
随着短视频、视频直播等应用的推广使用,直播带货成为了新一代潮流。年轻人或在车上或在被窝里开着手机,盯着小小屏幕里的主播们大声吆喝,随时准备着切换支付宝账号进行交易,这场景跟二十年前开着电视机,随时准备打8个8购物电话如出一辙。不同的是,相比较电视直播,视频直播显得更加“接地气”。只要有网,随时都是售卖场。然而,作为这潮流中的一员,笔者在购物冷静期也不禁有些疑问,这毫无门槛的潮涌背后是否暗藏礁石?
法条指引:
《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所谓的直播带货,一般就是指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时向不特定消费者直播发布产品信息,并直接提供链接供消费者点击购买的情形。在此,笔者认为直播带货的形式已经符合广告构成要求,直播带货的行为应当受《广告法》的约束。
法条指引:
《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主播作为这场潮涌的受益者之一,在直播带货的时候应当注意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规定。比如在直播带货前,应当先与产品生产商、供应商进行沟通、充分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销售数据、专利信息等内容,规范直播时的产品描述,避免产生虚假宣传的后果;其次,对于一些无法即时给出评价的产品,应当“试用”一段时间,以此阐述较为客观的使用感受和试用效果,并且应当明确产品效果的差异化。另外,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也应适当、及时地配合消费者进行后续的维权处理。唯有这样,才能在逐步建立起直播带货的规范体系,否则潮涌过后难免一地鸡毛。

吴琦奕 律师
wuqiyi@boss-young.com
业务领域:公司法、劳动人事、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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