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 | 商品众筹中的民事责任
2015-05-28

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部郭振乔律师。

如今,众筹的种类在不断地创新,但大多换汤不换药。一般而言,传统众筹类型主要指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众筹也即我们熟知的P2P也属于传统众筹的类型之一,但由于其已经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发展相对成熟,多被视为独立产业,因此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如有必要,笔者将另文详述。

依目前国内众筹平台的情况看,在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中,商品众筹较为多见。然而,商品众筹中筹资人、投资人、平台之间的权责却尚处模糊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商品众筹的模式与传统的商品预售存在较大区别导致的。在传统商品预售中,如果商品售卖者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不符 合约定,相关的赔偿、退款和召回程序均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消费者损失的只是时间成本。但是在商品众筹中,一旦项目失败或延期交付,筹资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方可谓各执一词。

多数人认为,筹款人在平台上发起一个众筹项目,并对众筹项目的内容加以介绍,同时对投资人的回报予以承认,应当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只要投资人确认投资,并将款项打入筹款人或平台集合账户后,筹款人即与投资人建立了商品或服务的预售合同关系。如此就应当参照适用传统商品预售的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商品众筹有其特殊性,上述的情形只能是最理想化的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众筹在项目筹款、产品研发、产品交付等各环节中均面临许多最终导致项目失败的不确定因素。如果投资人仍然要求筹款人按照传统预售商品方式承担未完成交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则会大大加重筹款人的融资成本和动力,抑制创新动力。这也就极大地减损了众筹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创新方面的巨大价值。对于投资人来说,这意味着在选择众筹项目时应当谨慎,并要有接受投资失败的心理承受能力。但这并不能等同于众筹就是投资者为创业者做慈善。

由于众筹项目的产品多具有很高的创新性和独特性,项目发起人往往因为个人经验、技术基础、生产工艺、生产经验等客观情况导致工期延误、项目失败。而从商品众筹的历史发展来看,大多数的投资人是能够理解这类受制于外部因素而导致的延期或无法交付产品的结果的。但是,在实践中,或多或少有一些因项目发起人懒惰、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而导致延期交付或最终产品与最初宣传的内容差距甚远的情况产生。因此,在处理具体争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导致产品交付延期或项目失败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由筹款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商品众筹项目的发起可以定义为介于“要约与承诺”和“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处理具体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投资人若认为筹款人交付的产品与其最初发起众筹项目时的产品描述及承诺存在不一致的,可以要求筹款人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但如果筹款人能够证明其在整个研发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谨慎、勤勉、尽责的义务,则无需承担赔付或者是退款的违约责任。证明的方式可包括筹款人是否及时的将研发的进展向投资人汇报,是否听取并及时回应投资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此外,大多数的众筹平台会在项目筹款成功后收取一笔服务费用,虽然众筹平台有别于一般的居间方,但是其也应当对众筹项目的筹款人信用、产品宣传内容、产品的预期结果等情况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执行性。即使大多数的平台都会做出“不保证项目100%能执行”等类似的声明,但是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相对混杂的环境下,除非平台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监管督促的义务,否则同样将面临被追究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