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民法典时代 | 人格权编重点法条解读之第995条
2020-06-2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即将步入法典时代。《民法典》将民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作出修订,并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部分,将其汇总成为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典。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民法典》的条文变化对未来如何处理各类法律关系与纠纷争议有着极大影响。为更直观的感受《民法典》的条文变化,了解变化背后的立法意义,分析条文变化之后的影响,邦信阳中建中汇特推出“步入民法典时代——重点法条解读”系列文章,提炼《民法典》7编共1260条内容中的变化要点,并作出解析。


人 格 权 编


第995条

人格权侵权请求权及诉讼时效



01


主要条文变动对照表


02


律师解读



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问题,在《民法典》制订过程中曾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议,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主要理由之一即人格权编条文多为宣示条款,并无请求权基础条款,不能真正起到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实效,而《民法典》第995条的设立,则为人格权编留下了请求权基础的空间,第99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害人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但美中不足的是,第995条未规定人格权受侵害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因而无法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请求权基础,仍须连接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所称“民事权益”自然包括人格权在内,并且该条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当以“过错”和“造成损害”为要件,可以说,《侵权编》的完善也使得《人格权编》在适用上、在人格权保护上更加完备,彰显了《民法典》的体系效应。


第995条另一大亮点在于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扩大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等六种情形,而在《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总则编》中,相关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情形。对于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无疑彰显了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和强化。但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也曾发生较大争论,基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法理,任何请求权的行使都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立法上为强化特种权利保护,可以将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延后,比如《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因此,在立法上可以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延后设置,但不应直接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尽管存在法理性上的阙如,但《民法典》第995条木已成舟,扩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究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何种影响,只能等待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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