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自损与产品责任 | 邦培夏令营回顾
2023-07-21



2023年7月9日晚,上海财大·邦信阳首届 “民商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夏令营第三课开讲。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洋老师受邀为各位学员带来主题为“产品自损与产品责任”的案例分析课程。本文系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江侍扬律师助理根据该讲座内容整理而成,如有错漏之处,欢迎留言指正。



本次课程,刘洋老师就消费者购买自损产品案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分析与讲解。



△ 消费者购买自损产品案例关系图



一、自损产品的买受人对产品销售者是否享有请求权?

    

对于销售者,自损产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既存在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也存在侵权请求权。


(一) 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


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617条、第577条、第582条、第584条向销售商主张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合同关系的有效成立、债务人瑕疵给付、债权人遭受损害、瑕疵给付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买受人也可依据《民法典》第617条、第577条、第582-584条向销售商主张并行于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似,但需待填补的损害不能通过继续履行的方式而消除;


买受人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1款向销售商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请求权人为消费者、被请求人为商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有损害、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二)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侵害人可基于《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向销售商主张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产品缺陷、损害后果、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买受人对生产商是否享有请求权?


买受人与生产商一般不会直接订立合同,但可基于《民法典》第1202条向生产商主张产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疑问的是,买受人能否基于保护第三人效力合同的机制或 “第三人损害清算”路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 附保护第三人效力合同机制


对由附保护第三人效力合同关系生成的请求权,需符合如下要件:

1. 须以基础性合同关系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 欲主张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与合同足够“接近”;

3. 此处的“第三人”应仅限于那些债权人须为其“忧戚”或“福利”负责或承担义务的主体;

4. 应以其对于第三人之存在具有可预见性为前提;

5.  第三人还必须值得保护。


本案中,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完全可经由与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所衍生请求权得以覆盖和填补,并不值得保护,无法基于保护第三人效力合同的机制主张权利。


(二) 第三人损害清算


第三人损害清算目的在于防止实际受损主体因欠缺救济机制而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或赔偿义务人不当免责问题。但产品责任制度已是法定化的“第三人损害清算”机制,买受人实际上能通过产品责任的制度获得有效救济,并不存在适用第三人损害清算的必要。


此外,如系生产商员工行为导致缺陷产品并引发损害,则基于生产商与员工的雇佣关系,买受人需依《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第1句、第1202条向生产商主张雇主替代责任。



三、买受人对生产商的员工是否享有请求权?


首先,因生产商员工并非《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的“生产者”,故买受人不能以该条为依据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因生产商员工与其他具体承担发动机生产、质检工作的员工之间也无雇佣或劳动关系,故买受人也不能基于《民法典》第1202条结合第1191条第1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由于员工职务活动所引发的后果皆应由雇主生产商承受,故买受人也不得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向生产商员工主张过错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追偿问题


(一)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在产品责任问题上,销售者与生产者系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在外部,买受人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任择其一或者共同主张赔偿责任;在内部,如销售者承担垫付责任,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二) 多个生产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分配及份额


在实践案件中,某一产品可能出现多个生产商,此时不同生产者对于产品缺陷的形成和损害一般均有“贡献度”,且处于同一层次,故不同生产者亦形成对外连带责任,内部则应按照等比例进行责任份额分摊。


(三) 生产者对员工的追偿


    员工职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时,如雇主拟追偿,则应承担员工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无法向员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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