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航天工业部207所工程师胡国华提交了我国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号“85100001.0”。
三十余年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及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全球创新指数排名逐年上升,已然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之一。
斗转星移,短短数十年,我们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性跨越。然而近年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逐渐增多,依法惩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诚然,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就是对创新的激励与保护。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解释》的发布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维护原创者、研发者的合理权益,让付出者得到应有回报,让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
只有在这样的共识下,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创造的时代才会更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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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寅
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张怀印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生导师
杨 鸿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济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项目”国际法课程协调人,同济大学中欧创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
李 茂
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
专注于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领域,擅长处理互联网环境下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长期服务于Mintel、MPC等数十家知名企业,曾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等多项课题研究。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近年司法动向
2.为什么要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3.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有何区别?有何关系?
4.何种情况适用惩罚性赔偿?
5.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标准为何?有哪些规定?
6.惩罚性赔偿金额是否设上限?
7.实务中法院是否倾向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
8.如何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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