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东来招聘刑满释放人员惹争议 | 高墙之外,归来者要推开多少扇门?
2026-08-19



缘起:二十个岗位,与一次未完成的社会接纳

2026814,胖东来郑州店一则普通的招聘公告,意外撕开了中国社会长期隐秘的一道伤口。公告明确设置专属通道,面向刑期五年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开放20个岗位,同时招录百名退伍边防军人。


但在流量舆论的惯性里,这场善意的用工尝试很快被卷入对错之争:有人视之为民营企业稀缺的社会责任担当,也有人质疑特殊通道打破就业公平,挤占普通求职者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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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胖东来公告


图:汹涌的舆论

舆论喧嚣之上,创始人于东来抛出个人回应。2025年8月,胖东来新乡店首批招聘录用的30名刑满释放人员,历经一年多岗位磨合,工作状态稳定。于东来在社交平台确认,这批员工“没有一个离开,都稳定开心地工作和健康地生活着”。

这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某种偏见:所谓“刑满释放人员难管教、易再犯”的标签,并非群体宿命,而可能更多是缺乏接纳土壤催生的结果。

图:于东来个人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




比起汹涌的舆论,更值得深思的是一个长期沉默的社会议题。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走出高墙从来不是惩戒的终点,而是一场艰难的二次社会化开端。

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曾提出文明化进程理论,人的成熟与社会化,是持续终身、不断自我约束、适配公共规则的精细过程。但刑释群体身处一种极致的结构性悖论:社会以最高标准要求他们彻底告别过往、重塑人格与行为,完成完整的文明化修复,却又用一张终身存续的前科记录,为他们盖上永久的不合格印记,将其长期排斥在正常社会体系之外。

由此,这场用工争议的本质,早已超越一家企业的善意与否,指向一套模糊且失衡的公共规则:法律究竟如何界定前科人员的就业边界?社会是否有权以过往的过错,永久否定一个人的未来可能性?而当企业为特定群体开辟专属通道时,这种积极措施本身是否又构成对普通求职者的反向歧视成文法条给出了原则性答案,而司法实践、用工规则与社会心态,却拼凑出完全不同的现实图景。

我们梳理法理、拆解现实缝隙、审视社会偏见,并非为了站队评判,而是试图回答一个最朴素的问题:一个彻底悔过、渴望重生的归来者,在就业市场上,究竟拥有多少合法通路,又被多少无形壁垒层层阻隔。 


PART 01

法理的边界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就业权是层级清晰的法定权利,而非模糊的道德善意。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确立了平等权与劳动权的普适底色。《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划定反歧视核心原则,其开放性列举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已覆盖与履职能力无关的各类身份差异。只要前科与岗位无法律明确关联,以前科为由拒录本质上就是就业歧视。

现行《监狱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刑满释放人员享有平等权利。2026年4月30日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监狱法》第六十二条首次明文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填补了反前科歧视的专项立法空白。

关于平等就业的合法限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列举的方式设定边界,并以职业风险与公共利益为核心进行差异化规制。总体上,可归纳为三类:

一是对少数公权力核心岗位的绝对终身禁止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法官法》第十三条,《检察官法》第十三条亦作出相同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或检察官。这类限制基于国家公权力正当性与公信力维护,无任何故意或过失区分,亦无任何例外空间。

二是对高伦理要求职业按犯罪性质与主观过错区分适用的终身禁止

此类限制以职业伦理与公众信赖为轴,按犯罪性质与主观过错差异化划线,保留对非恶意过错的制度容错空间。《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者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教师法》第十四条限定,“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或丧失教师资格;《公证法》第二十条则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般过失犯罪不在此列。

三是依风险匹配原则设置一定期限或特定领域的禁入。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企业董监高;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不得任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设定行业性终身禁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此外,《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确立了职业禁止制度,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法院可判处三至五年从业禁止。这类限制的核心逻辑是风险匹配而非身份惩戒,仅针对特定过错与对应岗位的风险关联。

在适用层面,平等就业限制的启动必须有明确法定依据,且与岗位职责、职业伦理或公共风险具有内在关联。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将前科报告义务等同于可无条件拒录。《刑法》第一百条要求如实报备前科,本质是求职诚信规则,从未赋予企业一票否决权。录用决策的唯一合法依据,始终是岗位法定准入条件与履职能力。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可免除报告义务、记录依法封存,更彰显了制度的修复初衷。


PART 02

制度的缝隙


法理体系完备,但真实就业市场中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权长期悬浮于纸面。四道暗门让重生之路举步维艰。

第一道缝隙:有法条、无救济。《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虽赋予诉权,但前科歧视的司法救济长期处于有入口、无出口的状态。

朱一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朱一律师指出,前科歧视案件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的受理本身没有问题,立案登记制下仲裁委和法院通常都会立案。但坦率说,这类案件的数量本身就极少,我们很少看到求职者单纯因为前科被拒录而走到诉讼程序的,大多数人选择再尝试其他机会,而不是打官司。这不是立案难的问题,而是启动意愿和胜诉预期双重不足的问题。

第二道缝隙:需申报、难核查。法律要求求职者如实申报前科,却严格限制企业核查权限。普通企业无权查询犯罪记录,仅法定特殊岗位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核查。企业陷入两难:完全依赖申报需承担用工风险;强行索要无犯罪记录证明又涉嫌过度收集敏感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

第三道缝隙:有前科、无标尺。我国目前无任何官方指引界定前科与岗位的适配标准。无规则可依的结果,是企业普遍采取一刀切排斥。

对比来看,美国EEOC早在2012年即发布指导意见,倡导从犯罪性质、间隔时长、岗位关联三维度进行个性化评估,将审查核心从“身份标签”转向“风险匹配”,这正是国内制度长期缺失的部分。

第四道缝隙:想接纳、怕担责。企业排斥不只是心态偏见,更是风险权衡后的理性选择。法律虽不要求企业为员工过往过错承担替代责任,但规定了选任、管理过失的过错追责。模糊的责任边界让多数企业选择零风险排斥。

司法案例的空白是最真实的注脚。

  • 国际劳工组织收录的2001至2011年20起典型反就业歧视案例,覆盖各类场景,唯独没有一例前科歧视案件。

  •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2006年调研显示,超八成民众认可就业歧视普遍存在,但仅3.2%的受害者尝试维权。

  • 近年的侧面研究仍在印证这一困境:2025年对应届毕业生的调查显示,虽有64.9%受访者遭遇就业歧视,但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导致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而非诉诸法律。

【附论】专属通道的合法性边界

舆论质疑胖东来专属通道构成“反向歧视”。从法理审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保护劳动者整体不因与履职无关的身份遭受差别对待,并未限定保护方向。若专属通道封闭了普通求职者的竞争机会,理论上确实可能触及平等权边界。

但法律对“反向歧视”的审视离不开结构性不平等的现实校准。胖东来的20个岗位设置于更宏大背景之下:据相关学术调研及司法统计估算,我国刑满释放人员整体再就业率不足40%,近三成因前科标签直接被求职市场淘汰。在普通通道对刑满释放人员事实上全面封闭的当下,专属通道的功能并非剥夺普通求职者机会,而是为被结构性排斥的群体提供替代性路径。

朱一律师认为,“反向歧视”在我国劳动法框架下目前更多是学理概念,而非成熟诉由。“企业真正的法律风险不在于被普通求职者起诉‘反向歧视’——目前几乎没有此类胜诉先例——而在于通道设置过程中的程序瑕疵,比如是否降低了岗位基本履职标准、是否对非目标群体设置了不合理的隐性门槛。合规的核心是程序正义,而非结果均等。”

企业设置此类通道需守住三条底线:不缩减普通岗位规模,专属通道是增量而非替代;选拔标准透明,刑满释放人员仍需满足基本履职能力;信息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善意需要制度化的外壳,企业应在招聘制度中明确通道设置依据、岗位范围、评估标准,将“特殊”转化为“合规”。



PART 03

标签的桎梏


比制度壁垒更难突破的是社会认知的枷锁。

霍华德·贝克尔(Howard S. Becker)指出,真正决定命运的不是越轨行为本身,而是社会持续的标签化定义——“罪犯”标签一旦贴上,所有其他社会身份都被遮蔽。埃德温·勒默特(Edwin M. Lemert)揭示,当社会反复强化负面标签,个体被迫接纳被定义的身份,走向“自我实现的预言”。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则将前科概括为“隐形却极具穿透力的社会污名”,渗透到就业、租房、信贷等方方面面。刑满释放人员完成了惩戒与改造,却始终无法回归完整的社会生活。

数据印证了这种排斥。据相关学术调研及司法统计估算,我国每年数十万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整体再就业率不足40%,近三成因前科标签直接被求职市场淘汰,落败原因与个人能力毫无关联。

就业排斥与再犯罪的关联更值得警惕。罗伯特·默顿(Robert K. Merton)的失范理论揭示,当合法生存路径被阻断,个体极易通过越轨方式寻求生存。一项针对476名累犯的学术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再犯人员出狱后面临就业安置缺失,就业难、生活无保障被普遍列为再犯罪的首要诱因,远超个人贪欲等主观因素。对此,相关案例可佐证。

  •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24年报告显示,京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连续三年保持低位运行。

  • 司法部2025年度数据显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再犯罪率低于0.1%,稳定的就业安置是低再犯率的核心支撑。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发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彩2023年2月刑满释放,同年11月即再犯毒品犯罪,间隔不足九个月。

  • 暨南大学学者黄学文在2023年对广东省某监狱服刑人员的调研中,蒋某的轨迹更具典型性:首次因贩毒入狱,出狱后“独自带孩子,工作也不好找”,辗转做过超市导购、仓库管理员,收入不足以支撑生计,“最后又经不住诱惑,重新走上了贩毒的老路”。

这些案例直白说明,很多人的二次堕落,不是本性难改,而是无路可走。

李颖杰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颖杰律师长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与社区矫正工作,长期接触从监区回归社区的刑释人员。他观察到,刑释人员面临的“二次惩罚”远比就业歧视更为隐蔽和广泛。

“出狱后找不到工作只是第一道坎,很多人连租房都成问题——房东一看身份证上的前科记录就直接拒租;有些人回到社区,连邻居的眼光都让他们不敢出门。法律援助中发现,他们不是不想重新融入社会,而是社会没有充分给他们提供作为一个普通个体生活的注脚。”

李颖杰律师指出,监狱内的法律教育与出狱后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衔接缝隙。“在监区里,我们教他们权利义务、教他们如何依法维权,但走出高墙后,他们发现连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都开不出来,或者开出来了也不知道怎么向雇主解释。这种制度性衔接的断裂,比个体能力的缺失更致命。”

李律师认为,胖东来式的企业接纳固然重要,但社会支持体系需要更多元的角色——法律援助机构、社区及广大企业的持续跟进,这样才能让“30名零离职”的个案经验变成可复制、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企业的岗位解决的只是生存问题,但社区融入和心理重建才能从更深层次解决他们如何全面回归正常生活的问题。”

排斥从来不是低成本选择。一名刑满释放人员长期失业需消耗社会救助资源;一旦再犯罪,侦查、审判、监禁的公共成本动辄数万元。而一份基础岗位的用工成本,远低于治理再犯罪的社会成本。胖东来30名零离职员工的价值,更在于用稳定就业阻断了潜在社会风险。

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企业不只是盈利机构,更是个体重新社会化的核心场域。一份工作带给刑满释放人员的不仅是收入,更是稳定的生活节奏、正常的社交关系、体面的自我认同。让归来者拥有正当职业,本质是帮他们找回“普通人”的身份,重建与社会的正向联结。


PART 04

善意的分寸


企业无需在极端排斥与无底线接纳之间摇摆。真正成熟的用工逻辑,是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善意与风险、包容与审慎。

第一,岗位分级、差异化评估。

企业可依据岗位风险建立三级体系:

  • 高风险岗位——财务资金、未成年人陪护、安保管理、核心数据等。可依法设置特定前科限制,规则事前公示,坚守公共安全底线。

  • 中风险岗位——客户服务、仓储物流、一般行政等。实行个案评估,重点核查前科类型与岗位职责的实质关联,不笼统拒录。

  • 低风险岗位——保洁、绿化、后勤辅助等。原则上不设前科限制,以个人能力和履职表现为核心评判标准。

所有限制规则须提前写入招聘制度与岗位说明书,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第二,流程合规、全程留痕。 

简历初筛不设置前科强制勾选,将敏感信息核查后置至必要的背景调查环节。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犯罪记录作为敏感信息,必须取得本人单独同意,且严格限定存储时长。所有涉及前科评估的决策均留存书面记录,载明风险依据、关联分析与决策理由。

第三,动态管控、入职托底。 

入职后若发现前科与岗位存在潜在风险,及时启动岗位匹配复核,通过合理调岗化解风险。高风险岗位建立双人复核、权限隔离、定期轮岗、异常报备的内控机制。

沈曾瑞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曾瑞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劳动合规审查时发现,超过七成企业HR对犯罪记录查询的法律边界存在误解。

“最常见的问题是混淆无犯罪记录证明与背景调查的法律性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即便获得授权,也无权直接向公安机关查询——只有法定特殊岗位经严格审批后方可核查。实务中很多企业让员工自行提供证明,这本身不违法,但如果作为所有岗位的强制性前置条件,就可能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沈曾瑞律师进一步指出,岗位分级评估落地时往往卡在关联性判断这一环。“我们建议企业建立岗位前科关联性评估,从三个维度书面留痕:犯罪类型与岗位核心职责的直接关联度、刑罚执行完毕至求职申请的时间间隔、岗位所接触人群或信息的敏感程度。这个评估表不仅是合规工具,更是争议发生时的核心证据。”


【实务锦囊】三处暗礁与合规文本

雷区一:初筛阶段强制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仅在确定录用意向或针对法定特殊岗位时方可收集,否则涉嫌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对于一般岗位,初筛阶段不得强制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仅在发出明确录用意向后、并取得单独同意,方可在最小必要范围内开展与岗位直接相关的核查。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核查岗位,可按法定通道在明确依据下查询。未经明确法律依据或有效同意即查询,属于高风险处理个人信息行为。

雷区二:“一揽子授权”。犯罪记录查询嵌入笼统的背景调查授权书,未明确限定查询目的、范围与使用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无效同意。因此,同意必须单独、明确、可撤回,且与劳动合同分离签署;一岗一授权、限定目的与范围及期限是有效性的关键门槛。

雷区三:前科评估“无记录、无依据”。 因前科作出拒录决定时,企业应形成完整的岗位风险适配分析、必要性与比例性论证、内部审批与告知留痕。缺乏留痕将导致争议中举证不力的核心风险点。

合规的《背景调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五要素:

(1)明确的信息收集目的;

(2)具体查询范围(限定为与岗位相关的特定犯罪类型,而非全部前科);

(3)信息使用期限与销毁机制;

(4)单独同意条款,与劳动合同分离签署;

(5)求职者的查阅权与更正权告知。



PART 05

制度的转向


长期以来,我国前科制度的核心逻辑是惩戒与标记。但近年来刑事政策持续轻缓化,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前科功能正从终身身份烙印转向服务风险防控的阶段性信息。

  •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经过多年落地,最大限度保护失足者的重生权利。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26年最高法工作报告及《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持续释放轻罪前科消灭的立法信号,刑事诉讼法修订已纳入立法规划。叠加2026年11月即将施行的新修订《监狱法》反歧视规则,一套惩戒有度、修复有方、包容有序的新型前科制度体系正在成型。

在这样的制度过渡期,胖东来的专属通道有着特殊样本意义。它并非特殊优待,而是对制度留白与社会歧视的柔性纠偏。

但从长远看,社会包容的终极形态不需要特殊通道,而是让所有求职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以能力论高低、以风险定取舍,让前科不再是终身筛选标签,仅作为阶段性风险参考信息存在。专属通道的自然退场,才是真正的就业平等。


PART 06

缝隙里的善意


法律早已确立平等就业的底线,明确禁止无依据的前科歧视;但司法救济的空白、评判标准的缺失、责任边界的模糊,让纸面权利难以落地。

在制度尚未完全闭合的当下,企业无需等待顶层规则完美落地,可通过分级、评估、留痕的精细化用工模式,在合规框架内为特殊群体留出重生空间。这不是道德绑架,而是基于社会治理、成本收益、人文善意的理性选择。

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曾提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Law as Integrity),认为法律不仅是规则集合,更是一套关于公平、正当与尊严的价值叙事。法律惩戒过错是为了匡正秩序,包容悔过是为了修复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而言,过往过错应当被铭记、被约束,但绝不应被无限放大、终身捆绑。

二十个岗位无法填平制度的缝隙,但至少证明了一件事:归来者要推开的门,本不该比高墙更厚。当制度的精度尚未覆盖所有角落,企业的合规善意与律师的专业介入,是为数不多能把纸面权利拽进现实的力量。

而社会包容的终极形态,从来不是需要专属通道的怜悯——而是让所有求职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以能力论高低、以风险定取舍,让前科仅作为阶段性风险参考信息存在。专属通道的自然退场,才是真正的就业平等。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本所就具体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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