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带几瓶“红酒”真的会判死刑?
2016-08-22

文/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海关税务贸易团队 唐萌律师


个星期,一则海关旧闻突然之间被刷屏了,标题极其惊悚—“【天啊】浦东机场入境夫妇或面临死刑!只因回国帮朋友带了点东西!”说的是一对中国籍夫妇帮朋友带了32瓶红酒入境,结果被海关查获、测出其中有大量可卡因成分,所以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云云。



乍一看到这个,笔者的小心脏也是漏跳了一拍,赶紧追根溯源,看看究竟是咋回事,一查之下,发现原来是上海海关12360官微和官博在今年6月22日所发的一篇名为“拍案惊奇#红酒也能变毒品?还让海关给查了?”的文章,所讲的更是在2015年11月30日查发的一起旧案,本来这也属于海关正常执法的范畴,却不知为何又被媒体倒腾出来冠以“或面临死刑”的题目,倒当真让广大吃瓜群众为这个旧闻又“拍案惊奇”了一把。然并卵的是,帮朋友带几瓶这样的“红酒”入境真的会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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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运输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及案件客观事实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一条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根据新闻表述,“经鉴定液体含可卡因成分重28.2千克”,个人认为,这应该是指液体总重而非单纯的可卡因重量(因为32瓶红酒正常重量应该就有24千克)。但即使如此,从上述规定来看,无论如何也是够得上最高判处死刑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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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


然而,仅仅满足了犯罪的客观标准便可定罪量刑了吗?NO、NO、NO,要判定是否犯罪,主观要件可是必不可少的。《刑法》所规定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1]和过失[2]两种,但“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刑法》所明确的17个过失犯罪罪名中[3],并无毒品这一项。因此,如果真要给这对夫妇定刑,“故意”是不可逾越的前提条件——简言之,无“故意”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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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是否构成“故意” 


就目前海关公开的事实来看,笔者认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故意”走私、运输毒品的证据有所不足,理由如下:

  • 毒品形态

那些被查获的人体藏毒、鞋底藏毒、行李箱夹藏等案件中所涉毒品,常人一眼便知蹊跷,因此可以直接推定携带者为“故意”。但本案中的毒品并非原始形态的可卡因,而是溶于与红酒相近的液体并以普通红酒的包装形式出现,因此和上述案件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的确,他们是收了托付人的“劳务费”,但这仅仅是有偿带货以小补旅途费用的人之常情;的确,他们是没有向海关正常申报,但这也仅仅可能是无非想少缴点税,有错、但却常见。因此,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话,应该不能就携带这一事实就直接判断他们是明知故意走私运毒。

  • 红酒类别

从新闻图片中可见,该案所涉红酒品牌为“ARTE NOBLE”,是智利原产的一款黑皮诺红酒。这两名中国籍旅客是从巴西出发回沪的,巴西和智利同属南美,而智利是南美国家中新世界红酒产地的翘楚,在中国消费者中有着相当大的市场,因此从巴西带一些智利的红酒回国也并非异常。

  • 委托事实

从新闻内容中可知,这两名中国籍旅客是受一微信名为“林某某”的华人男子所托,才将这两个存有“红酒”的行李箱携带回国,因此,应该有相应的微信信息等电子证据可以证明委托事实和委托内容。如果证据证明林某某的确只是委托他们携带“红酒”回国,那便更加说明他们只是受到蒙骗而非故意走私运毒。

最后,新闻还提到,上海海关是通过一套名为“高风险旅客筛选法”的智能查毒法来快速、精准地排查并锁定毒品走私嫌疑目标。据笔者了解,这套方法的确在运用大数据查处毒品走私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对于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恐怕还是不会有直接的证明能力的。

此案虽是旧闻,却确有进一步讨论的意义所在,让我们一同拭目以待,且看这一奇案的最终结果将会如何。


注释:


[1]《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3]《刑法》中明确的过失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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