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篇《818号令下,细胞治疗IIT怎么做?十问十答(上篇)》中,我们从Q1到Q5,回答了细胞治疗IIT在818号令下的监管路径、医疗机构资质、企业参与边界、学术与伦理“双审查”及备案、研究阶段收费红线等基础问题。如果说上篇解决的是“项目能不能做、由谁来做、怎么启动”。
那么下篇要进入更贴近实操的五个关键节点:Q6知情同意如何避免“治疗性误解”,Q7方案变更和严重不良反应如何处置,Q8院企合作协议如何分配权责,Q9 IIT取得好结果后能否直接转为临床治疗,Q10技术转化路径与药品注册路径如何选择。这五问,分别对应受试者保护、过程风控、合作治理、成果转化和早期战略。818号令下的合规,不是一次伦理审批,而是贯穿研究全生命周期的路径管理。下篇逐一拆解。
文 | 符小瑜 郑炜
核心结论:防止"治疗性误解"——知情同意不是"签字",而是持续的信息沟通。
细胞治疗研究常面向恶性肿瘤、罕见病及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重症患者。患者对新技术容易抱有过高期待,知情同意一旦停留在"签字"层面,"研究"就可能被误读为"治疗"。
实施研究前,取得受试者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取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以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告知研究目的、方案,披露可能风险,并告知受试者享有的权益;
不得以欺骗、胁迫或者利诱方式取得同意;
方案变更对受试者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重新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1. 研究性质与研究目的;
2. 研究方案与操作流程;
3. 已知风险及尚不明确的长期风险;
4. 可能获益及疗效的不确定性;
5. 现有可选择的治疗方式;
6. 退出研究的权利;
7. 研究相关健康损害后的救治与费用承担安排。
不得在招募材料、知情同意书或研究者沟通中,将尚处研究阶段的技术包装为"最新治疗方案""突破性治疗"“先进疗法”“治愈机会”,或对疗效作出保证。特别提示:"突破性治疗"是国家药监部门药品审评的正式程序名称,更不应挪作研究招募的宣传话术。即使不向受试者收费,"免费接受先进细胞治疗"之类的表述,同样可能构成对研究性质和预期获益的错误引导。
核心结论:818号令实行全过程监管——研究不是"一次伦理审批"过关就万事大吉。
临床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已完成备案的研究方案。
发生实质性变更:需重新经过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实质调整场景:给药剂量、回输次数、研究人群、主要研究终点、关键入排标准、联合治疗方案、风险收益关系等,不得由研究团队自行调整实施。
非实质性变更(不改变研究目的、方法、终点、受试者等核心事项),可按规定免于变更备案。
818 号令法定概念为「严重不良反应」:
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机构应当暂停临床研究,交由伦理委员会评估是否可以继续开展;
机构依据伦理意见决定终止或恢复研究,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健委报告,并同步告知发起机构;
若出现安全性有效性重大问题、不可控风险、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应当依法终止研究并上报。
细胞治疗项目应提前建立全套内部机制:
AE/SAE 识别、严重不良反应识别机制
紧急医学救治机制
伦理快速上报机制
研究暂停、恢复的决策机制
长期随访与迟发性风险监测机制
不同规范对不良事件定义存在差异,项目中应当结合 818 号令、备案指引、研究方案、机构 SOP 统一术语定义与上报流程。
核心结论:院企合作协议不能只是"经费合作合同",而应是临床研究权责分配的核心文件。
法规依据:818号令第十二条(发起机构与研究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制定研究方案)、第二十三条(需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生物样本或协助招募受试者的告知义务)。
核心条款 | 约定重点 |
主体与职责 | 发起机构、研究机构、研究者及技术支持方的职责 |
研究方案 | 共同制定、审查、变更及方案偏离处理机制 |
经费管理 | 来源、预算、支付、使用及审计 |
细胞全流程 | 采集、制备、运输、储存、放行、回输责任 |
质量体系 | 制备标准、质量控制、偏差处理及全流程追溯 |
受试者保护 | 招募、知情同意、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 |
安全性管理 | AE/SAE、严重不良反应、应急救治及报告 |
损害救济 | 研究相关健康损害及费用承担 |
数据与文件 | 数据、病历、原始记录、保存期限及检查权限 |
生物样本 | 采集、使用、保存、销毁及合规管理 |
知识产权 | 背景IP、新成果、专利申请及成果转化 |
项目终止 | 暂停、终止、提前退出及后续受试者安排 |
1. 受试者损害责任(第二十七条)
"临床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治疗,治疗费用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承担;但是,因临床研究机构过错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治疗费用由临床研究机构承担。"
协议应结合细胞制备、运输、医院操作、方案实施等具体环节,对内部责任和追偿机制作出安排;同时可关注条例的倡导——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为受试者提供保障。
2. 人类遗传资源合规要"因项目判断"
细胞治疗研究通常涉及人体细胞、组织及相应数据,应逐项判断是否触发《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项下的采集、保藏、国际合作、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等审批、备案、报告义务。是否需要"人遗批件"取决于具体研究模式,不能理解为所有818号令项目在备案或转化申请时都必须取得同一种人遗行政许可。
3. "专利必须院企共有"不是统一规则
现行人类遗传资源法规关于专利共同申请、共有的强制要求,主要适用于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所产生hd的成果。纯境内主体之间的合作,并不因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而当然触发法定共有规则。知识产权条款应结合合作主体性质、人遗活动类型和成果形成机制分别设计,不能简单套用"人遗项目专利共有"。
此外,协议还应落实条例第二十条(不得向受试者收费)和第二十八条(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在院企合作场景中的责任分工。
核心结论:不能。临床研究成功 ≠ 获得临床应用资格。
818号令的核心制度之一,就是区分"临床研究"(备案制)与"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申请主体: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转化应用申请。
门槛条件(《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第六条),应同时满足:
经依法备案并完成临床研究;
研究证明技术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原则;
临床研究阶段经多中心参与,不同机构遵守临床应用操作规范独立实施,获得一致的安全性、有效性结论。
审批范围(工作规范第三条):技术须已列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类:个性化程度高,国内尚无使用同类机制原理的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或者已启动确证性临床试验;
第二类:用于治疗罕见病,国内尚无同类机制原理、针对相同适应症的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或者已启动确证性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除外: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不纳入该转化审批路径,应按医疗器械法规注册(《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暂行)》)。
时限与优先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转专业机构评估,收到评估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公共卫生急需的技术,优先审查审批。
这意味着818号令并非为所有细胞治疗产品增设一条更快捷的"医院上市路径"。对已经明显具备产品形态、可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药品或器械,监管政策强调与药械注册体系错位发展。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细胞治疗项目,应尽早评估是否更适合直接走药品注册路径,而不是先做IIT再寻求技术转化。
核心结论:两条路径不是"快通道"与"慢通道"的区别,而是针对不同性质创新成果建立的两套监管体系。
对比维度 | 818号令技术转化路径 | 药品注册路径 |
监管对象 | 生物医学新技术 | 药品产品 |
主管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国家药监局 |
临床研究 | 818号令备案临床研究 | IND获批后药物临床试验 |
前期管理 | 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备案 | IND + 药物 GCP 临床试验 |
数据主要用途 | 支持技术临床转化应用 | 支持药品注册上市 |
转化结果 | 获批成为临床应用医疗技术 | 获得药品上市许可 |
实施方式 | 符合条件的机构与人员按临床应用规范实施 | 上市药品依法生产、经营和临床使用 |
收费方式 | 获批应用后按医疗服务相关规定收费 | 按药品价格、支付等制度执行 |
1. 技术更像"医疗技术"还是"产品"? 创新性强、个性化程度高、尚难开发为标准化药品的技术,可评估818号令路径;已明显具备产品形态、有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础的,重点评估药品注册路径。
2. 未来想取得什么权利? 技术路径最终获得"按批准条件实施某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资格";药品路径最终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两者在法律性质、生产供应模式、市场准入和商业模式上均不相同。
3. 研究数据准备支持什么?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6年4月30日印发的《界定指导原则(暂行)》已明确:界定为生物医学新技术并据此备案的,临床研究数据用于支持技术临床转化应用;按药品研发的,应依法经批准开展临床试验后申报上市注册。因此,不宜简单理解为"先按IIT低成本拿人体数据,以后可以直接转成IND/NDA数据"。有明确药品开发计划的企业,应在项目设计之初就与注册策略统筹考虑数据标准、研究设计、质量体系和监管沟通要求,避免既有数据无法满足注册审评要求。
结语
从Q6到Q10,下篇讨论的看似是知情同意、方案变更、严重不良反应、院企合作协议、IIT转临床治疗、技术转化与药品注册路径选择,实则都指向同一个词:路径合规。
818号令对纳入监管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并不是简单增加一道审批,而是建立了一条完整的合规链条:技术属性界定→ 非临床研究 → 学术与伦理双重审查 → 临床研究备案 → 按备案方案实施 → 风险动态管理 → 研究结束与长期随访 → 临床转化应用审批。这条链条上,任何一环脱节,都可能让项目从“合规研究”变成“监管风险”。因此:
对医疗机构而言,应重点关注机构资质、研究能力、双重审查、受试者保护、收费红线、数据质量和全过程质量管理;
对研究者而言,应重点关注研究科学性、知情同意、治疗性误解、方案执行、安全事件、原始记录和长期随访;
对参与细胞治疗项目的企业而言,则需要更早回答:到底走技术路径还是药品路径?企业在项目中究竟是什么法律角色?研究经费、受试者损害与细胞质量责任如何承担?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和知识产权如何安排?研究数据最终准备支持技术转化,还是支持产品注册?
因此,我们理解在818号令实施后,判断一个细胞治疗IIT项目是否合规,真正要问的已经不只是:
“伦理过了吗?”
而是“从技术属性界定、人体研究到最终临床转化,这条监管路径一开始选对了吗?”
本文依据国务院令第818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及截至2026年8月现行配套规定整理,仅作法规和行业合规交流。具体项目应结合技术特点、合作主体、研究方案及最新监管口径进行个案判断。
1.《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2025年9月28日公布,2026年5月1日施行)
2.《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2026年4月30日印发,2026年5月1日施行)
3.《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暂行)》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第1版)》(国家卫生健康委2026年4月30日印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fuxiaoyu@boss-young.com
符小瑜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具甲、乙方非诉和诉讼经验。主要服务客户为头部医药外企、创新药企、上市公司与民营企业等。
在加入律所前,符律师深耕医疗行业十余年,历任某医药企业法律与合规副总裁、某生物医药上市公司法务与合规部执行总监等职务,负责从0-1搭建多家医药企业法务与合规体系,熟悉医药企业研发、临床、生产、商业化和BD交易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与合规事务。符律师曾负责所在生物医药企业香港IPO项目、某互联网公司A股IPO项目及多项投融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并代表国内医药企业与默克、罗氏、武田制药等多家知名跨国医药企业完成多项药品的BD跨境交易与MAH转移、CSO合作等。
公开发表《医药代表管理新规重点十问十答》《CSO穿透连带责任、医药企业及高管刑事风险应对策略》《医药企业CSO的商业模式与合规监管》《医疗数据资产交易》《从临床IIT项目乱象看监管态势与药企三方项目全流程合规管理》、《临床试验中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关键变化解读》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风险防控等法律专业文章。

郑炜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yne.zheng@boss-young.com
郑炜律师专注企业出海与数据合规法律服务。曾为多家 A 股上市公司于海外投资项目,为上交所投资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一带一路”项目,以及为多家创新药械企业香港 IPO 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并曾在头部创新药企任高级法务,期间主导个人信息保护与跨境数据传输合规体系建设。聚焦中东、东南亚以及欧洲市场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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