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特辑 | 法律服务市场风云变幻
2019-09-25


编者按

20199月,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已走过40年,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司法体系的日臻完善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法律服务行业飞速发展。值此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之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市场部搜集多方素材,与多名资深合伙人、律师展开对话,共同回顾行业发展历史,探讨行业热点问题,展望未来发展。


本期我们走进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的40年成长史。谈谈行至“不惑”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书写了什么样的过去,身处什么样的现在,又将走向什么样的未来?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



谈及我国的律师制度,人们一般会首先谈及1979年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但如果要说新中国律师制度的诞生,历史可能还要再往前追溯一些年头。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其中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1955年,全国各地开展律师工作,逐步建立起了我国最早一批律师队伍。1956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报告中对律师工作机构的性质、任务、任职资格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建议国家正式成立律师制度。1957年,司法部完成了《律师暂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截至当年,全国已建立了19个律师协会、800余法律顾问处、专职律师2500余人、兼职律师300余人,形成了律师制度发展顺利的局面。


另外,律师在司法实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重要影响。仅上海地区的不完全统计,1800余件刑事诉讼案件有辩护人的参与,且冤假错案的比例近乎为零。律师的积极参与减少了诉讼累积的情况发生,法院和检察院也提高了办案质量。但遗憾的是,自1957年下半年起,受左倾思潮影响,律师制度受到了巨大冲击,并随着1959年司法部的撤销陷入沉睡。直至1979年,律师制度才被唤醒,重回历史舞台。


 

 


律师制度的恢复



1979年,律师行业来迎来了一个春天。


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批七个重要法律,其中《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可以委托律师辩护。9月,在被撤销20年之久后,司法部恢复重建并于同年12月下发《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法律顾问处,律师制度正式恢复重建从此,中国将告别此前那个律师缺席的黑暗年月,掀开崭新的历史一页。


19806月,《律师暂行条例》出台,同年11月,中国律师的身影出现在轰动全国乃至世界的“四人帮”公开审判中。








“世纪审判”现场

彼时,很多人可能还认为中国律师仅是一个“摆设”,然而,在未来40年的历史中,中国律师如何深刻地写进法治发展的进程,如何成为捍卫公民权利的卫道士,将被时间证明。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终身合伙人丁晓文律师是亲历这一时代变化的人,他是老三届高中生,当过兵,曾较长时间身处逆境,80年代中期,在恢复律师制度后重新执业的一些老律师的影响和帮助下,进入律师行业,是承上启下的一代律师。

在采访中,他这样评价律师制度恢复的意义:“我们这代人,脑子里留存了许多理想主义的东西,骨子里有一种对国家兴衰的责任感,因此对共和国那段无法无天历史的体悟也更为深刻。我认为,恢复律师制度是重建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执政党决心走依法治国道路的一个标志。初当律师时,我还是按月拿工资,待遇并不高,但是我们的工作热情非常高。我为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自豪。”




律师制度恢复初期,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法律服务行业呈现出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那时,法律顾问处,作为律师集体工作机构,其性质是事业单位,其经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从顾问处的设立到管理人的选任,都需要经过司法部门的批准通过,并且法律顾问必须以法律顾问处名义承办案件、收取费用。

丁晓文律师回忆说:“律师制度恢复早期,整个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低,法律顾问处在政府主导下开展工作,律师群体也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下经营业务,从收费方式到业务类型,都受到司法部门的严格监督。那时的法律顾问处几乎与司法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无异,律师受法院指派为被告人辩护,在政府机关开设的法律顾问处中为政府部门立法执法提供意见。这个时期,律师的业务也较为单一,刑事辩护、婚姻案件居多,不久,国营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成为一种风气,业务就越来越复杂多样了。”


 


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与律师行业的变革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幕徐徐拉开,中国经济发展提速,中国市场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与“政策”的双轮驱动使得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法律服务内容及形式也不断拓展,律师行业亦发生深刻变革。






经济体制改革与律师行业的两次转型


1984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决定》明确指出,“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由此,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得到了认可。


《决定》还强调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由此,整个中国经济开始告别计划时代,迎来市场化的浪潮。


为适应市场发展,律师行业发生了两次重要的转型。


第一次转型发生在1984年。那一年,出现了“律师事务所”这个称谓。从“法律顾问处”到“律师事务所”,虽然其经营模式没有明显变化,但已经逐渐褪去了“官办机构”的色彩,更体现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点,更贴合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更能满足涉外法律服务的需要。



同年,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处的收费模式也做出调整,允许收入大于支出的组织“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分成”;1986年,司法部逐步推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经费管理办法。在变革后的收费模式下,律师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得以快速提升,为之后出现民营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基础。


第二次是国办所到民营所的转型。在国办所时代,律师们只能通过承办政府机构与外商投资的合作项目接触国外客户,根本不能跟上市场扩张的速度。在此背景下,民营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当时的民营所又分为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1989年,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成立,也是中国最早成立的民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1993年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合伙律师事务所最大的特点是由合伙律师自愿组织、共同出资、自负盈亏、经济独立。这种模式打破了国家编制和经费的限制,其运行机制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杜爱武律师在评价该次转型时说:“在这次转型后,律师能够自己决定承接什么样的业务,接受什么样的委托,这样其实就自动将政府法律顾问和民间律师区分开了。律师自负盈亏,就会产生趋利性,他们会选择收益更高,更有发展前景的领域挖掘业务资源。很显然,在当时的背景下,国际业务是非常好的选择。”

律师们没有了“公务员”的身份,承接业务更加自由,更加适应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竞争中国本土业务。



外资经济倒逼涉外法律服务发展


80年代随着国门打开,大量外商投资项目涌入中国市场,而外商投资的引入需要众多配套的法律服务,如起草制定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尤其是公司的设立,需要法律专业人才在制定公司章程、购置地产、国内银行贷款等商事法律事务中提供专业意见。



中国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但当时中国法律服务者的业务能力却存在明显缺陷。中国律师处理商事,尤其是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的能力不足以满足国外投资者们的需求,且《律师暂行条例》中对法律顾问的定位限制了法律顾问们承接外商投资业务。国外投资者们只好纷纷寻找本国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而国外律师们也发现了中国这个待开发的巨大市场。由于国内法律规定境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办分支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开始以开办咨询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为外商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


例如,美国的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Coudert Brothers)、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McKenzie)以及美国的宝维斯律师事务所(PaulWeiss)等外国律师事务所,相继在北京、上海等地成立了咨询公司。直至80年代末,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仍然由这些咨询公司掌控,中国法律服务者面临着业务流失的局面。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上的活跃状态持续至今。

2015年,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成为首家获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联营办公室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丁晓文律师回忆说:“那个时候以香港为主的境外资本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然而,除了多数律师的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客户要求外,还有一件事让我们的服务受到质疑,这就是我们的头上有顶红帽子:国家法律工作者,许多律所更是国办所。一些境外投资者则更愿意找自己本土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资时的一些法律问题。因此我们许多律师(包括我)就从原来国办所走出来,创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96年《律师法》改变执业定位,变革机构形式



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吸引了超过3000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并设立了几十万家合资企业。随着国内证券交易市场的开放和大型国企、银行的境外上市,证券上市(IPO)业务也成为另一个主要商事法律业务类型。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类型也越来越细化,不断涌现专注于IPO、投资并购、房地产等热门领域的“精品所”。政策培育市场,市场倒逼制度。过去的《律师暂行条例》已经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国家需要对制度做出改变。



在改革开放形势一片大好的背景下,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以立法形式承认律师执业独立于政府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弱化了“暂行条例时代”律师的“公务性”,强化了律师的“社会服务性”。另外,《律师法》肯定了律师执业机构改革取得的成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国办所5238个,合作所955个、合伙所 2448个,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平等竞争,各显优势。


丁晓文律师回忆说:“我们事务所的前身——邦信阳所、中建所、中汇所均是在这期间设立的,其中邦信阳所专注外商投资等涉外领域、中建所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中汇所则专注于民商事诉讼等争议解决服务领域。那真是一个充满机会的时代,找准市场需求点,专注其间便可顺势而为。


以中建所为例,1995年,我和几位合伙人带领团队创办中建所,当时的房地产行业蒸蒸日上,许多外资、港资进入国内市场。我们为其中许多家企业提供专项或长期法律服务。由于房地产建设领域涉及不动产,在我国的不动产管理制度下,政府和大型国企都是非常好的合作对象。我们与许多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建立了服务关系,承接开发区项目、外资引进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乃至对当地和全国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我们事务所在这些法律服务领域的优势一直保持至今。


事实上,国家的进一步改革开放才是事务所业务发展最重要的外部条件。1996年《律师法》也放开了律师执业领域的限制,改变了律师的职业社会属性,让律师们有更多机会开发更多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我们见证了这一轮律师行业的大发展。"


同时期有着相同创业经历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国建博士感受与丁晓文律师颇为一致。1998年,他结束了在一家德国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的工作,带领一群有着同样海外留学背景的法律人创办了邦信阳所,凭借专业背景及多语言的优势,邦信阳所很快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站稳脚跟,获得业界认可。

“改革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项重大利好,释放了巨大的发展潜能。我们的创业是在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才成为可能并获得成功的。”徐国建博士说。

 


 


千禧年,中国法律服务在世界市场的表现如何?



如前述,中国改革开放引进了一大批海外投资,在国内法律服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迫于国内法律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通过暗中开办咨询公司的方式为国内外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式开放,而这也是“入世”前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中活动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尽管《暂行规定》书面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活动,但是一方面由于其是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效力仅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实际作用有限;另一方面《暂行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活动仍有较严格的限制,实际上态度非常保守。换句话说,为保护中国本土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此时的中国尚未完全做好对外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备。


200012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为更好地履行“入世”承诺,国务院在20011219日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并于22日发布。《管理条例》从法律效力层级上高于此前的《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对营业范围、地域范围、职业资格和数量的一系列限制,但相较于《暂行规定》,仍然加大了开放力度。而且中国承诺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入世”后一年内取消。“入世”将进一步加快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国市场将进一步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无论对中国本土企业,还是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对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需求都愈加迫切,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是必然趋势。


截至20033月底,北京市已有62家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十余名外国律师获得在京执业许可;200310月底,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71家,占全国45.5%


此时国内法律服务行业呈现两极分化的局面:高端法律服务业务集中在少数位于经济发展前沿的城市中;而中国大部分地区仍然停留在传统法律业务,在公司、金融、贸易、证券等非诉领域缺少必要的实务经验,这些领域恰恰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希望在中国发展的业务领域。即便是到今天,我们仍能感受到地区间法律服务水平的明显差异,三、四线城市缺乏经济快速发展的平台,在非诉领域的法律服务能力远远不及一、二线城市。


但从全国角度而言,中国法律服务质量利用中国“入世”的机会得以迅速提升,许多如今的国内顶尖律所都在那个时期发家,并迅速成长为全国知名律所;许多律师联盟的建立也为律师行业的创收增长添砖加瓦,并在钱伯斯亚太排名中连续上榜,成为世界知名法律服务平台。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设计贴合自身发展情况的经营模式,抓住了风口和机遇,在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上迅速成长。截至2010年,中国律师的整体创收突破400亿元。


“这个行业成长如此之迅速,离不开优秀律师和律所管理者的创新理念。我们不照搬国外的律师管理制度、律所管理制度,我们借鉴其中有利于中国市场、有利于中国律所发展的因素,融入自身的管理制度当中,将收益最大化。”杜爱武律师被问及如何看待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时如是说。


谈及“入世”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他补充说到:“可能很多人觉得‘入世’会冲击本国市场,但没有‘入世’这一契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进程不会那么迅速。有压力就有动力,这句话非常贴合‘入世’后的中国。”

 


 


“规模化”和“去中心化”为何成为当代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大势?



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是近年来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大潮流。大所合并小所、大所之间合作、大所与国际律所联营,中国律师事务所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化布局,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律所创收,吸收整合各地区资源,增强业务能力。为了配合规模化发展的战略,律师事务所需要在培养律师人才、建设内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国际化品牌建设、优化事务所知识产品等方面趋于完善。


“今年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受处罚的事件层出不穷,有些发生在规模较大的知名律所。规模大了,管理难度也随之上升,所以选择一个合适的内部管理体系就非常重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负责风险控制的合伙人杨文珺律师说。


提高集约化水平、释放规模效应、一体化管理和公司化管理等管理理念逐渐引起律所管理者的关注。有些律师事务所还聘请了外部职业管理人咨询事务所的管理问题。律师事务所正在“平衡速度与质量”的道路上前进,这是未来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现在,中国已有20家左右的千人级律所,100余家创收过亿的律所,中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了从小到大的进化,但整体在国际上地位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近年来,‘大湾区’就是一个相当热门的法律服务业务待开拓地区。该地区的国际业务,尤其是港股上市、投资并购等业务前景非常可观。各大事务所纷纷抢滩,生怕晚一步就少一块可分的蛋糕。


们事务所也正处于规模化开拓海外业务的阶段,着眼于‘一带一路建设’,以其为进军国际市场的通路。我们每年都会在全国各地物色新的地区开拓当地市场,目前已有北京、杭州、西安、武汉、南京、重庆六地分所,并有分所正在筹建中。这些分所和上海总部形成法律服务网络,共享资源,邦信阳中建中汇已然成为‘国内大所’。再配合本所在海外的联盟资源,成为‘国际名所’是我们的下一个目标。”杜爱武律师说。


与律所规模化发展潮流同时出现是,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去中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种趋势是国内市场日益统一化的一个必然结果,也与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探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制度改革休戚相关。


2013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122日,中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根据该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巡回法庭。 2016111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自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中心下移的新格局基本形成。作为优化中国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的试点,巡回法庭的设立释放了司法行政体制的“去中心化”的强烈信号。


20181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无疑,随着国家战略的不断推进,未来的法律服务市场将建基于多元化的框架之上。

“如果我们还以过去的那种单线式、控制式思维及眼光去看待未来的法律服务市场,那么我们终将失去这个充满各种可能的时代,因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体化、去中心化(多元化)正切切实实地发生着。”徐国建博士意味深长地说。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下一个机会在哪里?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逐渐成熟。法律服务行业也紧跟时代潮流,开启了法律信息化建设。律师事务所将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结合,推出了在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不少律师事务所与科技公司合作,推出自己的法律科技产品,包括法律智库、电子合同签订平台、公司法律服务外包等。



新时代的法律服务产品



但技术变革的速度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期。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出现了网络服务平台和法律AI助手代替实体律所的现象,客户可以自助获取需要的法律信息,省去了高昂的律师费和咨询的时间。而这些网络平台不全是律师事务所的产品。



2019年,四大税务师事务所纷纷跨界成立法务部门,为客户提供税务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可谓是做到了税务领域一条龙服务。这一动作也引起了税务律师们的“小恐慌”,律所的税务部门的生存空间正遭受威胁;公司法务部门也不甘示弱,高薪挖掘法律人才入库,组建高水平法律服务团队,对企业来说,有一支这样的队伍,另外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便值得推敲,而这一“推敲”很可能导致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失去他们最主要的创收来源。



《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的作者、牛津大学教授Richard Susskind对律师事务所未来的发展方向得出了如下结论:“未来最好的律师不是律师。客户需要的不是工具,而是结果,解决方案的提供者们必须找到更好、更快、更高质、更有创造力的工作方式来解决客户需求,我们不是要做什么去改善现有的服务内容,而更需要改变我们的工作方式。



律师,无论市场如何变化,“为客户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法律服务”是亘古不变的主题。也许,现在是律师行业的黄金时代,但降低费用的大势、技术变革的挑战、执业泛化的危机,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律师事务所需要改变工作方式,改变管理模式,以适应这些市场变化。比起增长业务、扩大规模,对律师执业模式、管理模式的研究和探索,可能会是未来律师事务所更加最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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