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包、千问,同步下线智能体:一部新规,何以生威?
2026-07-06

文 | 戴天骁


豆包和千问在同一天做同一件事

两家头部AI平台,不约而同地将同一个功能的下线日期定在了同一天——2026年7月15日,而这一天恰好是一部新规的生效日。时间线如此精准,这不是巧合,而是一场由法律驱动的产业进(净)化论。


时间线太巧了

2026年7月4日,字节跳动的豆包发布《豆包智能体功能下线通知》,称“由于产品功能调整,智能体功能将于2026715日下线”。同日,阿里巴巴的通义千问推送了“千问智能体服务下线提醒”,称“千问智能体功能与服务将于715日正式下线,下线后用户将无法继续访问相关智能体配置及历史对话记录”。

两家平台,同一天发通知,同一天下线。

再看一个日期:《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于2026年4月10日由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2026715日起施行

下线日期和法规生效日,一天不差。

这条时间线传递的信号很明确:这不是产品迭代,而是在法规生效前以最保守的方式消除合规不确定性。企业面对监管风险,宁可牺牲用户体验,也不赌执法尺度。这在行政监管实践中并非首次。2023年8月1日凌晨,苹果中国区App Store集中下架了多款AIGC应用,而两周后的8月15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苹果向开发者发送的审核信息显示,下架原因是“包含在中国属非法的内容”。



Q1

下线的是什么?


先说清楚一件事:下线的不是豆包或千问这个APP本身,两款应用仍然正常运营。下线的是APP里面的“自定义智能体”功能,即用户可以零门槛创建一个AI角色,给它起名字、设定身份背景和性格特征、选择声音,然后发布到平台上,跟它聊天,也供其他用户与之互动。这种产品形态在业内叫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拟人角色智能体,核心是“用户自己建”,而不是平台官方提供。



Q2

为什么要下线?


这个功能几乎踩中了《暂行办法》所有最敏感的条款。第二条把规制对象锁定在“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即拟人化互动服务。用户给自己建一个有名字、有性格、有声音的AI角色,然后持续跟它聊天,简直就是为这个定义量身定做的靶子。

具体到义务条款,三条红线条条命中。第八条禁止“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而AI陪伴产品吸引用户的核心机制,恰恰是让用户产生情感依赖。第九条把安全主体责任压在平台身上——不管智能体是平台建的还是用户建的,出了事平台先扛。第十四条对未成年人设了绝对禁令——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没有任何例外。

法规7月15日生效,而这个功能在每一条上都踩了线。留下来的风险,不是“可能被查”,而是“一定会被盯上”。两家头部平台的判断高度一致:与其等着法规生效后被追责,不如自己先动手。这不是胆小,是精算。



Q3

直接下线?为什么不能整改一下继续用?


很多用户可能觉得可惜——花了那么长时间跟一个AI角色建立的“关系”,说没就没了。为什么不搞付费保留,让愿意花钱的用户继续用?为什么不通过实名认证区分成年用户,对未成年人屏蔽、对成年人开放?从商业直觉上说,这些方案似乎都可行。但站在合规的角度,情况远没有那么简单。

平台至少面临三个绕不开的结构性困境。


第一个困境:审核不过来。


《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平台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措施。但用户自定义智能体的对话是实时生成的,没法像审核短视频那样提前审一遍。规模有多大?据统计,豆包月活1.72亿,千问月活突破1亿。两家加起来近3亿用户,远超法规规定的注册100万用户或月活10万用户的安全评估门槛。在这个规模下,数以百万计的自建智能体,每个都在实时生成对话,全覆盖审核在技术上几乎不可能,在经济上更不划算。

上海网信办的执法数据可以佐证这个判断。2026年4月启动“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以来,仅上海一地就下架了1.4万个违规智能体,处置了1.8万个账号,清理了487万条违规信息。这还只是一个城市、一次行动的存量。全国范围内的审核压力,可想而知。


第二个困境:未成年人是“一票否决”。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写得很干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意,这不是“需要监护人同意”或“应当限制”,是绝对的“不得”。没有任何例外。

这个规定不是凭空来的。2024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个14岁的少年Sewell Setzer III在和Character.AI的聊天机器人长时间互动后自杀了,家属起诉了这家公司,此后科罗拉多、得克萨斯、纽约等多州都出现了类似诉讼。2025年5月,意大利数据保护局直接对AI陪伴应用Replika开出了500万欧元的罚单,理由之一就是没有有效年龄验证,未成年人可以绕过限制。

国内的情况。腾讯研究院的调研显示,98%的受访者表示考虑使用AI陪伴产品,而全国政协委员刘林调研了20多家企业后发现,AI陪伴产品的核心用户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包括留守儿童和在家校沟通中出现障碍的孩子。

问题来了:平台怎么知道屏幕对面是不是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未成年人拿家长的身份证注册太常见了。人脸识别?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而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中的敏感,合规门槛极高。在“不能随便收集”和“必须有效验证”之间,平台进退两难。


第三个困境:法规要生效了,但细则还没有。


《暂行办法》第三条说,要“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方向是对的,但问题是:包容审慎的边界在哪里?分类分级的标准是什么?哪些产品算低风险、哪些算高风险?不同级别要做什么?截至现在,细则还没出。

在细则缺位的情况下,平台不知道“包容”到什么程度算安全,“审慎”到什么程度算到位。法律生效了,但“怎样才算合规”的细化标准还没出来。企业面对的不是“不想合规”,而是“不知道怎么合规”。这种“框架性规则先行、实施细则跟进”的立法模式在我国互联网监管中并不陌生。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前后,微信、美团、抖音集中修改隐私政策,统一对齐第十三条的合法性基础条款。平台在规则模糊期主动收缩,是合规常识,乃精明之举。



Q4

其他AI产品会受影响吗?


大概率不会。判断标准就一条——有没有“持续性情感互动”。

回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制范围是“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同条第三款紧跟着排除了一大类AI产品:“提供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服务,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简单说,这部法规管的不是“AI帮你干活”,而是“AI陪你聊天”这件事。所以,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编程助手、AI搜索——这些是“干活”的,不涉及情感互动,不归《暂行办法》管。而虚拟伴侣、角色扮演、情感陪伴、AI心理咨询——这些是“陪聊”的,全部落入规制范围。

但有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可以称之为“功能漂移”。一个工具型AI,本来定位是帮用户查资料、写代码的,但如果产品经理为了“提升用户体验”,给它加了鼓励式表达、情绪安抚、个性化情感反馈——那它可能就不经意间从“工具”漂移成了“陪伴”。法律判断看的是功能实质,不是产品定位。所以,系统提示词(System Prompt)层面的合规围栏,要从产品设计阶段就设好。



提三个问题



这件事的本质,不是两家企业关了一个功能,而是中国AI监管的触角从“AI生成内容”延伸到了“AI互动陪伴”。《暂行办法》是第一部专门管AI情感陪伴的国家级规则。

从产业角度看,全球AI陪伴市场正处于爆发期——2025年上半年全球AI陪伴APP下载量达2.2亿次,同比增长88%。ARK Invest甚至预测2030年这个市场营收规模能到700-1500亿美元。法规的落地,等于给这条赛道划了跑道,能跑的继续跑,跑不了的就得退场。

在这场变革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每个从业者和投资者深思。

第一,AI的“拟人性”和“可控性”能兼得吗?大模型的技术本能就是越来越像人——更有情感、更有个性。但监管要的是“可控”。越像人、越有吸引力的AI角色,输出越不可预测,越难做到内容完全可控。这不是合规能单独解决的问题,是技术层面的结构性矛盾。

第二,出了事谁负责?用户跟别人创建的AI角色聊天,聊出了心理问题甚至发生身体伤害,责任在平台、在创建角色的用户、还是在提供模型的厂商?《暂行办法》倾向于压实平台责任——第九条把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落在“服务提供者”身上。但平台能不能通过用户协议把部分责任转移给角色创建者?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判例。国内最接近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一个2025年的案子。《暂行办法》生效后,这类案件会怎么判,是接下来非常值得关注的司法动向。

第三,“让人上瘾”是商业模式还是违法行为?AI陪伴产品的商业逻辑,说穿了就是“让用户产生情感依赖”,无条件的陪伴、精准的情感回应、稳定的情绪供给。用户为这个付费。但《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禁止“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核心竞争力恰恰是法律禁止做的事情,这个矛盾怎么解?目前没有人给出答案。谁能在这个约束下找到新的产品形态,谁就赢了下一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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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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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天骁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党委副书记、合伙人 📍上海

   daitianxiao@boss-young.com

戴天骁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员、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会员,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取得国际商法硕士学位,自2003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戴律师专注于公司商事、投资并购、集体资产管理、房地产及相关争议解决。担任多家民营企业、央国企、政府法律顾问,曾为多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金融机构资管计划的设立与投资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参与数十宗商业地产收购、企业并购重组、商业尽职调查等大宗商业交易项目,成功代理众多涉及公司股权、房地产、融资借贷、商业租赁、货物贸易等诉讼仲裁案件。戴律师代理的某争议案件获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全国法院执行实施类优秀案例”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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