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同日开始施行。该解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对部分行贿、受贿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做了较大调整。
为方便广大同仁开展商业贿赂风险的评估、控制工作以及作为执法办案参考,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张士海律师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整理了行贿、受贿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表格,供同行批评交流,如下:


上述追诉标准英文版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沈圆律师翻译,在此表示感谢。
具体到个案,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予以刑事追诉。
上述表格未必能够穷尽所有涉及贿赂的行为种类,也未必没有任何错误,仅供参考和交流。欢迎讨论和交流。
作者简介:
张士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业务委员会委员。张律师于2015年加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在此之前,张律师曾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执业。此外,张律师还曾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事长达5年的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张律师专注于从事反商业贿赂、广告、商标侵权、商业秘密侵权、公司治理、高管刑事风险控制与辩护、政府关系处理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包括提供咨询与培训、内部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及执法调查应对等。张律师已经为多家全球500强企业和其他著名国际性公司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