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目 录
人工智能合规的价值底座与制度坐标
算法备案、大模型上线与安全评估的全流程合规地图
从训练数据“输入端”到生成物“输出端"的双向著作权版图
训练语料来源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出境
深度合成、AI标识双轨制与虚假信息全链条治理
平台连带责任、生成内容侵权与AI致害的归责路径
算力芯片、模型技术出境与中美博弈下的贸易合规
规从伦理委员会到专家复核清单的可落地审查制度

本篇导读:
AI 生成之内容,足以乱真。乱真则易致混淆、易传虚假、易损公益。故法之回应,首在"明标其源"——令受众一望而知"此乃 AI 所生"。本篇即论标识制度:先厘清"深度合成、生成式 AI、生成合成内容"三概念之分际,再剖标识"双轨制"(显式+隐式)与三类主体之责,终及违标责任与虚假信息的全链条治理。所谓明标其源,非仅技术义务,实为内容生态可信之基。
风险等级速览
风险点 | 等级 | 现行规范支点 |
生成端未履行显式/隐式标识义务 | 高风险 | 标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深度合成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传播平台未核验、未标注生成合成内容 | 高风险 | 标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标识 | 高风险 | 标识办法(禁止性规定) |
深度伪造换脸拟声、虚假信息传播 | 高风险 | 暂行办法第四条、深度合成规定 |
概念厘清:深度合成、生成式 AI 与生成合成内容
三概念常被混用,不能不辨(崔式概念厘清):
深度合成,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视频、虚拟场景等的技术,规范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 施行〕;
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规范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 施行〕;
生成合成内容,指利用 AI 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 号,2025-09-01 施行〕的标识对象。
实则三者外延高度交叠:生成式 AI 多属深度合成技术之一种,其产物即"生成合成内容"。故标识义务的触发,须三规范合观——深度合成规定定标识之框架(第十六条 一般标识、第十七条 显著标识),标识办法细化为可操作的显式与隐式双轨。
标识双轨制: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
标识办法立"双轨":一为显式标识,使人"看得见";一为隐式标识,供机器"溯得到"。
显式标识,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界面中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可被用户明显感知的标识。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按内容类型添加显式标识: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加文字或符号提示;音频加语音或节奏提示;图片、视频亦各有其法。且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应确保文件中含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其旨在第一时间告知受众"此内容来自 AI",防其误认为人工创作或真实事件。
隐式标识,指以技术措施在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不易被用户感知的标识。服务提供者应依深度合成规定第十六条,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并鼓励添加数字水印。其核心功能在可追溯与防篡改——显式标识告知于前台,隐式标识溯源于后台,前后呼应,方成闭环。
《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2025 年第 3 号)与标识办法同步于2025-09-01 实施,将标识义务落为可执行的技术规范。故标识非"加个水印"之随意,而须依国标之法。
三类主体的标识责任
标识办法的精巧,在按内容流转链条分配三类主体之责:
履行显式标识(第四条)与隐式标识(第五条)双重义务。此为标识链条的源头责任——源头标识缺失,下游再补,事倍而功半。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者,应:① 核验文件元数据是否含隐式标识,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在发布内容周边加显著提示;② 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亦未声明,但检测到显式标识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并加显著提示;③ 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提醒用户主动声明。此外,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上架、上线审核时,应要求说明是否提供 AI 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标识相关材料(第七条)。
用户负主动声明义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主动声明;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以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权益。此一禁止性规定,是标识制度的"防破坏"闸门。
违标责任:多部门交叉执法的责任体系
违反标识义务的法律责任,呈多层次、多部门特征,企业务必重视。
其一,行政层面:主管部门可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服务等措施;标识义务的监管由网信、工信、公安、广电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处理,故违标风险并非单一部门执法,而可能触发多部门联合监管。其二,民事层面:以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三,刑事层面:利用深度伪造等实施诈骗、诽谤等犯罪的,可能延伸至刑事追责。
由此可见,标识合规非"小事一桩"——其责任链自行政贯穿至刑事,企业宜将标识作为内容安全体系的硬约束,而非可选项。
虚假信息与深度伪造的全链条治理
标识制度之上,是更广的内容安全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和使用生成式 AI 服务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与伦理道德、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禁止生成危害国家安全、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内容,并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优化中采取措施防止歧视。
深度伪造(换脸、拟声等)风险尤须警惕:其既可能侵害人格权(肖像、声音、名誉,详见第五篇),又可能被用于诈骗、虚假信息传播。治理之道,在"从生成到传播全链条"——生成端标识、传播端核验、平台端处置、用户端声明,环环设防。故内容安全不是单点合规,而是贯穿内容生命周期的体系工程。
本篇合规清单(Checklist)
生成端(服务提供者)
- ☐ 按内容类型(文本/音频/图片/视频)履行显式标识(第四条)
- ☐ 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含属性、名称编码、内容编号(第五条)
- ☐ 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确保含显式标识
- ☐ 标识方法符合配套强制性国标(2025年第3号)
传播端(平台)
- ☐ 核验隐式标识并对生成合成内容加显著提示(第六条)
- ☐ 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加"疑似"提示
- ☐ 提供标识功能、提醒用户主动声明
- ☐ 分发平台审核时核验 AI 生成合成服务标识材料(第七条)
使用端与禁止性
- ☐ 用户发布时主动声明
- ☐ 严禁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严禁提供相关工具
内容安全体系
- ☐ 落实暂行办法第四条 内容安全义务,防虚假有害信息与歧视
- ☐ 建立深度伪造风险防控与全链条治理机制(衔接第五篇人格权)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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