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责有攸归:平台连带责任、生成内容侵权与 AI 致害的归责路径
2026-06-08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目 录

智能向善

人工智能合规的价值底座与制度坐标

01
执牌而行

算法备案、大模型上线与安全评估的全流程合规地图

02
源流之辨

从训练数据“输入端”到生成物“输出端"的双向著作权版图

03
取之有道

训练语料来源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出境

04
明标其源

深度合成、AI标识双轨制与虚假信息全链条治理

05
责有攸归



平台连带责任、生成内容侵权与AI致害的归责路径

06
通衢有禁

算力芯片、模型技术出境与中美博弈下的贸易合规

07
行而有矩

规从伦理委员会到专家复核清单的可落地审查制度


本篇导读:

AI 生成之内容,足以乱真。乱真则易致混淆、易传虚假、易损公益。法之回应,首在"明标其源"——令受众一望而知"此乃 AI 所生"。本篇即论标识制度:先厘清"深度合成、生成式 AI、生成合成内容"三概念之分际,再剖标识"双轨制"(显式+隐式)与三类主体之责,终及违标责任与虚假信息的全链条治理。所谓明标其源,非仅技术义务,实为内容生态可信之基。



风险等级速览

风险点

等级

现行规范支点

生成内容侵害声音、肖像、名誉等人格权

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九百九十八条

平台对侵权内容未尽注意义务而担连带责任

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深度伪造换脸拟声致害

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AI 高度自主决策致害的归责空白

待立法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PART 01

生成内容侵权:人格权的保护


AI 生成之内容,最易触及自然人的声音、肖像与名誉。三者皆为《民法典》明定的人格权益。

(一)声音:AI 声音侵权第一案确立的规则

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2024-04-23 一审宣判,全国首例 AI 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配音师殷某某发现其配音被某文本转语音产品"AI 化"后在多平台流传,遂诉五被告。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认定:

  1. 声音权益可及于AI 生成声音——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及于 AI 生成声音;可识别性以"相关领域普通听众能否识别"为判断标准;

  2. 授权录音≠ 授权 AI 化——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 AI 化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3. 责任考量因素(《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考量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及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

法院判赔各项损失 25 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原告诉求 60 万元)。此案之要义:AI 可以合成声音,但不能合成"免责"——可识别即受保护,是声音人格权在 AI 时代的底线。

(二)肖像:深度伪造的人格权红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一语,正是 AI 换脸、深度伪造的规范出口。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含 AI 合成肖像),即构成侵权。

(三)名誉:AI 生成虚假内容的诋毁风险

AI 生成的虚假、误导性内容若损害他人名誉,可能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的名誉权。企业对生成内容的事实性与倾向性,亦须设防。

合规要点:① 对涉真人声音、肖像的训练与生成,确保获得针对AI 化的明确授权;② 深度伪造功能须设强约束(授权校验、用途限制、显著标识,衔接第四篇);③ 建立生成内容的名誉风险过滤。


PART 02

平台连带责任:通知—删除在 AIGC 场景的适配


(一)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搭建了网络侵权的责任框架: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为总则(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应担责);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为"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通知后,平台应及时转送并依初步证据与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者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为反通知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为"红旗规则"——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其归责原则,统摄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

(二)AIGC 场景的适配:注意义务更高

此处不能不辨: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多为信息存储或链接的"管道",注意义务相对有限;而生成式 AI 平台对生成过程具更强控制力,其注意义务标准相应抬高。第二篇所述广互奥特曼案已确立——AIGC 服务提供者应采技术性措施避免生成实质性相似内容,并尽合理注意义务(投诉举报、风险提示、显著标识)。在 AIGC 场景,平台欲援"通知—删除"避风港,须先证明其已尽与控制力相称的注意义务,否则难免连带之责。

(三)"必要措施"须重实质效果

"必要措施"非走形式即可。在"爱奇艺诉字节跳动《延禧攻略》案"(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2021-12-31 一审判〕中,法院认定:字节公司不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同时提供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负更高注意义务;其虽已开展删除、屏蔽等工作、满足形式要求,但从实际处理效果看,所采取的措施未达"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程度,未达"必要",构成帮助侵权,判赔经济损失 150 万元及合理开支 50 万元(共 200 万元)。由此可见,平台合规之关键,不在"做了没有",而在"有没有效"——措施须在技术能及范围内实际制止侵权扩散。

合规要点:① 建立高效的通知处置流程,确保"转通知+必要措施"同步及时;② "必要措施"以实质制止效果为标尺,非走过场;③ 对明显侵权(红旗情形)主动处置,勿待通知。


PART 03

AI 致害的归责框架:产品责任、过错责任与归责空白


AI 系统致人损害(如自动决策错误、生成内容致损),归责路径有三层,须辨其适用

  1. 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般侵权的归责基础。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因过错致损的,按过错担责——这是 AI 致害归责的"主干道"。

  2. 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AI 若作为"产品"存在缺陷致损,可能适用产品责任(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算法/模型是否构成产品法上的'产品'、'缺陷'如何认定",现行法未予明确,存在解释空间。

  3. 高度自主系统的归责空白:对高度自主决策的 AI,传统"行为人—过错"链条可能因决策的"黑箱性"而难以适用。此为现行法之留白——归责主体、举证责任、因果认定均待立法或司法进一步明确。


产品责任在 AI 场景的具体适用、算法"缺陷"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尚有解释空间,宜结合《民法典》产品责任规则与最新司法动态个案判断。


合规要点:① 厘清开发、提供、使用各环节的过错边界,以协议明确责任分配;② 对可能构成"产品"的 AI 应用,强化质量与缺陷管控;③ 高度自主系统设"人在回路"(human-in-the-loop)与可追溯日志,既合伦理审查(第七篇),又备归责之需。


PART 04

法经济学点睛:责任配置与"最低成本规避者"


责任之配置,非仅道德归咎,更是效率安排。实则,将责任课于"最低成本规避者"(the cheapest cost avoider)——即以最低成本预防损害的一方——最能激励有效预防。在 AIGC 链条中,平台对生成过程的控制力远高于普通用户,令平台承担与其控制力相称的注意义务,既合公平,亦合效率:平台以相对低的成本部署过滤、标识、处置机制,即可阻断大量侵权于源头。由此观之,AIGC 平台注意义务的抬高,不是对平台的苛责,而是对"谁能最有效防损、谁就应主要防损"这一效率原则的落实。对企业而言,前置投入合规成本,实为以小博大的风险对冲——此亦本指南一以贯之之主张。


PART 05

本篇合规清单(Checklist)


人格权防控 

- ☐ 涉真人声音/肖像的训练与生成,取得"针对 AI 化"的明确授权 

- ☐ 深度伪造功能设授权校验、用途限制、显著标识(衔接第四篇) 

- ☐ 建立生成内容名誉风险过滤

平台连带责任 

- ☐ 建立高效通知处置流程(转通知+必要措施同步及时) 

- ☐ "必要措施"以实质制止效果为标尺 

- ☐ 对明显侵权(红旗情形)主动处置 

- ☐ 履行与控制力相称的注意义务(技术过滤、风险提示、标识)

AI 致害归责 

- ☐ 以协议厘清开发/提供/使用各方过错边界与责任分配 

- ☐ 可能构成"产品"的 AI 应用强化缺陷管控 

- ☐ 高度自主系统设"人在回路"与可追溯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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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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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朝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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