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嘉慧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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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的功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在一些高净值人群中保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方式。尽管并不是每个家庭都会选择购买高额保险,但是至少社会保险是大多数家庭都有的。那么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保险?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已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若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分割方式上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 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分实物、价金等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从而达到分割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目的。[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要充分考虑养老金额财产属性,在分割的时候不宜采取完全平均分配的原则。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性质上看,基本医疗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失业保险笔者认为其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因失业而丧失收入的一种补助,不具有人身属性,类似于“工资”性质,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分割人身保险时首先看保险人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若没有约定,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因不具有现金价值且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尚处于保险期内且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离婚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退保或者继续投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退保是比较直截了当的分割方式,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但此时保险公司退的金额通常很低,该方案对于当事人而言虽然简洁但损失较大;第二种方式—继续投保,由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则相对简单,退保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仅由一人决定;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被保险人的意思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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