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旖梦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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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调国家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增加反垄断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见征求意见稿9、10条);
3、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见征求意见稿11条);
4、修改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⑴经营者之间不管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均被禁止达成垄断协议(见征求意见稿14条);⑵原规定禁止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征求意见稿将禁止范围扩大为采购市场,不仅限于原材料(见征求意见稿14条);
5、修改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扩大了差别待遇认定范围,删除条件相同的限制,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只要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未变(见征求意见稿20条);
6、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增加了对于互联网领域竞争者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等认定因素(见征求意见稿20条);
7、修改了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见征求意见稿23、24、26、30、34、36条);
8、修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内容:⑴增加“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滥用行政权力情形(见征求意见稿第40条);⑵扩大了可被认定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见征求意见稿第39条);⑶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见征求意见稿第44条);
9、修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内容:⑴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介入(见征求意见稿44条);⑵增加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时对个人隐私保密的规定(见征求意见稿46条);⑶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可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职权撤销审查决定(见征求意见稿46条);⑷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的,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调查(见征求意见稿52条);
10、修改违法处罚标准:⑴增加对新成立的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罚款金额标准的规定(见征求意见稿53条);⑵提高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阻碍、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行为的罚款标准(见征求意见稿53、55、59条);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见征求意见稿57条)。
总体来看,此次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细化了对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完善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程序,并且提高了违法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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