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与微信公众号有关的法律问题
2016-09-01


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李丹婷律师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依托微信开通了公众号,以扩大自身的传播影响力。然而,在浏览诸多企业公众号运营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原创力不足成为许多公众号的通病,直接使用或者修改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图片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成为诸多公众号内容的重要来源。

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包括微信公众号在内的互联网媒体网络转载版权秩序进行规范,也促使笔者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一老问题的新表现进行思考。

一、使用第三人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一般而言,第三人发表的文字作品会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公众号无论直接转载或者改编、引用,均应遵守《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避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及财产权),作者可向公众号所涉公司主张的权利,笔者归纳如下:

(一)直接转载他人的文章

1、署名权: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

2、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互联网实现了“交互式传播”,即网友可以自主选择信息内容、以及阅读时间、地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为了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而新设的规定,在微信公众号日益普及的今天,更显重要。

(二)改编他人文章

此种情况下,作者仍然享有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此之外,若公众号对作品进行调整,作者还可向公司主张如下权利:

1、修改权:包括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表现形式的完整;

2、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品的思想内容的保护,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

3、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二、使用第三人已经发表的摄影作品

照片拍摄者与文章作者一样,对照片享有著作权,公司对照片的直接转载或者PS仍会触发前述文章作者可主张的权利。

除此之外,根据照片所反映的图像不同,还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品牌LOGO的使用会涉及不正当竞争。

(一)人物照会侵犯照片上人物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公司在使用图片时,若涉及他人肖像,应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若公司使用的是剧照,则首先应与著作权人(一般为制片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征得剧照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由于剧照的载体和基础是演员的肖像,著作权人在使用演员肖像时不能超出与影视作品有关的范围而作其他商业用途。因此,若公司使用剧照对公司的服务、产品进行宣传,还应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除此以外,公司还应确保人物形象不受歪曲或受到其他不良影响,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

(二)照片中使用涵盖某些大品牌LOGO的图片会涉及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般而言,一些大品牌LOGO因其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会成为时尚、高档的象征。公司在图片中为了自身商业目的使用该LOGO,直接利用了该品牌的经营成果获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会损害该品牌的合法权利,易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比如,2004年,上海市二中院曾审理一起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MALLETIER)起诉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LV”注册商标,且标有“LV”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处在广告画面中最显著的位置。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发布的图片中突出显示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商标可能涉及故意利用他人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利益,即获得了本不应有的比其他竞争者更有利的优势地位,打破了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笔者就公众号上使用他人文章、图片的相关建议

我国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上述条约均允许成员国对著作权规定限制和例外,但须遵守“三步检验标准”,即在部分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三个标准包括:1、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2、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此标准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有所体现,成为了法院在判决相关案件时需要依据的标准。

结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作品的空间,笔者建议公司在发布文章及图片时,注意如下方面:

1、转载他人作品时,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2、争取合理使用空间,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避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在原作者作品的基础上重新创作作品时,应征得包括原作者在内的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同意,通常需要公司作为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4、当图片中涉及人物肖像时,应取得肖像权人同意。

5、当图片中涉及品牌LOGO时,尽量将其合理放置在图片中,避免突出显示。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著作权法》框架下的法律责任

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应支付而未支付他人报酬使用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就公司赔偿损失部分,一般应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一般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其他法律责任

若肖像权人或者品牌权利人主张损失,由于其实际损失较难主张,且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亦难以确定,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文章和/或照片在公众号上的存续时间、使用行为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综合酌定。

微信公号抄袭现象已经引起了微信团队的关注。2015年2月3日,微信团队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对公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发现五次抄袭行为,该公众号将被永久封号,对打击抄袭行为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警作用。总而言之,微信公众号不应成为法律约束的盲区。作品对作者而言,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还体现了作者独特的人格和思想,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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