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专访高菲博士
引子:2017年5月,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其上海分会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知名仲裁专家高菲博士,从其奉献了近大半个职业生涯的仲裁机构荣休。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徐国建博士的邀请,高菲博士正式加盟邦信阳中建中汇,出任邦信阳中建中汇国际仲裁团队高级顾问。
在此之前,邦信阳中建中汇国际仲裁团队就在业内享有“精英战队”的美誉,此次高菲博士的加盟,无疑使该团队更熠熠生辉。高菲博士浸润仲裁领域20余载,以专业精、功底厚、人品正、做事快、思维敏捷而受业界认可,但也有传闻说高菲博士还有那么点儿“不接地气”。
究竟如何,恰逢其初到本所,我们特别对其进行了采访。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位传说中“不是那么接地气”的仲裁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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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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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国际仲裁团队高级顾问
知名仲裁专家

1991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华东政法大学1985年法学硕士。
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讲师,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其上海分会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仲裁与司法》主编等职,为贸仲、海仲工作25年余。
善办各类仲裁案件,逾千;善管仲裁程序1001件,适用UNCITRAL规则和ICC规则仲裁案件多件。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程序规则及其运作和管理具有独到的认识和丰富的经验。
答:我想任何选择背后的因素都可以分为必然和偶然两种。对于我来说,长久以来对于职业与专业的热爱是我此次选择的关键因素,我在仲裁领域耕耘20余年,热爱与仲裁相关的工作。因此在我能力和精力都还十分充足的情况下,我十分希望能够做得再多一些。我想,能把自己的专业能力再发挥发挥,于私于公均是挺好的事。
至于为什么选择邦信阳中建中汇,我想缘分吧!我与我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徐国建博士均是武大法学博士,是同门中人,也是校友同学,相识已有20余年。徐博士的专业、外语、人品、胸怀自不必说,其格局和理想情怀是吸引我到我们事务所的原因之一。另外一个原因是邦信阳中建中汇的国际仲裁团队在业内评级较高,除了徐国建博士之外,还有一众在仲裁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加入这样的精英团队是我的荣幸,而我也对未来与他们共事充满了期待。
答:律所与仲裁机构的工作节奏及工作方式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但归根到它们都是凭借专业实力说话的地方。所以虽然转变了工作场所与工作角色,但是我相信无论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只要人正、业精、有格局、有相帮,就完全有可能成功。以我之见,能够继续从不同的角度做自己最热爱的仲裁工作,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
当然,从仲裁机构到律师事务所的转变,我也会面临一些困扰。这种转变本质上需要转变思维方式。比如当初在仲裁机构工作,无论是办案、审案还是管案,其基础都是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为双方当事人服务。但现在不同,在律所只应为一方当事人服务而不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原来在仲裁机构所秉承的所有工作理念都必须有一个根本的转变。但我相信这种转变不是问题。任何一个人,只要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有关法律的、仲裁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和操作能力,从为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只为一方当事人考虑,且只须心无旁骛专心一致地将所知所学所能忠心耿耿地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时,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应该不难。
至于仲裁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作为的方面很多,而且我相信随着我们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国际仲裁的法律服务需求会越来越旺盛,我非常期待和我们事务所国际仲裁团队的成员们一起在仲裁法律服务,尤其是国际仲裁的法律实务以及理论研究方面争取更大的成绩。
答:帮助在于,术业有专攻。25年来,依据工作需要,或作为经办人办理仲裁案件,或作为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或作为负责人管理仲裁案件,或因为喜欢而作一些仲裁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但无论何时,一直都是在做专业从未停息过。可以说,由于工作关系及工作年限较为久远,工作实践中几乎各类仲裁案件都遇到过,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多难走的仲裁程序都走过,多难裁决的实体问题也都遇到过解决过,正是中国贸仲、中国海仲的工作平台,让我此生受益匪浅,让我从对仲裁仅一知半解懵懂向往及怀揣梦想多多地走到今天,逐渐过渡成为具备了以仲裁方式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全面能力。感恩中国贸仲和中国海仲!
比如,最近几年解决的争议案件中,有关外商投资的、对睹协议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私募基金的,外汇期权的,期货还是一般的进出口贸易难以区分的缩链交易的,造船合同的,建筑房地产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涉及信保的,适用UNCITRAL规则的案件多多;对于有外籍仲裁员、外籍律师不懂中国仲裁,“乱搅局”的,对于依据这样那样理由以管辖权异议、破产、涉刑等各种理由要求中止仲裁程序的;要求适用英美法系常适用的“交叉盘问”“文件披露”“专家证人”等各种程序进行仲裁程序的,一句话,可以说,多年的仲裁实践中,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和难缠的问题或人,但我们肯定有各种各样的办法去迅速解决和化解这些问题和难题,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事实上,对于诉讼案件也是这样。多年来,也涉及到一些二审甚至再审的案件,并不觉得有多复杂和难以处理。我相信,如果是其他人遇到这些问题和实践,也会和我有一样的看法。

图:高菲博士出席会议
上述有很多实体问题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需要利用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法律规定、仲裁实践等多方面知识和经验去解决具体问题难题。所有这些都并非是简单一两句话就可以概括得了的,但可以概括说的是:对于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着充分的自信!相信,任何案件,只要拿到面前,就没有解决不了的,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肯定都可以找到解决的办法,根本就不存在似是而非,一筹莫展的情况。
答:谢谢!说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到中国贸仲工作的法学博士,虽是事实,但也是愧不敢当!中国贸仲历史悠久,其创立时即有多名国际国内知名的法学家、法学博士作为委员及仲裁员,因此在中国仲裁史上,第一个从事仲裁工作的法学博士大有人在。换句话说,中国最早的仲裁人,实在是太优秀了,其地位实在是高,高不可攀!
中国仲裁源于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源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
这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成立当初,聘任的委员即是仲裁员。在中国贸仲聘任的这些委员仲裁员中,有许多人至今仍是耳熟能详的著名人士,及或是为革命为新中国成立及建设作出卓越及或突出贡献的法学家、国际法学家、经济学家、金融家、外交家、对外贸易专家、商检专家、保险专家、运输专家、工商企业及其他领域的专家,至今仍熠熠生辉永不磨灭。如南汉宸、冀朝鼎、卢绪章、李烛尘、周鲠生、陈翰生、马寅初、戴修瓒、蔡无忌、贝仲选、龚饮冰、范允中、刘今生这些大家等等。其中,我仅知道著名的经济学家、国际活动家冀朝鼎先生是留美芝加哥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博士和经济学博士。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先生留学英法,获爱丁堡大学博士学位及巴黎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任国立武汉大学校长,兼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我有幸与他们有一点点渊源,曾在哥伦比亚大学作过高访,也是武汉大学的学生,很是荣幸。
对中国贸仲的创始人、中国贸促会第一任会长、新中国第一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先生,中国贸仲第一任主席冀朝鼎先生,国立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等为代表的第一代仲裁人,相信不仅是我,所有中国贸仲、中国海仲后来的仲裁人,对他们,都是心怀“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之情。他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前进的动力!不断探索仲裁发展仲裁的源泉!能在中国贸仲、中国海仲工作一辈子,是我的荣幸,我要继续做仲裁工作,直到丝尽。
受仲裁吸引,走上仲裁这条路,最初得益于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科书中有关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的内容。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早于国际法院诉讼,对于当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习国际法的我来说,对于那些可以仲裁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仲裁员怀有莫名的崇敬和向往;其次得益于当年《中国国际法年刊》中曾刊登了一篇早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董永淦先生一篇介绍中国贸仲及其涉外商事仲裁的文章。这两本书和文章,不仅让我了解了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商事争议的魅力,而且让我感觉到仲裁并非是远在天边如星遥不可及不可摘取,而是就在身边就在北京,可以梦想成真。虽然这些资料目前不在手中,确切的年份、期数、页数甚至具体内容都已忘记很多,但这两本书对我的启蒙以及刻骨铭心的印记却抹杀不掉挥之不去,对我日后博士毕业最终走上仲裁这条路,有着潜在的内在的本质联系。
很多人想走仲裁这条路,是好事。我甚至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多少了解何为仲裁并能够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因为仲裁首先是民间的东西。具体而言,首先要了解仲裁、学习仲裁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其次要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仲裁更是。没有仲裁实践,就像跛子,不能正常走路。中国目前国际国内仲裁机构多达二百五十家左右,建议有了基本的仲裁法学理论、掌握了国际国内仲裁法律规定、熟读了一些仲裁裁决书、熟悉了有关仲裁的司法监督案例之后,还一定要有在仲裁机构、律所、法院实地进行仲裁实践的实习经历,有了这些前奏,事实上你就已经走在仲裁这条康庄大道上了。至于那些因需要直接从事仲裁实践的,更是快人一步,在实践中直接学习仲裁,直接走上仲裁之路,均是好事。
答:很有信心,虽然目前大家似乎都认为临时仲裁若要在中国崛起远非是易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不这么认为。因为:
第一,有潜在的市场需求。机构仲裁源于临时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存,是世界各国国际仲裁的常态。中国之所以原无临时仲裁,有其特殊的历史环境[1]。现在有限度地允许临时仲裁存在并促进其发展,是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是自贸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一带一路”战略决策及实施的需要,因此,只要条件具备,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崛起指日可待。
第二,有临时仲裁规则可依。目前临时仲裁之所以在中国内地尚未有一例实践从而代表着临时仲裁在中国内地的真正崛起,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尚未有一部符合中国内地临时仲裁实际的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以及临时仲裁示范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用,当然还有宣传尚未到位等诸原因。事实上,这样的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以及临时仲裁示范仲裁条款我们均已早于2017年1月29日制定完毕,并据此撰写完成《中国临时仲裁实务指南》一书,以具体指导如何进行临时仲裁程序。《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拟于《中国临时仲裁实务指南》一书出版发行后公开。
第三,有国内仲裁机构的支持。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间有协调协作共谋发展的可能与基础,只是将制度设计好即可。这一点,此不多说。2017年4月15日施行的《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即是一例。
第四,对于早已习惯于机构仲裁的中国当事人来说,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临时仲裁程序将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带来一时的不适应及困扰,为解决此问题,《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对此设计的制度或模式是,由程序管理机构(procedural administration)管理临时仲裁程序,与临时仲裁程序中被普遍承认和适用的指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有着根本不同的职能区别。临时仲裁的程序管理机构可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授权的任何符合资质的个人或机构,充分体现临时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五,临时仲裁较之于机构仲裁,还是具有很大的优势。其一在于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的范围和空间相对而言更优于机构仲裁。中国的机构仲裁是法定的、典型的,从头到尾的仲裁程序主要由仲裁机构在主导进行。当事人参与的较少,甚至仲裁庭主动参与的也较少,机构会依据仲裁规则规定将所有的程序都走得好好的,当事人、甚至仲裁庭可以听由仲裁机构的安排就可以了。
但中国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较多,高的达到年平均一万多件,如武汉仲裁委员会。少的也几百件,中间的多是几千件。像这样的受案量,以一年受理1千件至2千件的仲裁机构为例,通常每个经办人手中平均正常流转进行着60件左右案件,每结完一件或几件案件,马上又有其他案件补充至60件左右,故每个经办人每年事实上经办的案件数量早已远远超过60件(中国贸仲上海分会由于人手少,经办人经办案件的情况也是这样)。这种情况短时间内很少能够改变,因为中国的仲裁机构多是事业单位,或企业化管理,或参公管理,但无论哪一种管理,仲裁机构招收人员都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因此不可能招收众多的工作人员,以减轻每个经办人的工作量。据此,仲裁机构的工作事实上较为繁重,每个人经办五六十个案件,在走程序时,会以最简单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处理,比如案件的组庭通知可能会和开庭通知一并发出。
但临时仲裁的程序不同,每一步程序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的,即使适用我们制定的《中国临时仲裁程序示范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授权了某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作为临时仲裁案件的管理机构,也很难出现一个专业管理人或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六十个仲裁案件的授权委托、手中同时有六十个仲裁案件在流转进行的情况,至少现阶段不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临时仲裁的程序会更加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而不是主要由仲裁机构依据规则进行,时间一到立即进行下一程序,双方当事人参与管理仲裁程序的机会事实上较少。

图: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第六,其二在于由于当事人必须主动参与仲裁程序,临时仲裁方可进行下去,临时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缺席的情况较为少见,最终和解解决争议的情况也较为多见。这是由于临时仲裁运作的机制导致的。比如,一方当事人不参与仲裁程序,不指定仲裁员条件下,如果是机构仲裁,依据规则规定,通常仲裁委员会主任会代替缺席的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指定的情况同样如此,事实上或至少表面上不涉及被申请人要承担不参与仲裁程序而给申请人造成的额外的程序费用的损失,因为仲裁费基本上已依据标的额一次性收取了,一般不会随意增加仲裁费用的。但临时仲裁条件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参加仲裁案件程序,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条件下,如果被申请人不对申请人在仲裁通知中提出的指定仲裁员的人数、方式、期限及不答复时的补救方法或处罚作出答复,依据《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指定机构进行指定,或授权管理机构指定,但无论是申请指定机构还是管理机构,所发生的费用,都是要由被申请人承担的,除非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未违约。且即使被申请人未违约,这些额外的程序上的费用,也完全可能仍旧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这些额外的费用都是明确的,无须最终确定,因此,每进行一步程序,只要被申请人不配合,都可以由第三人指定机构或管理机构进行补救,而补救的费用都明明白白地告知被申请人,可能或事实上都由被申请人最终承担。
一方面是参加了临时仲裁程序就可以主动地自行管理所涉案件的仲裁程序,且有充分的机会辩驳实体,一方面是只要不参加仲裁程序,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加上原本的仲裁费用,均要由违约的被申请人承担,而且是在仲裁程序中即明明白白地知道有多少额外的增加的费用需要承担。此种条件下,被申请人是参加的好,还是不参加的好?!
故,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所处理的争议而言。据悉,缺席审理的情况较少,大部分的被申请人都会主动参加仲裁程序。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临时仲裁之所以常用不衰,是有其合理的程序运作机制及充分行使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在起作用的,无须人为地主动调节即可达到较好的效果。这一点,只有人们亲自经历了实践了,才会有感受。
第七,效率和费用可能会相应地分别提高和减少。此不多说。
第八,最后说一点,机构仲裁应该永远是中国仲裁的核心,机构仲裁的优势是有目共睹的,中国机构仲裁的发展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突出的发展最快的国家,其他的没有第一。至于临时仲裁,目前仅是刚有限放开,尚未有一例,还处在宣传起步阶段,一切都还只是开始,甚至连开始都算不上,所以,我坚信临时仲裁会在中国大地上开花并结出硕果,但临时仲裁在中国至少在很长的历史阶段内都可能只是机构仲裁的补充。
答:说实在的,本来是正在写另一本有关机构仲裁的书,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发布之后,认为对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来说,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及时雨,宣传促进推动中国临时仲裁的崛起和发展更为重要,正确理解、宣传和适用最高法院的意见、推动中国临时仲裁早日兴起、促使中国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共同发展、完善中国仲裁法制更为重要,所以就停下其它书的写作,而首先撰写《中国临时仲裁实务指南》。这一点,我和徐国建博士道同亦易相谋,故“一拍即合”,《中国临时仲裁实务指南》就这样写成了。
重要的是,机构仲裁对于中国仲裁人、法律人来说,较为熟悉,很多人都是专家,而临时仲裁,虽然均知,但其具体的动作方式及规则,可谓不知和没有,故此条件下,当务之急是将临时仲裁规则制定出来,具体运作方式的书写出来,有了临时仲裁规则和实务指南一书,相应可以很快地带动临时仲裁的真正崛起,否则就是空话。
答:个人认为这个题目比较大,仅略说几句。“一带一路”战略中,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投入很多,以后可能会发生争议也是在所难免,但目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争议,是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还是提交沿线国家仲裁机构解决,或者是提交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解决,都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满着变数和不确定,因此,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并行解决国际商事争端,不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决策的需要,还是中国的法律人、仲裁人力争并借此机会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国际公法仲裁等各个仲裁领域谋得话语权、管辖权、制定规则权的需要。
现在大家都在说这样的话,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的高度,不仅在于他多有实力,还在于他有多高的格局。习主席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 “强调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2]”。据此,中国的仲裁人、中国的仲裁事业、中国的法律人、中国的律师,还不应该努力紧跟中国“一带一路”的战略决策而尽力有所作为吗?!

图:高菲博士出席会议
上述是从理论上从需要上宏观地说,若以微观地具体地说,道理同样。临时仲裁没有机构仲裁的管理,可能更符合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的内心期许。比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以及中国贸仲和众多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能都规定了仲裁机构应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草案进行核阅并提出意见,这是机构仲裁的优势,是保障裁决质量的重要举措。虽然表面上仲裁机构的意见仲裁庭可以不接受,但事实上,如果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草案确实有问题,机构是不会允许这样的裁决盖上机构的大印发出去的。
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裁决的核阅为裁决的独立公正正确设置了一道保障和防范的闸门,另一方面,可能有些当事人并不愿意这样做,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法系不一,并非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愿意机构仲裁时要对仲裁庭的裁决草案进行核阅的,也并非是所有的仲裁员都喜欢这种作法的。临时仲裁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临时仲裁的机构中,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会有第三人核阅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草案。
且即使当事人授权了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临时仲裁程序,依据《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规定,也必须当事人明确授权,否则程序管理机构将不予核阅仲裁庭的裁决草案。
一句话,临时仲裁可能会比目前的机构仲裁更多些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临时仲裁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发展、尤其是在解决国际争端、投资条约争端方面的作用和发展,有目共睹,难以抹杀,因此,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可以享有更加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点可能更适合“一带一路”争议的解决。
[1]这一点在《中国临时仲裁实务指南》一书中有介绍,此不多说。
[2] 见《法制日报》2013年11月16日04版要闻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