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眼 | 案子是如何“做”出来的?
2015-06-04

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洪律师在刑事诉讼、公司法和劳动法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

法律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诉讼中的攻守双方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总是煞费苦心,想尽各种办法。民商事诉讼中,对抗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故在证据的获取上通常还可以打个平手;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和早期介入诉讼的有限性决定了证据的采集和形成是侦察机关的重头戏。

记得有一次和一个老警察吃饭聊天,老警察对我说,案子的证据不是“找”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一个“做”字,道出了刑事案件审讯的兜底秘诀。“比如说吧,”老警察笑眯眯地:“你抓到了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经验判断八九不离十就是他干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采集证据,找到杀人凶器和其他相关物证,你该如何采集?”

“摸查排比?还是就直接打出来?”我按自己的经验回答。

“摸查排比?你有空啊?每年这么多案子!你要花多长时间满世界去找那把杀人的刀?没空啊!当然要他自己说出来。打?!早过时了,那是违法的,我们是为国家打工的,现在刑讯逼供查的那么紧,很多时候都有视频,我们才不干那种蠢事。”老警察摇摇头。

“那么如何采集呢?”

“做。”老警察还是笑眯眯。

老警察告诉我,有经验的警察和检察官会利用法律赋予的宝贵的传唤期或拘留前期律师未介入前那段时间,在嫌疑人心理防线最脆弱时,找准嫌疑人的软肋,让其道出事实真相。

“什么是嫌疑人的软肋?”

“这个你懂的。”老警察点燃烟,笑眯眯地说。

几杯酒下肚,老警察开始娓娓道来:有经验的警察会利用嫌疑人担心亲人受牵连的心理,在讯问时明示或暗示地要求嫌疑人开口,否则他们就会去“找”他的亲人;有的警察会将同案其他嫌疑人的供述直接用来打压嫌疑人,并将其他嫌疑人的说法移植到该嫌疑人身上,要其签字确认,如果嫌疑人要求更改笔录,警察就会威胁说如果不听话会如何如何,这样就可以在共同犯罪中形成比较有逻辑性且相互吻合的证据链;有的警察会利用嫌疑人不懂法且想早点脱身的心理,告知其交代了就可以早点回家云云,诱使其供出答案;在不少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检察官会采取车轮大战,所谓“马歇人不歇”,让嫌疑人长时间在强光照射下精神高度紧张,无法正常休息,直至口吐莲花;有的案子里是侦察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在一些特定的场所不受时间限制地高压审讯,当然前提是不能让嫌疑人死亡或受伤,要做到这一点其办法还是很多的。

“我们有不少手段。”老警察还是笑眯眯。

“这不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吗?”我仗着喝了酒,也就口无遮拦。

“至少可以不被抓着把柄啊,否则你让我们怎么做案子?”老警察也不生气:“每年那么多案子,又有破案率要求,如果都按着守法的方式来,案子怎么破?怎么去获取证据来把案子移送起诉?洪律师我知道你们正规科班出身的很讲究法律原则和道理,尤其是律师,但是学的和做的是两回事。就说你们最推崇的美国吧,它表面上是很民主了,非常讲法治,但是它的世界贸易中心被炸后,它的法律不是也开始重视国家和集体的权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是也会为了国家和集体层面的利益作出适当让步?它的司法部门比如中情局联邦调查局不是也可以打着反恐的名义直接调查公民的个人隐私吗?它的审讯人员在对付恐怖分子时,不也是同样使用水刑、恐吓、戴头套等手段?只要有司法部门,有法律的存在,不论在哪里,都要把案子‘做’出来,除非哪天全世界都太平了,没警察了。”

我不得不承认老警察说的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我还是想到了新的问题:“假设被变相刑讯逼供的对象是真的犯罪人,至少从实体层面上我们还算是得到了正义,但如果这个被变相刑讯逼供的人其实是冤枉的呢?”

老警察抽了口烟:“我不是说过案子是‘做’出来的吗?既然是‘做’,当然会出残次品,连生产线上的工业品也有废品率嘛。”

看我沉默不语,老警察很开心地举起了酒杯:“当然了,如果哪天我出事我一定会请洪律师做我的辩护人,到时你可千万早点来会见我啊。来吧,干杯。”


封面配图为党若洪画作《说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