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BOSS & YOUNG新晋合伙人:姜胜
2017-02-08

新年伊始,邦信阳中建中汇的合伙人队伍里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面孔,他们专业、敬业、卓富才能;他们积极、朝气、充满创造力。他们是邦信阳中建中汇的未来一代。


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走近他们其中的一位——姜胜律师。



姜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姜胜律师于2015年加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并执业至今。姜胜律师此前曾担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先后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姜胜律师秉承“专业、专业、更专业”的服务理念,专注法律服务品质和细节,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嘉许。


问:姜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能否请您先介绍一下您的主要执业领域?


答:我本人以争议解决为主,同时非诉业务也做,是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上并不讨喜的“万金油”类型的律师(苦笑脸)。在争议解决方面则侧重于为资本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问:为什么会侧重于资本市场这个领域呢?


答:这应当是个人经历与市场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先明确一下,“资本市场”这一概念不仅仅包括证券市场(一级与二级),而且还包括私募(PE)、信托、财富管理等,是个泛资本市场概念。


首先,本人的经历促使我对资本市场更感兴趣。在成为执业律师之前,我曾经在法院做过六年的法官。2008年考取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全额奖学金,赴英国伦敦大学留学。留学期间除了专业所需的公司法及商法课程外,我还选修了金融法、国际投资等课程,对于资本市场运作及其规则的兴趣格外浓厚。从法院辞职后,我进入的第一家国内顶尖律师事务所让我有机会接触和操作与资本市场相关的项目。我所在律师团队的负责人让我有幸能为当时国内众多一线的投资基金服务,针对投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均有所了解与研究。此前我在法院从事刑事审判的工作经历也为向该类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呈现了不同的视角。


其次,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也为我们从事相应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充分的舞台。仅以私募基金为例,截至2016年年底私募基金的募资规模已超过6万亿元人民币,足以比肩公募基金。众多基金在投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地呈现大规模增长的态势。狂飙突进的融资与投资后,越来越多的基金面临着项目退出的困难。不管是境外基金十年或是境内基金五年的存续期间,但凡设立较早的基金管理方都面临某些投资项目无法按期退出的现实问题。而这仅仅是私募基金一项,更遑论规模更加庞大的证券、信托市场可能面临的诸多法律纠纷。


近几年来,我们越来越体会到来自资本市场对于高水平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强烈需要。我本人在该领域投入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进行研究与市场开发,相应地也取得了不错的进展。


问:那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有哪些特点呢?


答:首先,个人认为,这个领域尽管可能呈现不同于其它领域的复杂表象,但对于资本市场参与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可以在民法、商法(主要是公司法)以及刑法下找到相对应的基本法律关系。


其次,在承认基本共性的前提下,资本市场的争议仍有一些区别于其它领域的不同之处。我们仍以私募基金为例,PE投资纠纷的特点包括:(1)为上市或规避国内监管的需要,被投资公司可能在境外架设非常复杂的股权结构;(2)投资涉及到多国,尤其是离岸地的法律,处理相应的纠纷应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准据法;(3)诉讼、仲裁(包括境外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还面临执行的难题;(4)借鉴了国外先进投资理念所实施的PE投资,在国内却面临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以及成熟的司法判例的困境等。为解决PE投资纠纷,相应地也对争议解决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对于PE融资过程中GP与LP的权利义务、对于融资过程中较常使用的股权结构模式、对于市场中常见投资协议中投资者保护条款及其法律后果、对于投资项目常见的退出方式(IPO、并购重组、回购、清算等)、对于境外判决与仲裁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本人就碰到过被投资公司大股东率先在境外法院申请了禁令,导致投资者是否能在国内处置被投资公司的资产陷入犹疑境地的案例)等均要有非常清晰的了解与判断。


问:您认为在提供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服务时如何才能获得客户更多的认同呢?


答:首先,提供全方位的争议解决方案。举例来说,在以谈判方式解决投资争议时,要确保我方掌握有足以制约对方的条件作为谈判的后盾。最近我们就成功地以“解散公司”作为施压手段,顺利协助一家基金实现投资项目的退出;在争议不可避免需要以诉讼方式加以解决时,寻求最有利于客户的突破点,设计一个、几个甚至一系列的诉讼或仲裁,或是以诉讼结果维护客户利益,或是以打促谈,迂回实现客户利益的保护。我们在条件具备时会向客户推荐使用刑事追诉手段,这也可以算是我们服务的一个特色。


其次,是向客户展示全面的专业知识。资本市场因涉及到金额、会计、税务、法律等多个学科领域,因此需要争议解决者比较全面的资本市场知识储备。资本市场客户在委托我们解决相应争议时,更有可能要求我们一并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非诉法律服务,多方面的知识储备也为这种延伸法律服务创造了条件(也许这也算是“万金油”律师的好处吧)。


第三,合作的方式非常灵活。例如,我们在开发基金客户时,针对客户前期的项目咨询完全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以此换取在争议实际解决阶段(如诉讼或仲裁)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这也是根据基金本身的特点所设计出的服务模式。基金往往仅在融资与投资阶段专门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针对投后管理与退出阶段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前的非诉律师可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根据我们的观察,基金投资项目多到一定程度后,投资失败的机率就一定存在,前期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实际完全可以涵盖在后期的争议解决代理收费中。这也可以算是大数法则在法律服务中的微缩版本。


第四,高度重视与客户的沟通。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功底的扎实程度,更应当表现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每一个案件我们都会撰写详尽的法律分析意见(即使客户并未要求),向客户提示案件的利弊及风险,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汇报进展,这种高度负责的态度往往能让我们赢得客户的最终信任。


问:您对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前景如何看待?


答:前景非常看好,可以说是一个没有天花板的领域。近几年我们除了在私募基金方面多有斩获外,还在涉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纠纷解决方面累积了不少经验。同时,正因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所需专业知识的多重性,需要本所其他相关专业领域律师的共同参与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服务的高水平,这是我们所作为综合性大所的优势所在,我本人也非常期待能有更多此类的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