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新规重点十问十答
2026-05-22
2026年5月7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近6年来医药代表监管制度重大升级——《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从"备案"升级为七部委联合监管的"全链条管理"。

根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内容并结合近期行业所关心的问题,特整理这份十问十答,系统性的梳理重要内容,供收藏学习!


转载自公众号符律药合规

文 | 符小瑜


PART 01

总体制度篇


Q1:《办法》约束谁?谁来进行备案?

《办法》约束谁?


✅医药代表(第3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主体责任,第4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设接待管理,第5条、第22、第23条)

✅受托学术推广的专业组织(第8条、第12条)


谁来进行备案?


MAH备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维护,按要求录入、确认、变更其医药代表信息。(第14条)



划重点医药代表可由MAH直接聘用或授权,意味着MAH可以委托专业受托组织(CSO、经销商、代理商)聘用医药代表MAH需承担主体管理责任约定合规要求和违规责任,签订医药代表管理协议。同时,与为其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签订授权书。



Q2:备案平台在哪?备案信息如何管理?

备案平台: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第13条)

网址: 

http://pharmareps.cpa.org.cn/reception/index

功能:备案、查验、核对,公示违法信息,发布通知公告、政策法规

备案信息内容(第15条)

  • MAH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

  • 医药代表姓名性别照片

  • 医药代表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所学专业、学历

  • 医药代表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 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

  • 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省份或者特定区域)

  • MAH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 MAH与医药代表签订的合规承诺书

备案信息管理(关键时限)

  • 已备案信息变更的:MAH应当在30日内完成变更(第17条第1款)

  • 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的:MAH应当在30日内删除其备案信息(第17条第3款)

  • 境外MAH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责任人应当在30日内变更相关信息(第17条第2款)

  • MAH被吊销、撤销或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级药监部门应在30日内监督企业变更或删除备案信息(第18条)


PART 02

学术推广篇


Q3:医药代表准入门槛?医药代表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学历要求: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第10条第1项)

 ✅知识要求:掌握所推广药品的药理毒理、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联合用药、不良 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知识(第10条第2项)

 ✅培训考核:经MAH培训并考核合格(第10条第3项)

⚠️哪些人不得从事医药代表工作?

根据《办法》第11条第1项,MAH不得聘用或者授权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

允许开展的活动(第21条)

  • 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

  • 与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协助合理使用药品

  • 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

开展学术推广的前提(第20条)

  • 严格遵守相关合规指引和行为规范,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 遵守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获得医疗卫生机构同意

🚫九种禁止行为


Q4:医疗机构如何管理医药代表接待?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药代表推广活动进行管理(第19条、第22条)

  • 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

  • 规范和约束本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行为

  • 指定内设部门,统一负责医药代表在本机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登记管理

  • 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及活动台账

医药代表合规拜访流程(第22-23条)

  • 首次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并留存资料备查

  • 对身份信息与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

  • 未在医疗卫生机构登记的,不得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PART 03

法律责任篇


Q5:MAH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MAH应当履行的全过程管理义务(第4条、第9条)

医药代表建立管理制度,对其聘用、授权、备案、培训考核、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等进行规范

⚠️MAH的禁止行为(第11条)

  • 聘用或者授权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

  • 指使、纵容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行为

  • 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MAH委托的专业组织的禁止行为(第12条)

  • 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

  • 指使、纵容医药代表进行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 指使、纵容医药代表违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MAH的法律责任(第33条)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发布公告等措施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以采取限制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时间,限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等措施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应采取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措施,可以对行贿涉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穿透式信用评价


Q6:医药代表个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医药代表有《办法》第24条规定行为的(第26条):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其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授权,删除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并将删除原因在备案平台予以公示

  •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医药代表和专业组织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 举报机制(第26条第2款):

  •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医药代表有《办法》第24条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举报

  • 备案平台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将举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信用惩戒(第28条):

  • 对存在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医药代表,采取在企业网站公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平台公示等措施

  •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

⚠️ 行刑衔接(第29条、第34条):

  • 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涉嫌公安机关管辖商业贿赂、诈骗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Q7: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25条):

⚠️ 法律责任(第33条):

  •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PART 04

实务操作篇


Q8:MAH如何建立医药代表管理的内部制度?

✅根据《办法》第9条,MAH应当对医药代表建立管理制度,对其聘用、授权、备案、培训考核、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等进行规范,加强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的全过程管理。

建议制度建设(基于第9条要求)

  • 制定《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建立《医药代表行为准则》

  • 建立《学术推广标准化流程》

  •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岗前培训 + 定期培训)

  • 建立过程监督机制(数字化工具实现可追溯)

  • 签订《合规承诺书》(第15条第8项要求)

⚠️ 注意:本问题中的具体制度建议为专业解读,非《办法》直接规定。


Q9:MAH如何建立医药代表管理的内部制度?

✅根据《办法》第 8、9、12、26 条,MAH 委托专业组织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应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压实主体责任,实现对受托组织穿透式监管。

建议制度建设(基于第8、9、12、26条要求):

✅CSO应该有多少推广人员?(基于第8条要求):

根据新规,医药代表的数量、专业水平应与药品使用情况、推广活动合理匹配。传统CSO为空壳公司,或者人员数量不足以匹配多个推广区域和支撑推广服务、服务费的将具有高风险。



划重点:委托≠免责,MAH对受托专业组织负有穿透式管理责任,专业组织违规,MAH亦难独善其身。



Q10:过渡期(现在-8月1日),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根据新规解读,MAH应当立即启动自查整改:

  • 自查现有代表队伍(学历、专业是否符合第10条规定)

  • 完善劳动合同、授权书、规章制度(第9条)

  • 开展医药代表培训考核通过才可上岗(第10条第3项)

  • 签署《合规承诺书》(第15条第8项)

  • 调整销售指标和薪酬结构(第11条第3项禁止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

  • 准备备案材料(第15条)

  • 如委托专业组织开展推广,签订《医药代表管理协议》(第8条)

✅ 医药代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8月1日前原有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继续有效,无需因新规施行而立即重新备案或面临资格失效。按照新规解读,原备案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需符合准入条件。新规在准入环节的核心要求是: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

✅ 8月1日以后跳槽的医药代表不符合新规的学历、专业要求怎么办?

本次办法并未给出明确规定,亟待监管部门给出明确指引。我们理解,监管的目的是让医药行业的学术推广向专业化、合规化转型,但不应一刀切的禁令让原有的具备学术推广经验的医药代表失去就业机会。



    划重点:传统销售指标与绩效奖金直接甚至唯一挂钩模式将不再适用,应综合考核岗位职能及绩效奖金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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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fuxiaoyu@boss-young.com

    符小瑜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兼具甲、乙方非诉和诉讼经验,目前服务多家外企、大型民企及上市医药企业。

    符律师深耕医疗、互联网和银行金融行业近二十年,历任某医药企业法律与合规副总裁、某生物医药上市公司法务与合规部执行总监等职务,负责从0-1搭建多家医药企业法务与合规体系,熟悉医药企业研发、临床、生产、商业化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与合规事务。符律师曾负责所在生物医药企业香港IPO项目、某互联网公司A股IPO项目及多项投融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并代表国内医药企业与多家知名跨国药企总部完成多项药品的MAH转移、BD交易、CSO合作等。

    公开发表《“沉睡的金矿”走向“流动的资产”——医疗数据资产交易案例观察与法律规制》《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之“包装贷”风险解析——从法律责任图谱到金融机构风控闭环》《临床试验中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探讨医药企业CSO的商业模式与合规监管》《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关键变化解读》《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风险防控》等法律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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