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海商法世界里的“暗黑立法者”(上)
2026-01-27

文 | 薛勇 章美阳


引子

海洋贸易的规则催生者

在人类海洋文明的叙事里,海盗从来都不是单纯的“海洋劫匪”——他们是一群戴着眼罩、扛着火炮的“规则破坏者”,却又在不经意间成为海商法的“野蛮催生者”。

从地中海罗德岛的古代海盗,到加勒比海的黄金时代海盗,再到现代索马里海盗,每一次海盗活动的猖獗,都迫使着商人们、君主们、法学家们坐下来,琢磨出一套能约束混乱、保障利益的海洋规则。

就像草原上的狼会逼着羊群进化出更快的奔跑速度,海盗用他的刀光剑影,逼迫着海商法从零散的习惯走向系统的法典,从地域惯例升级为国际公约

让我们从三个横跨千年的海盗事例说起,聊聊那些藏在海盗故事里的海商法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如何在“反海盗”的博弈中不断完善,最终渗透到现代海洋贸易的每一个角落。


古代地中海:海盗逼出来的“弃货规则”与船长责任

罗德岛商船的“海盗惊魂记”

公元前2世纪的一个清晨,一艘满载着埃及谷物和叙利亚丝绸的罗德岛商船,正小心翼翼地穿梭在地中海东部的基克拉泽斯群岛之间。

船长阿基米德站在船头,眉头紧锁。

最近这片海域不太平,西里西亚海盗频繁出没,他们驾着轻便的快船,擅长近距离突袭,抢完货物就扬帆逃窜,连罗马共和国的商船都敢下手。

正午时分,瞭望员突然高喊:“海盗船!三只!从左舷逼近!”

船员们瞬间乱作一团,有的抄起长矛,有的试图加快船速,乘客们则吓得蜷缩在船舱里。

阿基米德快速判断局势:商船负载过重,速度远不及海盗快船,硬拼必输,唯有弃货减重,才能逃脱。他当即下令:“把船舱里的谷物和丝绸扔下去!快!

可货主尼禄不干了——那些丝绸是富商尼禄的私产,价值连城。

尼禄冲到甲板上,指着阿基米德的鼻子怒吼:“你敢扔我的货!我要到罗德岛法庭告你,让你赔得倾家荡产!

阿基米德没有犹豫,一把推开尼禄:“保住船和人命,比什么都重要!货物没了可以再赚,人没了就什么都没了!”

说完,他亲自挥斧砍断捆绑货物的绳索,一袋袋谷物、一卷卷丝绸坠入海中。商船减重后速度大增,终于在海盗追上来之前,逃到了附近的米利都港口。

惊魂未定的尼禄果然将阿基米德告上了罗德岛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一时间,整个罗德岛的商人都在议论:船长有权擅自扔掉乘客的货物吗?如果有权,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如果无权,下次遇到海盗,船长都不敢弃货,岂不是要连船带人一起被海盗抓走?


海盗的“功劳簿”

《罗得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制度

这场官司,直接推动了罗德岛海事习惯的规范化,而这些习惯后来被整理编撰为《罗得海商法》,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海事规则体系之一。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针对“弃货保命”场景的“共同海损”制度——这一制度的诞生,本质上就是海盗逼迫下的利益平衡方案。

在没有共同海损规则之前,船长弃货的行为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弃货成功,乘客和货主可能因为损失货物而追责不弃货,船毁人亡,所有人都得不偿失。而海盗的频繁出没,让这种“两难选择”成为常态,迫切需要一套规则来明确责任与分担方式。

《罗得海商法》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为保全船舶和货物而故意抛弃的货物,其损失由所有受益方共同分摊。

具体来说,在阿基米德的案例中,被扔掉的货物损失,不能由船长阿基米德独自承担,也不能由货主尼禄独自承担,而应该由船长、船员、所有货主、乘客按照各自财产(船舶价值、货物价值、个人随身财物)的比例,共同分摊尼禄的损失。

这一规则背后的逻辑很简单:弃货行为是为了保护船上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属于“为大家舍小家”,因此损失也应该由大家共同承担。它既给了船长“临机处置”的权力,避免船长因担心追责而不敢采取避险措施;又保护了货主的利益,不让单个货主为集体利益付出全部代价。可以说,是海盗的威胁,让人们意识到“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在海洋贸易中的必要性,而共同海损制度,就是这种意识的法律体现。




现代规则演进

共同海损的内涵升级与适用边界

从罗德岛的习惯法到现代海商法,共同海损制度已经流传了两千多年,但其核心逻辑始终未变——“为共同安全而作出的牺牲,由共同受益方分摊”。

不过,随着海洋贸易的发展和船舶技术的进步,这一制度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显著升级。

以《海商法(2025)》为例:

第二百零二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在内涵上,现代共同海损的“牺牲范围”不再局限于“弃货”。比如,为了躲避海盗或风暴,船长故意搁浅船舶造成的船舶损坏、为了灭火而消耗的淡水和燃料、为了救助船员而支付的医疗费用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共同海损牺牲。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明确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而合理地作出或支付的”,且“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

在外延上,现代共同海损的适用场景也突破了“海盗威胁”,扩展到所有海上紧急情况,包括风暴、碰撞、搁浅、火灾等。而且,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分摊的风险也被进一步转移——货主和船东通常会购买相应的保险,

以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分摊的损失,这让共同海损制度更具实操性。

值得一提的是,现代海商法对共同海损的认定也更加严格。比如,若船长的避险行为存在过错(如明知前方有海盗区却执意进入),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可能无法认定为共同海损,船长或船东需要自行承担责任。这一补充,正是对古代“船长责任”的完善——既赋予船长权力,也约束船长的行为,形成了“权力与责任对等”的现代法理逻辑。


注释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最常被约定适用的共同海损理算民间规则,但其适用需要基于合同的约定;1994年、2004年及2016年修订版本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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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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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薛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包括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海商海事(物流、仓储、国际货运、会展物流、非贸物流等)、公司(解散、清算、破产)、房地产销售与租赁、创意/文体园区运营相关法律服务等;服务内容包括日常运营、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商业风险控制、诉讼及仲裁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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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美阳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zhangmeiyang@boss-young.com

章美阳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现主要致力于海商海事(国际货运、物流、仓储等)、公司事务、房地产租赁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核心参与合同管理、争议解决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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