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斌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石语甜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018年11月5日,国家领导人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时间,社会各方对科创板展开了热烈讨论,故笔者在此就科创板设立的相关问题做简要解读和分析。
科创板的性质与定位
2018年11月5日的下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就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事宜分别发表答记者问(下称“《证监会答记者问》”、“《上交所答记者问》”)。
《上交所答记者问》中提到:“这次中央决定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主要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块(下称“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所设板块组成。也就是说,此次的科创板是独立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新设板块;同时,科创板也是我国首个实行注册制的场内市场。这一新设板块将承载着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股票发审制度创新、以及对标国际资本市场的历史使命。
首先,让我们来厘清一下科创板与其他几个资本市场板块的区别。事实上,“科创板”这一概念并非在本次进口博览会上首次出现。早在2015年11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上股交”)就推出了“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N板”)这一板块。N板专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要求具有“四新”的特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但此“科技创新板”是隶属于上股交的一个场外市场,其虽与今年提出的科创板“同名同姓”,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在科创板推出之前,国务院曾在2015年提出过“战略新兴板”。在2015年6月11日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提到,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该板块的基本定位是战略性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主板市场互通发展。在整个资本市场建设中,战略新兴板的定位将低于主板,高于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在当时激起了一波不小的浪潮,不少企业也纷纷备战,准备在战略新兴板上市。但在2016年,人大四次会议在对“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的修订中删除了“设立战略性产业新兴板”的内容。于是,经过了各方的摩拳擦掌之后,战略新兴板最终胎死腹中未能成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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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的主体范围
《上交所答记者问》提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科技创新企业才能搭上科创板这趟列车呢?笔者认为,虽然科创板的相关制度规则尚未出台,对“科技创新企业”概念的推测也并不是完全无迹可寻的。
例如,在今年的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下称“《试点意见》”),明确规定了试点企业可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CDR”)上市,这是一项针对创新企业的重大制度安排。《试点意见》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笔者认为,此《试点意见》中关于创新企业的认定对科创板中科技创新企业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11月20日,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关于“在上海证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调研中提到,要瞄准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关键重点领域,让那些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真正脱颖而出。
11月22日,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在《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发布会上回答关于科创板的问题时提到,科创板的关键在于科技领域是一个专业化的问题,是基础,是根本,没有科技的特征、科技的含量,就没有这个必要前提。他相信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里面一定会涌现若干个企业成功上市。
笔者认为,这些领导讲话无疑给我们释放了更多的政策信号。我们认为在科创板设立初期,科创企业的认定应以“科技+创新”为标准,并聚焦于上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对于单纯的商业模式创新,比如OFO,电商等行业暂时不予考虑。当然,科创板企业类型的具体范围与要求尚待证监会和上交所出台相关的制度和规则最终加以明确,笔者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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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的制度设计
《证监会答记者问》中提出,科创板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可以看到,一方面,科创板对按照现行发行上市条件无法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的科技创新企业敞开了大门,其一系列制度设计必然要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公司结构、盈利能力、运作特性、融资要求等多方面特点有的放矢,做到真正服务于科技创新企业,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应积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另一方面,科创板承担着试点注册制的重要任务,这是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都有巨大影响的重要举措;同时作为新设板块,其财务标准、发行机制、投资者门槛等制度设计也必然要与现有板块有所区别,但又不可完全脱离中国现实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转板机制的设立也应是制度设计中的重要部分。
事实上,自从科创板的概念提出之后,不少券商、中介机构、媒体都对科创板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猜想和分析,一些地方金融办、创投协会也根据本地拟定的科创板上市要求对辖区内潜在上市企业进行了摸排和征集。科创板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近期资本市场最为热议的话题,笔者也将在今后就此内容进行跟踪梳理与研究。
证监会和上交所在各自的答记者问中均提到,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抓紧完善科创板的相关制度规则安排,制订工作方案、各项规则以及配套制度。我们期待今后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应制度规定和业务规则的出台和实施,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能够顺利落地,真正服务于科技创新企业,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笔者也将会持续关注科创板的发展动态,并对后续的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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