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墨龙事件看证券法上的“公开原则”
2017-02-11


作者:

李佳韵,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志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该部法律规定的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被放置在了首位。为什么“公开原则”在证券法中能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本文意在通过目前持续升温的山东墨龙事件为大家介绍“公开原则”。

山东墨龙“网红”史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官方主页等公开渠道了解的信息,山东墨龙于2001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石油机械设计研究、加工制造、销售服务和出口贸易。山东墨龙2004年在香港上市H股,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码:002490)。


2015年10月31日,山东墨龙在2015年第三季报中曾预计全年净利润为405万元至1416万元;然而2016年3月31日披露的2015年公司年报却显示,山东墨龙的实际净利润大幅亏损了2.6亿元。


另外,2016年10月,山东墨龙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称,当年年初至报告期末的净利润达834万,并预计2016年净利润金额为600万-1200万元。但2017年2月,山东墨龙突然对2016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修正后的业绩预告为:2016年全年净利润亏损4.8亿-6.3亿元之间。


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在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前,山东墨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及一致行动人张云三实际分别在2016年11月23日、2017年1月13日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减持,套现共计近3.6亿元。对于张恩荣的减持情况,山东墨龙直到2017年1月17日才予以公告,也因此导致山东墨龙事件持续发酵。


后,因张恩荣、张云三累计减持股份达5%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上市股份,深交所对张恩荣、张云三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


2017年2月8日,证监会对张恩荣、张云三启动调查。


对于山东墨龙2015年起连续两年业绩预告前后矛盾,以及公司大股东和其一致行动人相继减持并未及时予以公告,山东墨龙的行为已经涉嫌严重违反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重要性



“公开原则”的实际运用即信息披露。为什么证券的信息公开、信息披露如此重要?这实际取决于证券的特殊属性。


以股票为例,股票的买卖和我们日常商品的交易不同之处在于,股票的价值不能被直观的看到。股票的价值高低在于一家公司的价值,而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事实上,投票投资者并不能随时随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如果公司不主动公开经营信息,投资者永远无法亲自审查公司的运营情况去判断公司的股票价值与价格是否相当。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让投资者行使监督权,必须要公司主动的将运营情况公之于众。但是大众投资者都是分散的和力量薄弱的,因此,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是用法律的力量来保护大众投资者。



“公开原则”在法律层面的具体体现



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证券法》中主要对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信息公开这两方面进行了重点的规定。


发行时需要披露的信息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的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章程、招股说明书、资金状况等;对于发行后的持续信息公开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要求。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根据《证券法》包括公告和放置两种方式。《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另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发行人、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按时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还必须要是真实的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六十三条,依法披露的文件、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对其披露的信息负责,如果披露的信息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赔偿其损失。


除了《证券法》的总体规定外,更详细的披露信息方面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制定,例如本次山东墨龙事件可能就涉嫌违反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



山东墨龙此次的“罪状”



就山东墨龙的业绩“变脸”


首先,公司的公告时间主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及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七条“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1月31日”。


其次,山东墨龙的业绩预告内容的巨大差异涉嫌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就张恩荣及张云三蹊跷的减持行为


若他们无法合理解释减持行为和业绩预告修正不存在联系的,可能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操纵证券市场指通过违法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从山东墨龙事件的整个经过来看,山东墨龙利用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修正的时间差,用正面的业绩预告信息吸引投资者买入,在抬高股价后张恩荣和张云三突然减持股份,且未及时进行公告。因此,张恩荣及张云三的减持行为有着明显违反前述规定的嫌疑。


山东墨龙股价图(图片来自《第一财经》)



山东墨龙可能面临的问责或处罚



刑事责任


若根据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山东墨龙以及张恩荣、张云三构成内幕交易罪或操纵证券市场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依照《刑法》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最高刑期达十年,并处罚金。

行政层面


对于山东墨龙在业绩预告中涉嫌虚假陈述,张恩荣及张云三减持行为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对于山东墨龙在业绩预告中涉嫌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可要求山东墨龙赔偿因山东墨龙的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


对于张恩荣及张云三的减持行为若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上述类型的诉讼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另外还有专业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维权服务。


山东墨龙事件发酵至今,已经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注意。其发放业绩卫星的手段,是对证券法“公开原则”的严重挑衅。无论是发行人、投资者还是监管者,都应该对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有深刻的认识:发行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应该学会运用信息公开带来的便利,监管者应要加大力度处罚违法行为。证券市场各主体中能将“公开原则”更好的运用,整个交易制度才能更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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