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峰 博士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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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报道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中,消费者的人脸生物数据还未被收集,自然也谈不上被经营者非法使用、侵害;消费者在案件中的诉求其实是要求经营者补偿其所拥有年卡的使用价值,这相当于撤出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与维权斗争,无法起到帮助其他消费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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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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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要改变什么?
(1)主给付义务,即决定双方合同目的的内容。在原告与动物园的年卡合同中,原告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年费,其已经履行完毕;动物园的主给付义务就是提供在未来一年内提供优良的园区环境,让原告游园,其正在履行中。
(2)从给付义务,即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给付义务。动物园在其履行主给付义务的过程中,需要阻止未交费的无权游园者,因此,动物园需要原告携带年卡和提供个人指纹信息,以确认其是有权游园人的身份。相应地,为了保证原告能顺利进入园区,动物园也有义务在园区各出入口安装刷年卡和识别指纹的设施。因此,原告向动物园提供个人指纹信息,以及动物园在园区各出入口安装识别指纹设施,均属于各自的从给付义务。
(3)附随(保护)义务,即依据诚信原则,一方负有保护另一方利益的义务,其与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多有交叉。在原告与动物园的年卡合同中,因动物园收集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其负有保护原告个人信息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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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有权利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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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以保护个人信息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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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为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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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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