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临港新片区竞争政策试点重大举措
2020-09-03



2020年9月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成立1周年之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临港新片区隆重举行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启动仪式。

临港新片区作为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区域,将集中开展包括试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探索实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等11项强化竞争政策的具体举措,为完善竞争政策框架体系、充实竞争政策实施工具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实施路径,试点成果将在全国竞争政策实施中具有引领作用。




一、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工作的功能定位

竞争政策的强化是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核心,其与自由贸易所追求的高水平开放和国际化市场运行机制目标一致,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2019年6月,依托海岸线发展外向经济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了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工作。作为全国首个开展强化竞争政策试点的省份,海南自贸港竞争政策的实施试点主要在于通过强调竞争中性,充分释放离岸业务政策红利,追求境内关外更高的开放性。

与海南自贸港相比,本次临港新片区竞争政策试点工作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更加关注竞争政策制度创新和经验积累的可复制、可推广性。围绕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临港新片区重点推进的11项竞争政策措施在做出先行先试的示范和表率的同时,更加关注通过竞争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和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在临港新片区开展的11项竞争政策强化试点举措中,除了对原有竞争政策顶层设计框架的创新以外,竞争文化倡导和反垄断合规土壤培育也成为临港新片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的亮点之一。比如,对公平竞争文化的倡导,虽然短期内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立足长远的全球竞争规则体系来看,通过制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指导经营者建立竞争合规制度,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市场竞争,塑造全社会对于竞争合规的普遍认识和理念,符合临港新片区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竞争规则,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高水平营商环境的整体战略定位。



二、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工作主要措施


(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试点

首批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的第一项,便是试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由于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具有通过规模效益整合资源和可能改变市场结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双重性,因此在我国的反垄断审查体系中,以经营者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若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属于中央事权,申报人必须通过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申报。尽管目前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定审查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但在实务操作中,从准备申报材料、正式立案前初步审查并提出一轮(或多轮)问题、延长审查到最终取得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书,一个经营者集中申报所耗费的时间可能远超180天。

此次在临港新片区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试点,其基本要求是对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智能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生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审查程序的简化和审查时限的压缩,相关领域内的经营者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无需再前往北京,而直接可以在上海完成这一审查,大大降低了时间和经济成本。与此同时,通过在临港新片区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试点,有利于发挥临港新片区直接接触当地市场、熟知市场竞争环境、掌握真实市场信号的天然优势,从而压缩特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时限,降低并购交易成本,更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经营活动和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探索

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进行探索。在临港新片区,垄断协议行为将实施分类监管,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行业类型、企业规模、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等要素,确定垄断协议豁免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依法豁免。

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指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等情形,从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规制的制度。此外,2019年7月1日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2020年1月2日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均为豁免制度的适用设定了更高的门槛。除了适用“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经营者援引其他豁免事由的,需要证明协议是实现相关情形的必要条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消费者能够分享垄断协议在商品价格、质量、种类等方面所产生的利益。在我国目前公布的反垄断行政调查处罚中,尚未有被调查企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豁免成功的案例。

临港新片区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智能装备等重点产业,在这些前沿产业集群中可能存在有利于产品研发,提高生产效率的联合采购、联合研发、标准制定、专利池交叉许可等横向垄断协议,或经营者之间存在某些纵向安排。这些垄断协议作为引进高能级项目、培育龙头型企业的阶段性、战略性安排,不仅能使消费者获益,同时并不会影响市场竞争格局,实质上有利于推动临港新片区产业规模跨越发展。临港自贸区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工作提出对新兴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为经营者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主动对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做出明确和细化,无疑将为未来执法过程中被调查企业衡量其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主张效率抗辩等提供一定的指引。

但由于目前尚未制定关于豁免垄断协议的程序性规定,经营者就合作协议如何获得豁免,实操上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相关经营者是否需要在达成协议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未事前申请的已经实施的协议是否还能够申请豁免等等。因此,临港新片区内经营者对于达成任何协同行为或协议仍需非常谨慎,将合作范围严格限定在合理、必要范围内。

除了上述两项举措,包括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在内的其他9项举措亦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囿于篇幅,本文暂不作展开。
 

三、宽严并济,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工作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围绕打造“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竞争政策实施试点政策宽严并济,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松绑”的同时,对于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营商环境、依法治市等考核评价体系,并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较多的行业和区域实施重点抽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可以想见,临港新片区的竞争政策试点措施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高水平营商环境建设,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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