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并购人形机器人公司的法律尽调要点——以宇树科技科创板IPO为例
2026-08-14

2026年7月2日,证监会同意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注册。这家杭州企业即将成为A股“人形机器人第一股”。投资人在追捧具身智能赛道时关注技术壁垒与毛利率,但法律工作者更关心:并购同类公司时,招股说明书里披露了哪些行业特有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有没有应对之道?应当如何进行法律分析?本文从公开披露信息出发,梳理了7个相关风险点。


文 | 万波


PART 01

具身智能产业链概述


具身智能是“有身体的智能”,把大模型装进机器人本体,让AI通过摄像头、力传感器、激光雷达感知真实世界,再驱动身体完成任务。人形机器人是具身智能最复杂、也最具想象空间的产品形态。

产业链的上游是核心零部件,包括伺服电机、减速器、力矩传感器、激光雷达、芯片、电池等;中游是本体制造与智能系统,包括机械结构、运动控制算法(“小脑”)和具身大模型(“大脑”);下游是应用场景,目前集中在科研教育、商业展演、工业巡检、仓库搬运,未来向家庭服务延伸。

市场规模勾勒出赛道加速度。据高工机器人产业研究所(GGII)预测,到2030年全球四足机器人销量有望超过56万台,市场规模有望超过80亿元;到2030年中国四足机器人市场销量将接近40万台,占全球销量约71%,市场规模有望超过48亿元,占全球市场约60%。据国际数据公司(IDC)估算,2024年全球四足机器人市场规模约1.8亿美元,销售出货量约2万台。人形机器人方面,据GGII预测,到2030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0亿美元,销量规模将增长至60.57万台;中国人形机器人市场规模到2030年将达到近380亿元,销量规模将增长至27.12万台。

行业跨越硬件制造、软件服务、人工智能、数据合规和安全监管多个领域,人形机器人公司存在知识产权壁垒、国际贸易摩擦、开源许可、业务资质、产品责任、数据合规、算法决策责任、场景准入等独有的法律问题。


PART 02

宇树科技的业务模式与竞争格局


宇树科技主营四大板块:高性能通用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机器人组件及具身智能模型。四足机器人包括消费级Go系列和行业级B系列、A系列;人形机器人覆盖全尺寸H系列与中型及中小型G系列、R系列。2023年至2025年,公司四足机器人累计销量33,294台;人形机器人累计销量5,632台,其中2025年度出货量超过5,500台(纯人形,不含轮式双臂机器人),出货量居全球第一。具身智能模型包括2025年9月开源的UnifoLM-WMA-0世界模型-动作模型,以及2026年1月开源的UnifoLM-VLA-0视觉-语言-动作模型。

财务数据体现了从亏损到盈利的爆发力。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59亿元、3.93亿元和16.99亿元,复合年增长率达226.78%;扣非归母净利润由负1,801.91万元增长至5.91亿元;主营业务毛利率由44.22%提升至60.13%。按区域看,2025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7.32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3.65%,报告期各期境外收入占比均超过40%。

应用场景正在迁移。四足机器人从科研教育为主向商业消费和行业应用拓展,据招股书披露,2023年至2025年单价由3.83万元/台降至3.03万元/台,销量由3,121台增至23,037台。人形机器人目前仍以科研教育为主(2025年前三季度收入占比73.6%),在工业搬运、组装、巡检等场景尚处于早期验证阶段,真正的行业应用占比仅约9%。四足机器人已应用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石油、中石化、宝武集团等头部企业的巡检场景;人形机器人客户目前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销售模式采取线下与线上、直销与经销相结合,据招股书披露,线下销售占比保持在85%以上。

盈利核心来自“全栈自研+规模量产”带来的成本优势。公司核心部组件自研率超过90%,通过自有产线实现对供应链的深度掌控。这使消费级四足机器人Go2 Air起售价降至万元以内,中型人形机器人G1基础版本起售价为8.5万元,R1 Air以2.99万元起售价降低人形机器人市场门槛。本次IPO拟募集资金42.02亿元,其中智能机器人模型研发项目投资20.22亿元,占比接近48%,反映公司从“肢体”向“大脑”升级的战略。竞争格局中,公司毛利率高出同业均值,但特斯拉Optimus Gen-3已宣布启动小批量试产,小鹏、理想、小米、华为等跨界竞争者也纷纷入局,行业竞争加剧。


PART 03

法律风险与尽职调查要点


以下问题是并购通用人形机器人公司时必须重点核查的特有风险。本文兹将每个风险均按“招股书披露”、“公司应对策略”、“法律分析”、“尽调要点”四个维度展开。

1、业务资质与特殊许可

(1)招股书披露

招股书第五节及附件七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具备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招股书明确:“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具备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具体请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件七: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许可或资质清单。”同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特许经营情况”。第八节披露,公司生产模式主要为装配式生产,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应对策略

公开材料显示,宇树科技采取了“按业务功能逐项取证”的积极策略,譬如由于机器人产品内置通信模块并支持联网功能,公司办理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由于存在线上销售和App运营,办理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于存在跨境销售,办理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和《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备案》;由于涉及出版物或数字内容销售,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这表明公司已按照现有业务形态完成了必要的资质布局。

(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公司现有资质布局与上述法规要求基本匹配。

目前我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没有独立的“机器人”类目,《特种设备目录》亦未将人形机器人纳入监管范围。因此招股书列明的资质中不包含CCC认证或特种设备许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随着产品线扩展,新增业务可能触发新的资质要求:例如医疗辅助场景可能涉及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养老陪护场景可能涉及养老服务相关资质;餐饮服务场景可能涉及食品经营相关许可;高空作业、消防应急场景可能涉及特种作业设备或安全许可。

(4)尽调要点

尽调中应建立“产品功能-业务场景-法规要求-现有资质”对照表;关注资质有效期和续期安排;预判新增产品线或新应用场景对应的资质合规计划。

  • 逐项核查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到期日、覆盖产品与业务范围;

  • 对照产品功能判断是否需要新增CCC、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许可;

  • 审阅产品在境外的认证情况(如CE、FCC、UL等);

  • 关注新增产品线或新应用场景对应的资质合规计划。

2、算法备案与场景准入

(1)招股书披露

招股书披露, 在运动控制算法方面,公司依托“高动态运动控制算法技术”和“多模态感知与运动控制闭环”,确保机器人在复杂环境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此外,公司支持OTA升级机制,可持续迭代算法功能。但“鉴于全球范围内具身大模型技术均处于研发测试阶段,公司报告期内尚未将自研的通用具身大模型规模化应用于机器人产品”,仅“已在自有工厂等试点场景进行研发测试、部署验证,具备了相应的技术储备”。

(2)法律分析

当机器人依据模型输出自主规划路径、识别物体、控制动作时,模型输出错误可能导致碰撞或损坏。责任认定涉及算法可解释性、因果关系和过错认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对生成式AI服务提出安全评估、大模型备案要求。虽然具身智能算法是否落入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但随着模型规模化应用,监管趋严是大概率事件。事实上,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已有智元机器人、北京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博清科技、北京瑞宏具身智能机器人等多家企业的具身智能相关大模型完成了备案,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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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场景准入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工厂车间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电力巡检涉及电网作业资质;商场展演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家庭服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宇树科技目前产品主要应用于科研教育和工业验证场景,算法备案和场景准入压力较小。

(3)尽调要点

尽调中应核查核心算法是否完成算法备案和大模型备案;了解模型训练数据来源、清洗机制和安全测试记录;梳理已落地和计划进入场景,识别准入资质和监管要求;审阅与场景运营方、终端客户的合作协议,关注责任分担安排。

  • 核查核心算法是否完成算法备案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

  • 了解模型训练数据来源、清洗机制和安全测试记录;

  • 梳理已落地和计划进入场景,识别准入资质和监管要求;

  • 审阅与场景运营方、终端客户的合作协议,关注责任分担安排。

3、开源模型的许可协议

(1)招股书披露

招股书第五节披露,公司于2025年9月、2026年1月先后开源发布了通用WMA模型“UnifoLM-WMA-0”与通用VLA模型“UnifoLM-VLA-0”,“构建具身智能开源社群,开源内容覆盖仿真建模、运动控制、具身大模型及配套软件技术栈”。截至2026年2月末,公司自2018年起在GitHub累计发布40多项开源项目,“实现了远超同行业的开源数量与关注数量,形成了活跃、庞大的开发者基础”。

招股书进一步说明,UnifoLM-WMA-0是“专为通用机器人学习与跨本体泛化能力构建而设计的具身大模型”,UnifoLM-VLA-0是“面向机器人操作研发的VLA模型,旨在打破传统VLM模型应用在具身物理世界操作中的技术局限”。公司采取“WMA架构与VLA架构并行推进与持续对标相结合的技术策略,并以开源方式持续对外发布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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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对策略

招股书将开源生态定位为竞争优势而非风险事项。公司披露:“世界模型、运动控制等模块的迭代速度比传统封闭研发模式快数倍,形成了技术反哺与产品迭代的良性循环”。可见公司将开源视为加速技术迭代和生态扩张的战略工具。招股书未披露公司开源模型的具体来源,也未披露所适用的具体开源许可证条款。

(3)法律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宇树科技的核心技术“通用人形机器人具身大模型”的核心技术主要由“世界模型-动作(WMA)大模型”及“视觉-语言-动作(VLA)大模型”两大技术方向所组成,其中,UnifoLM-WMA-0是宇树科技在“世界模型-动作(WMA)大模型”的全自研并开源模型。而UnifoLM-VLA-0 是 “视觉-语言-动作(VLA)大模型”中专门面向通用人形机器人操作的模型,其基于开源的 Qwen2.5-VL-7B 模型构建。两款模型均以CC BY-NC-SA 4.0许可证发布。虽然招股书未披露开源模型的许可风险,但通常而言,开源策略的法律风险在于“双重身份”:公司既是上游开源成果的被许可人,又是下游模型的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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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尽调要点

尽调中必须核实开源许可证文本、上游基础模型和数据集的授权链条;评估NC/SA条款对商业化变现的限制;审查是否建立开源软件合规管理制度和许可证冲突审查流程。

  • 核查上游开源组件、基础模型、训练数据集的许可证类型及关键义务;

  • 评估copyleft许可证对模型代码、训练数据、衍生作品的传染性影响;

  • 审阅对外开源许可证,分析NC/SA条款对商业生态和收入的限制;

  • 了解开源软件合规管理制度、许可证冲突审查流程及开发者协议。

4、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

(1)招股书披露

招股书在“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明确披露: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共取得境内外注册专利262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仅20项。招股书原文表述为:“从法律角度,较少的专利数量不利于公司充分维护自身核心技术合法权益,可能部分方面存在难以依托知识产权壁垒有效防范制止技术侵权、仿制抄袭的潜在法律风险。”该风险被列为“特别风险提示”第4项,说明公司自身已意识到知识产权布局与核心技术保护之间存在缺口。

同时,招股书披露:“在创始人王兴兴的带领下,公司组建了一支具备自研技术基础、创业创新文化、丰富项目经验和领先研发能力的技术研发团队。”“随着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及地区之间的人才竞争也日趋激烈。若公司出现核心研发人才严重流失、关键核心技术出现泄密、重要知识产权维权不力的情况,将对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招股书“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披露了3起与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2025年7月,露韦美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起诉公司Go2产品,索赔500元;2025年9月再次起诉A2产品,索赔1500元;2026年1月第三次起诉Go2 pro产品,索赔2000元。前两起诉讼公司均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露韦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谴责;第三起因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法院驳回起诉。公司另以“因恶意提出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反诉,获法院支持。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尚有一件针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行政诉讼未判决。

(2)公司应对策略

招股书披露,公司已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体措施包括:第一,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专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申请与管理以及行业前沿技术的跟踪检索工作”;第二,核心技术均已申请专利保护;第三,“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断强化员工保密意识,与研发人员均签订《保密协议》,严肃处理泄密事件,杜绝技术泄露的发生”;第四,针对露韦美公司的恶意诉讼积极应诉并反诉,最终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不构成侵权,并以对方滥用知识产权为由获得赔偿。

(3)法律分析

从律师角度看,宇树科技的案例典型地反映了硬科技企业“技术与专利布局”之间结构性矛盾。专利数量不足意味着公司在维权时可能缺乏足够的权利基础,面对竞争对手模仿或零部件供应商侵权时,难以形成有效的排他性保护。露韦美公司三起诉讼虽以公司胜诉告终,但也暴露出行业诉讼成本低、恶意诉讼频发的现实。

(4)尽调要点

投资人在类似投资中需关注:

  • 核心算法的专利覆盖是否完整;

  • 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通过保密协议和物理隔离予以保护;

  • 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受到竞业限制和股权激励绑定;

  • 过往诉讼是否暴露出产品设计与第三方专利之间的潜在冲突;

  • 评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竞争对手专利布局的差距。

5、数据合规与产品责任

(1)招股书披露

招股书第十节披露,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也未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第十节亦未披露产品责任诉讼或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事件。

对于数据合规,招股书未披露专门的隐私政策或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但产品说明中提及支持二次开发的机型可由用户自定义数据处理方式。

(2)法律分析

从产品角度看,人形机器人通过摄像头、激光雷达、力传感器、麦克风持续采集环境数据,可能涉及人脸、人体姿态、行踪轨迹、声音等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十八条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机器人运行中与人、设备、环境发生物理接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确立产品责任严格归责原则,生产者不能以“没有过错”免责。宇树科技产品目前主要销往科研教育、工业巡检等B端场景,个人消费者场景占比较小,因此产品责任和数据合规风险尚未充分暴露。但随着R1 Air等低价产品推向C端市场,以及人形机器人进入家庭服务场景,上述风险将显著上升。

(3)尽调要点

尽调中应核查是否投保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及保险金额;梳理数据类型、数据流、存储位置,识别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审阅用户授权协议、隐私政策、场景告知机制;检索产品责任事故、人身伤害诉讼或行政处罚记录。

  • 核查是否投保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及保险金额;

  • 梳理数据类型、数据流、存储位置,识别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

  • 审阅用户授权协议、隐私政策、场景告知机制;

  • 检索产品责任事故、人身伤害诉讼或行政处罚记录。

6、行业标准与监管政策不确定性

(1)招股书披露

招股书在“第三节 与行业相关的风险”第(三)项中披露:“监管政策、行业标准及社会接受度等因素亦可能对商业化进程构成制约。”第(四)项进一步指出:“全球相关产业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变动,亦可能给市场需求带来不确定性。”

(2)公司应对策略

面对监管政策与行业标准的不确定性,公司采取“技术领先+标准参与+场景验证”的应对策略。技术上,公司持续突破高动态运动控制、具身大模型等核心技术,以产品性能领先对冲标准变化风险;标准参与上,公司是全国人形机器人生态联合体发起单位、全国机器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形机器人分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场景验证上,公司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石油、中石化、宝武集团、亚马逊、巴斯夫等国内外行业头部企业开展商业化验证,积累真实场景数据。

(3)法律分析

行业标准与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是人形机器人行业面临的特殊法律风险。2026年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形机器人与具身智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人形机器人与具身智能标准体系(2026版)》,设有基础共性、类脑与智算、肢体与部组件、整机与系统、应用、安全伦理六个部分。2026年3月31日,全国机器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形机器人分会立项“人形机器人安全要求”系列国家标准,包括第1部分通用安全、第2部分工业领域、第3部分个人及家用服务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旦人形机器人安全要求国家标准成为强制性标准,产品未达标将面临不得生产、销售、进口的法律后果。

(4)尽调要点

尽调中应核查标的公司参与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定的情况;评估现有产品是否符合已发布或征求意见稿中的安全、伦理、数据等政策法规要求。

  • 核查标的公司参与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定的情况;

  • 评估现有产品是否符合已发布或征求意见稿中的安全、伦理、数据要求;

  • 关注人形机器人身份管理机制、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的建设进度;

  • 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监管政策变化的分担条款和过渡期安排。

7、国际贸易摩擦与供应链管制风险

(1)招股书披露

招股书在“重大事项提示”第7条和“第三节 与行业相关的风险”第(二)项中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境外的收入占比均超过40%,占比较高。如果美国持续加大对我国企业出口业务实施明显不利的贸易、关税等政策,或者将公司列为限制采购合作、管制技术出口等清单企业,公司存在无法维持境外销售高速增长的风险甚至由此出现业绩下降的可能。”

供应链方面,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境内代理商采购进口物料的情况,约占原材料整体采购总额的20%。”“鉴于产业贸易政策与国际政治形势的不确定性,若外部供应链及境外市场管制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叠加美国相关贸易限制、出口管制政策进一步升级,可能会对公司进口物料采购、技术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2)公司应对策略

招股书披露的核心应对路径是“全栈自研+供应链韧性”。公司“坚持高性能通用机器人及核心部组件全栈自研,大幅提高了通用机器人的集成度与全身灵巧运动能力”,核心部组件自研率超过90%。生产模式上,公司采取“整机与核心部组件自主装配、零部件及部分工序外采加工相结合”的方式,机器人整机及核心部组件在公司内部完成生产、装配,非核心零部件及部分工序采用定制化采购和外协加工。采购管理上,公司实行基于“安全库存”的动态采购模式,制定严格的合格供应商准入制度,并“针对同一类型原材料建立多个供应渠道,以保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

(3)法律分析

境外收入占比超40%且采购端存在20%进口依赖,使宇树科技同时面临“出口管制”和“进口管制”的双重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虽然消费级和工业级机器人通常不属于军品或核物项,但高性能关节电机、激光雷达、芯片等核心部件可能被纳入两用物项清单。

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角度看,若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被拒绝人名单或受到供应链限制,将面临无法获取美国原产技术、软件、设备的困境。同时,公司境外销售也可能因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审查而受阻。

(4)尽调要点

尽调中应建立“供应商-物料-原产地-最终用户”四维筛查表:

  • 梳理境外收入按国家/地区、客户、产品类型的明细结构;

  • 识别前五大供应商及关键元器件采购来源,评估进口依赖度与替代方案;

  • 核查是否涉及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实体清单筛查;

  • 审阅出口管制合规政策、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管理流程及替代供应商清单。



PART 04

结语


宇树科技的科创板IPO标志着人形机器人产业从实验室概念走向资本市场主流。从法律视角看,人形机器人存在业务资质、开源模型双重许可、知识产权壁垒、行业标准与监管政策、国际贸易摩擦与管制等一系列关键风险,这些风险无法被传统财务尽调和通用法律尽调替代,需要投资人、律师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宇树科技披露的全栈自研、国产替代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开源社群建设、标准参与等应对路径,需要在交易前转化为可核查的尽调结论,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陈述保证、交割条件和赔偿机制。具身智能的未来,不仅取决于机器人能否跑得更稳、翻得更高,也取决于法律规则能否为这种“有身体的智能”划定清晰的责任边界。在规则尚未完全成型之前,审慎的行业特有风险尽调将是投资人穿越赛道泡沫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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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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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波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nbo@boss-young.com

万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现为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主任,并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推进小组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大数据联盟成员、上海数商协会成员、上海仲裁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研究委员会委员、基于川渝的部省协同公路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联盟理事等社会职务。具有国际云安全联盟(CSA)认证数据保护官资质,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连续评为2022年“A-List”法律精英,2023年、2024年“The Visionaries睿见领袖”,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2025年度Legal 500 中国精英(China Elite):TMT。曾于2023年出版《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251则典型案例的分析》专著,并牵头撰写《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银行保险篇》《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公共数据运营篇》《2025年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无形之智,有责之界(生成式AI篇)》等专题报告,并办理了上海首批2个“上海数据”品牌认证项目、全国交通行业数据产品挂牌及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项目、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融资第一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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