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戎朝律师和上官凯云律师代理的“搜索引擎缩略图快照实质性替代侵权案”(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入选。
作为该案件的原告代理人,戎朝律师团队与我们分享了代理该案的一些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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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被告一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的360搜索引擎(域名为www.so.com)提供原告享有权利的“观众观看比赛”、“公园光猪跑比赛”等22张照片,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通过公证方式进行技术保全,成功证明上述照片被存储于被告一的关联公司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中(域名为qhmsg.com),可供用户直接下载,且在大小、尺寸、分辨率等参数上与原告授权的第三方网站上对应图片文件的相应参数完全相同。
该案涉及搜索引擎缩略图快照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替代”的认定问题。被告提出了搜索引擎服务的避风港抗辩,认为其网站的图片本质是链接,所示图片是为方便用户查看因服务器故障或网速原因无法访问的网页图片的系统缓存,在已经删除涉案图片后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抗辩。承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团队凭借较好的技术知识储备,通过网络技术特点,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研判,并针对性的设计了精密的取证方案,揭开被告具有迷惑性的“技术羊皮”,暴露了其侵权行为的本质。以一种技术对技术,针尖对麦芒,在被告的技术优势领域进行踢馆,获得了案件的胜利。
本案抗辩焦点较多,我们就本案被选为经典案例的焦点介绍如下:

“链接服务抗辩”乃被告在本案中最具迷惑性的抗辩理由,如其他搜索引擎一样,被告将其搜索结果之图片,标明其来源于某正版网站(搜索结果右侧“来源”呈现的网址),用户若点击该图片,则会跳转至该正版网站正常打开,用户一般会以为这张图片是一种“深层链接”的方式呈现,因为其呈现的是“链接服务”的技术效果,所以被告也就提起了“链接服务的抗辩”。
但,我们团队在取证时,通过被告所呈现的该图片属性信息,发现该图片实际存储于被告关联公司的服务器中,也就是说,被告所提供之服务,并非“链接服务”,而只是对图片进行“设链”的行为。
另,我们团队经过技术对比发现,被告服务器存储的图片文件的文件名字上亦不同于其所设链之正版网站上的图片文件的文件名。若是链接服务,那么文件就只有一个,文件名理应相同,否则就是两个不同的图片文件,被告在服务器上复制了正版网站的图片,然后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这压根就不是链接服务,也不是搜索引擎服务。
查询当时公开的搜索引擎图片案件的判例,我们发现没有其他律师代理的权利人发现了这一技术特征,这意味搜索引擎在之前的其他类似案子里,可能完美的迷惑了权利人和法院。
同时,这也揭示出,被告实施的那些“将图片设链”、“明文标注图片来源网站”,“声称自身是一种搜索引擎提供链接服务”的一系列行为,目的均是企图掩盖图片实际存储于自己服务器的事实,因为那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定性。将直接侵权行为伪装成提供链接和搜索引擎服务,会导致司法上适用避风港规则,在举证规则、以及判决结果上有利于搜索引擎网站。
更为重要的是,此种技术设置,对于用户而言毫无意义,那么其产生效用的唯一场景就是在诉讼中作为抗辩理由。



公证内容:1.证明涉案图片存储于被告服务器,可见其图片的完整文件名称


公证内容:2.被告将图片设链到的正版网站上该图片的存储地址,可见其图片的完整文件名不同于被告网站上的文件名字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性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图片文件在大小、尺寸、分辨率等参数上与来源图片网站上的图片文件完全相同。换言之,公众无需点击图片跳转到原网站就能获得与原网站完全相同的图片,显然已经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
同时,被告也曾抗辩,网站页面右键属性显示的图片大小小于下载后图片的大小,因此不属于实质性替代。这一点,我方向法院解释,分辨率分为显示分辨率和图像分辨率,证据已经显示,被告服务器所存储之图像文件的分辨率和原告正版授权之网站的图像文件的分辨率相同。被告指的是显示分辨率,在显示图片时会根据用户需求或者屏幕大小动态调整,而且搜索引擎的图片展示界面,具有放大缩小按钮,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显示分辨率,不影响其侵权事实的认定,即使是显示分辨率,证据显示,其与正版网站的显示分辨率也基本相同,显然是为满足欣赏之目的,不能作为缩略图的抗辩理由。

图 360网站和被链网站上图片属性信息对比表

被告认为,其提供的是网页快照服务,因此应当进入避风港。为反驳这一抗辩,团队律师拆分细化了“网页快照”的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即展示页面和抓取页面完全一致,并标识“网页快照”、注明抓取时间等,而被告无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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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网页快照的应然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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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页面和原网站页面排版设计完全不同,亦无网页快照字样和抓取时间

在团队多年的技术类案件诉讼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某些技术大厂,往往会利用其技术优势和法务人才优势,让程序员和法务相配合,利用法律规则和司法经验,通过技术安排和精心设计,故意将网站设计成具有法律迷惑性的技术状态,使其在后续面临诉讼时,可以使用避风港条款,达到为其免责的目的。
我们认为,应当维护法律的正向的指引作用,对骗用、滥用避风港规则的情形务必及时予以矫正。
实践中,司法和立法的动态会直接影响互联网巨头的商业模式,远如“Napster P2P音乐分享案”后对p2p技术走向的去中心化影响,近如避风港条款对UGC视频分享商业模式的形成的影响。“避风港”规则的出现最初是为了保护网络服务平台的发展,但这一规则的建立和司法上的免责实践,也促使部分企业有了适用避风港条款的动机,甚至出现了滥用、骗用“避风港”逃避侵权责任的现象,这无疑是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造成了法律的反向指示后果,司法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情形应当及时矫正,发挥立法和司法的教育作用,防止规则被滥用。
另一方面,若案件中出现迷惑性的技术状态,则要求律师团队需要对互联网的技术原理、技术特点具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同时结合本领域的专业法律经验,识破技术和法律陷阱,必要时要具备硬碰硬的能力和勇气,敢于从技术层面撕破 “避风港伪装”,并有针对性的将对其抗辩的反驳过程逐一体现在了取证过程中,让证据说话,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总的来说,本案是一个经典的具有定性难度的诉讼工作,就像“厨师考试”里的“蛋炒饭”项目,极其考验证据保全策略和诉讼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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