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环境之下,虽《建工解释一》将优先受偿权行权期限延长为18个月,但为避免因建设工程建成后发生物权变动而导致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落空或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以追讨工程款,笔者建议一经与发包人商讨不成应立即采取诉讼及保全方式追讨欠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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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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