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由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仲裁委员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联合发起设立的东湖国际法律论坛,至今已成功举办三届。论坛致力于汇聚国内外国际法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当下国际法领域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交流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做出智力支持。
自创办以来,论坛取得了学术界和诸多单位的大力支持,论坛的举办者、承办者与合作方不断壮大,中国国际法学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等单位先后加入其间。
2019年11月23日,第四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在美丽的武汉东湖之滨圆满举办。本届论坛的规格全面升级,经合作各方共同商议,论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武汉大学、中国国际法学会三家单位主办,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武汉仲裁委员会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并且随着论坛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参会嘉宾的阵容更为强大,众多中外国际法专家学者参会,共襄盛举。
与此同时,为巩固论坛研究成果,扩大论坛影响力,促进国际法理论与实务结合,本届论坛的主办三方还签署了共建"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合作备忘录,明确将东湖国际法律论坛设为常设论坛,并作为一年一度的国际法研究盛会持续举办,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充满自信、开放包容、持续发展的平台,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建立新型国际关系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

图:李斐、卢鹏起、黄进代表主办方签署合作备忘录
本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的主题为“未来科技与国际法”,不仅是未来科技与国际法的对话,而且也是学术届与实务届的对话、科技界与社科届的对话,更是中国与外国的对话、东方与西方的对话、当下与未来的对话。论坛分设“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未来科技视域下的国际竞争秩序”“电商领域金融与法律风险与挑战”三个研讨单元,与会嘉宾对步入大数据时代后,新科技在国际范围内对立法、合规、权利保护等法律问题产生的影响,以及当下对新生科技的法律规制手段应当如何设计和完善进行探讨。

为使无法亲临现场的各界人士一同分享这场思想盛宴,有幸参加对本次论坛的小编结合自己的参会记录,对嘉宾的发言和讨论内容进行了简单的归纳整理。但是,这里必须特别说明,由于条件及时间所限,小编未能和发言嘉宾核对所记录内容,归纳和整理的内容也难免有失准确之处,故以下整理内容仅供阅读参考,不作为引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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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首席专家万鄂湘为开幕式作书面致辞。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冯洁菡代为宣读了该致辞。他在书面致辞中指出,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的发展触及更为广阔和纵深的领域。本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顺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逻辑,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聚焦未来科技视域下的大数据、网络安全、国际竞争秩序、金融与法律风险等前沿问题,有助于在全球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推动国内外科技领域前沿法律思想与实践的交流互鉴,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凝聚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新共识,促进科技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卢鹏起在开幕式辞中表示,随着科技的进步,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的大发展、大变革和大调整。中美贸易战的出现其实与科技的发展密不可分,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等一系列依托于科技进步出现的经济新物种对于世界贸易的格局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撼动了美国世界第一大国的地位。近期贸易战虽有缓和,但其根本矛盾依旧存在,贸易战还将长期持续。

图:卢鹏起
他强调,在科技变革的时代,科技就是国力,是各国之间竞争的核心实力。目前世界各国正在逐步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严格限制,科技领域成为了国家间竞争的新战场。科技不断创新,制度也就需要不断跟进,国际法也同样面临着科技战带来的变革与挑战。他希望此次论坛对未来科技与国际法的讨论,能够推动中国更多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引领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规则打破藩篱壁垒,将科技成果为更多国家人民所用,实现其社会价值。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将与政府部门、国际法学者和国际法领域实务工作者加强合作,为推动中国参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做出贡献。
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在致辞中回顾了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的创办历程,以诗意的语言预祝此次论坛顺利召开,并对主办、承办及协办各方表示衷心感谢。

图:黄进
国际法的发展历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他强调,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对社会生活、国际关系产生重要影响,进而深深地反映在国际法的发展上。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也是科技发展的产物。科技发展与国际法发展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给力、相互促进。由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国际法也会快速发展。
他指出,当今世界,各国民之间缺乏必要的尊重信任、合作,充斥着傲慢与偏见,建设和谐世界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难度加大。但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未来科技对人类的挑战,就是对法律人的挑战,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挑战。他认为,此次论坛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在科技快速发展的当下,国际法向何处去?他相信此次论坛将会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
武汉大学副校长李斐在致辞中代表武汉大学欢迎各界来宾。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作为主办方参与了前三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的筹备工作。今年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全面升级,武汉大学作为主办方参与此次论坛,非常重视论坛对中国参与国际法律体系建设带来的深远影响和贡献。他认为,东湖国际法律论坛是汇聚国内外专家,助益各方发展,助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高端法律论坛。论坛的主题紧跟当今热点,议题的设计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各方专家齐聚一堂对议题进行深度研讨和交流,是国内在国际法领域极有价值的国际法人的盛会。最后他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图:李斐
本届论坛开幕式由国际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主持

图:肖永平

图:冯洁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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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报告
在合影留念和短暂的茶歇过后,论坛正式进入了主题研讨的总起部分——主旨报告环节。该环节将对此次论坛的主题:未来科技与国际法进行破题,谈谈当今国际法面临的国际环境和战略背景。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王春晖结合其代表中国参与信息产业的国际规则制定的经历,与大家分享对国际立法及制度性话语权的心得体会。

图:王春晖
他首先明确了对当今国际社会环境中的国际法体系建设的研究思路,并将其分为三步:观察(observe)、分析(analysis)和思考(thinking),提出“我能干什么”、“我正在干什么”、“我应该干什么”、“我还在等什么”四个思考原则。
他从2019年热点话题:中美贸易战和孟晚舟事件切入,引出国际争端中科技国力的重要性。他认为,中美贸易战,实质就是5G之战,是一场涉及技术而非常规武器的竞赛。在一个由计算机网络控制着最强有力武器的时代,任何主导5G技术的国家,都将在经济、情报和军事上占据优势地位。中国的5G科技发展之迅速也已经远超大部分发达国家。即便在贸易战背景下,中国科技发展遭受美国的频频阻挠,但仍保持住了其不可撼动的科技领先地位,而美国的阻碍行为只会对自身的科技发展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这一点,在他发表的文章《特朗普正在破坏以美国为核心的“科技生态圈”》中作出了更为细致的阐述。
他还提出,中美之间博弈不会缓和。他认为所有的缓和都是暂时的,因为一个崛起的大国和一个守城的大国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发展理念,才是中美贸易摩擦的最优解。
第二部分,王春晖教授继续追问“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制度性话语权在国家战略发展中的重要性。制度性话语权是党中央确立的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国际战略,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础。只有先掌握话语权,才能在此基础上引导各国向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方向迈进。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是国家对国际事务或重大国际事件的定义权;是国家对国际制度和游戏规则的制定权;是国家对国际是非的评判权。以他所研究的通信领域为例,在2018电联全权代表大会上,所有成员国都同意在中国文稿的基础上审议电信规则,这就是中国在电信领域掌握制度性话语权的体现。这些权力(power)体现的是强大的国力和国际地位。而在国力的构成当中,又属精神国力最为重要。无论物质国力有多大,精神国力为零,国力为零。他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中,为提升我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贡献“精神国力”。
第三部分,王春晖教授对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进行了简要阐述。网络空间安全也是时下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他将网络空间可分为基础“物理层”、数字“代码层”和信息“内容层”,此种分类方式也得到了国际学界的认可。其中基础“物理层”的安全是各国正在加强建设的环节。2016年5月,他向中央提出“组建国家一体化数据中心”的建议。此次论坛上他又提出一个全新的概念:领网权。他认为领网权应当是网络空间的国际法边界,我国在制定网络空间安全相关法律时应当对“领网权”概念有所考量。
休斯顿大学法学中心教授、美国律师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前主席亚瑟尔·杜勒致力于外太空领域的学术研究。其担任美国国家航天协会理事、美国航天航空学会副研究员、英国星际协会研究员等社会任职。为承认其在航天领域的贡献,位于火星和木星间的小行星带中的一颗被命名为“44455ArtDula”,可见其在国际航空航天事业的影响力。

图:亚瑟尔·杜勒
在此次论坛上,他介绍了当下全球外部空间的经济情况,从数据上可见外空存在很多机遇。他对比1957年来各国对外层空间的经济投入状况,认为中国将在未来十年成为该领域最大的投资者。
有关外太空法律,他指出,目前全球范围内,美国的太空法体系相对完善。宪法修正案给予外太空建设、矿产开发等探索行为以合法性,下位制定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包括行政法和普通法,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完整法律体系。虽然美国已在外太空立法上已有丰富的经验,但他仍然认为,中国作为未来在航空航天领域必将有所成就的强大国家,是修正美国太空法,制定国际空间竞争秩序所需要的合作伙伴。
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秘书长肯尼迪·加斯顿站在更为宏观的角度,分析科技对国际法各分支领域的影响。他指出,国际法的性质是动态的,它必须注意到近几十年来科学和技术的迅速发展,并跟上这些发展的步伐。技术已成为当今国际法实践和学术界几乎每个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他从国际空间法、海洋法、武装冲突法、网络空间国际法等领域总结科学和技术进步对国际法的影响,并简要指出所构成的挑战和所提供的机会。

图:肯尼迪·加斯顿
站在国际空间法角度,60年来,国际空间法始终在不断地推陈出新,逐步完善,但随着私人玩家涌入市场,太空资源的商业开发、太空旅游和太空工业化开始被提上日程,随之而来的资源归属问题、空间碎片的责任问题接踵而至,成为了未来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武装冲突法领域,他指出,随着近期的科学技术进步,诞生了许多新式战争手段,不仅可以限制对无辜平民的伤害,而且还可以使战斗人员的生命不受影响。这就需要运用到机器的识别能力和学习能力。而给机器设定程序化的暴力行为本身就带有人类的判断能力,这是责任归属的关键因素。
在对国际法各领域的立法发展情况进行概述后,他借此论坛交流机会,呼吁论坛参与者为国际立法付诸努力,以可持续应对当下科技进步带来的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作了题为《互联网时代的数据安全》的报告,她重点关注了互联网背景下司法公开及其数据安全的问题。她指出,现代科技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改变了传统司法审判方式,并使得司法公开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内成为可能。在科技的助力下,司法公开的对象、内容及方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司法公开的对象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不特定多数的陌生人转变,司法公开的内容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的公开发展到整个审判过程公开等。但是这种范围及程度的公开反过来可能影响整个司法行为本身,可能对传统的司法哲学中所秉承的审判独立等价值造成冲击。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下,正义哲学在价值冲突与衡平过程中的嬗变正在发生。

图:傅郁林
因此,在借助科技推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要做好独立与公正,成本与效率,秩序与安全的价值衡平,探寻技术保障与价值选择的边界。中国历来面临司法公开不足的问题,因此借助科技的力量推动司法公开的深入无可厚非,但是在运用新技术推动司法公开的过程仍应保持足够的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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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下午13:40,论坛的专题研讨部分正式展开。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聚焦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企业数据合规管理、大数据爬虫的法律边界和数字货币中的国际法问题,解读大数据时代对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在国际法领域探索应对方式。
本单元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国建担任主持。

图:徐国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与监管事务部风险合规处副经理张薇以通信企业视角出发,谈数据保护实践与合规探索。

图:张薇
她从立法、监管两方面对国内数据保护的背景情况进行概述。以《网络安全法》为首的一系列数据保护相关立法正在不断出台,国内数据保护规则体系正不断趋于完善。从监管层面来说,行政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从立法监督、行政执法、司法判决和行业自律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监管。在国际法平台上,数据保护监管环境也正日益趋紧。著名的欧盟GDPR与此前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相比,数据主体权力更大、管辖范围更大、违规处罚更严厉。
不仅仅是国际立法,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也可能对我国境内企业实行“长臂管辖”。如2018年3月底美国出台的云法案——《明确数据在海外合法使用》;2018年6月28日订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这些域外法律都是国内数据使用者需要警惕防范的合规风险点。信息保护要求高、信息泄露危害大、违法违规责任重,信息安全是通信企业合规的重点领域,
她总结了以通信企业为代表的合规管理总体体系。她以中国移动为例,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合规文化四个方面构建合规体系,以实现企业内部管理总体满足合规要求。在这一体系建构下,中国移动在合规风险管控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最后,她对加强国内通信企业的合规保护提出两点建议: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个人信息财产属性和归属,明确信息跨境转移的具体规则和基于公共利益的数据开放规则,并建立个人信息分级分类制度;二、出台积极的大数据产业保护政策,为中国大数据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从数据爬虫的执法案例谈数据流动秩序的构建。大数据爬虫是一个专业化概念,他介绍了大数据爬虫的执法背景,简单介绍了爬虫的定义和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在此信息背景下,他就国内几则网络爬虫爬取数据案例,对数据爬虫的一般裁判规则进行归纳总结。他指出,当前实务中的对数据爬虫的合法性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承认数据价值,赋予平台数据竞争性财产权益;考量平台获取数据的手段;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

图:陈际红
他认为,数据在流动中产生价值,促进数据流动是基本价值观。不应为了防止数据滥用和泄露而禁止企业对数据的合理使用,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当谦抑适用。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数据使用权的分配机制,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他认为如此可将数据的财产性质最大化,发挥其经济价值,是未来立法可考虑的方向。
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从利弊两方面对数字货币对国际金融秩序带来的影响做出解读。数字货币是金融领域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当前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正在考虑出台央行数字货币。彼时数字货币会成为金融强国的标配,成为全球话语权的重要标志。在决定是否允许数字货币流通以前,需要先明确央行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之间的区别,对数字货币的发展样态有所了解。

图:杨松
她认为,数字货币对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国币秩序,数字货币跨国使用的便利性和高流动性侵蚀国家货币主权,解稳国际货币储备,参与国际货币竞争;对国际金融交易秩序,改用数字货币进行跨境支付清算将直接影响国际支付体系的话语权,同时也将影响央行对货币在公共利益方面的设计;在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则是一把双刃剑,及数字货币对国家外汇管制的僭越也可能助长洗钱行为。
她认为,尽管数字货币存在上述种种风险,但在未来,其仍将是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我国应适时推出本国央行数字货币,助推人民币国际化,创造重塑大国货币地位和影响力的机会。当然,她强调,数字货币对于人民币国际化仍只是起到助推作用,人民币国际化的根本依然在于国家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提升。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以《中国大数据战略与个人信息立法的价值冲突与路径选择》分享了他对于中国提出的大数据战略内涵的理解以及在推动该战略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立法存在的价值选择冲突问题及应对策略。

图:刘德良
他在报告中指出,中国大数据战略的核心内涵主要体现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要利用数据提升治理水平”“要利用数据改善民生”、“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四个方面。大数据战略实施的基础在于做好数据的确权,即通过确立数据的流通和风险防范规则,保障数据的开放、共享、交易、共享、流通、利用。但是,纵观中国在个人信息数据方面的立法,主要是沿用了欧盟立法的思路,即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控制个人信息为核心。在数据的流通规则方面,强调通过隐私权保护模式强调个人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处理、流通应取得个人授权;在数据风险防范规则方面,强调防止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然而,这种“单向化”“控制式”的立法思路已经远落后于中国的大数据战略提出的时代背景,也与大数据战略在数据收集、分析、利用等方面所强调的核心价值存在明显的价值悖反与冲突。
他认为,要实现中国大数据战略的目标,在数据流通方面,要解决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立法方面未对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进行区分的问题。由于不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个人信息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但是在大数据战略背景下,由于信息种类多、来源丰富、处理高效快速、收集后利用的多场景性和不确定性,几乎所有数据都与个人相关。这种极端宽泛界定为数据的确权带来很大的困难,面临数据确权难、数据流通难等问题。因此,他建议立法上要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无法识别的则应属个人数据,由收集人所有并可以合法的转让和利用。在数据风险防范方面,应明确防止数据的滥用的规则,如制定《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滥用防治法》以有效规制个人数据滥用。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副秘书长王丽玉女士对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亚非法协”)及其主要职能做了简要介绍。她介绍,亚非法协于1956年成立,是万盟会议召开的直接成果,与国际法渊源深厚。其秘书处设于印度德里。设立宗旨是为新成立的非洲国家提供形成组织的机会,帮助他们在国际上发声,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亚非法协是最早提出群岛水域、专有经济区的概念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推动国际法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亚非法协已有48个成员国,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其职责在于给亚非国家提供交流国际法问题的平台,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国际法法律服务。

图:王丽玉
在亚非法协的一系列工作中,由她领导的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工作组之一。每年由中国代表团提出议题,工作组在年会上对议题进行审议。截至日前工作组已召开四次会议,会议明确了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网络犯罪问卷调查,起草自愿使用与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并准备在第五次工作组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她呼吁在场各位国际法专家参与到国际法制定工作中,发出中国的声音。
中交第二行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合约部总经理陈孝凯以自身工作经历向在场各位生动描述了在国家机密行动中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他称,在当时公司建立了7个财务共享中心,所有财务数据与银行联通。将企业业务、财务和金融进行一体化管理。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办法、网安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办法,将信息泄露风险降到最低。他指出,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企业需要在拥抱大数据时代,享受时代带来的机遇时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尽到企业的数据合规义务。另外,企业对国家立法也有期待。网络安全问题是看不见的风险,目前国内立法存在滞后性。他建议从两个方面促进立法:试点引领型,做尝试性立法工作,让立法跟得上数字发展的前沿;填充配套型,逐步完善网络信息技术的法律规制体系。

图:陈孝凯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明春就个人信息出入境问题进行了观点展示。他认为,依法、合理、高效的数据流动是相关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个人信息的出入境存在阻碍。他对这些阻碍提出如下质疑:一、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案件审查的原则尚未明确,对个人信息权利主体的认识和判断仍存争议;二、对未来法律体系完善存在困惑,现行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存在模糊理解,网信办是否有能力评估数据出境的安全问题尚未可知。他认为,在个人信息出入境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之前,为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应当在保证个人信息正常流通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规制。

图:邹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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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论坛第二单元以“未来科技视域下的国际竞争秩序”主题展开研讨。置身于科技蓬勃发展的当今世界中,嘉宾们将目光投向包括外空资源利用、国际电信、大数据及个人信息、智能武器、商用无人船等在内的多个领域,重点探讨了该等领域内,伴随着科技创新所带来的变化及新探索,以及当前国际法秩序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问题。
本单元由武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登华主持。

图:李登华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苏金远介绍了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国内立法动向。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对于外空空间的探索成为可能并不断深入,诞生了一些研发外空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公司,外空资源开发方面的规范与治理也得到关注。在外空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个别国家已经进行了国内立法,如美国2015年制定的《外空资源探索利用法》、卢森堡2017年制定的《外空资源勘探利用法》。在国际立法方面主要有1976年制定的《外空条约》,1979年制定的《月球协定》。在国际立法层面,基本确定了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则,即禁止各国将将外空(外球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但是对于外空资源的开发主体、客体、开发模式等方面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国际社会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图:苏金远
他认为,外空矿产资源的开发不能持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的态度,要在国际法层面上加以规范。因为,放任自由主义可能带来开发冲突、获利不公、环境破坏等问题,不利于国际社会和平稳定以及外空资源的健康开发。
联合国国际电联(ITU)(国际电信规则)专家组副主席黄西平则尤其关注国际秩序的建设与发展,他强调中国和平发展有利于全世界这一观点,并认为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并呼吁学界业界共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他认为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信规则》的制定,因为《国际电信规则》对于未来国际社会会产生极其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他为此呼吁更多的国内法律专家、学者、教授,更多的国内信息通信的参与者、技术专家、产业引领者,加入《国际电信规则》的队伍。希望中国人能够在国际组织中发出中国声音,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贡献中国智慧。

图:黄西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李寿平作了题为《智能武器的应用于国法最新发展》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智能武器(自主武器系统)的应用对现有国际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自主武器系统的应用可能违背人道主义所确立的区分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自主武器系统的应用天然地面临合法性的质疑。

图:李寿平
但是,他强调认为,自主武器系统对人道法造成冲击的隐忧,并不意味着使用自主武器系统当然的不合法。他指出,现代国际人道法对禁止使用的武器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作战手段与方法亦有明确的国际法规则进行禁止或约束。在他看来,自主武器系统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作战新手段或新方法,自主武器系统的应用并不违反国际法,只有使用核武器、生化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不分皂白武器的自主武器系统与现行国际相冲突。
但与此同时,他也强调,为防止自主武器系统的滥用,应明确自主武器系统的应用及其使用的武器受现行国际人道法的约束。自主武器系统违法使用禁止性武器,或其使用武器采用非人道的袭击手段或产生非人道的后果,其产生的国际责任应归责于国家或相关实体。此外,他还认为对自主武器系统实施额外监管是必要的。为此,一方面要在自主武器系统的研发中嵌入伦理和法律规则,另一方面,确立完善的国际责任制度,确保自主武器系统在国际法框架下应用。
海事领域是国际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海运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货运方式,其秩序规则的制定将直接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结合当今科技前沿中的商用无人船技术,探讨新科技带来的保安问题,以及对传统规则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图:王国华
她提出,为了妥善应对商用无人船的保安问题,应明确界定未来商用无人船在海盗活动中的地位并厘清新型海盗行为与传统海盗行为的差异,以此为基础提出应对商用无人船保安问题的对策。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A1988)中,对商用无人船作为被害方和侵害方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两个公约还对传统海盗和新型海盗做出不同定义,对比出二者在行为地点、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之间的差异。
关于如何应对商用无人船保安问题,她认为,应当全面梳理国际海事条约中保安责任相关内容,进一步规定商用无人船保安的行为要求,区分应对传统海盗和新型海盗的不同行为,并积极推动“海盗罪”立法以规制船舶无人化时代的海盗犯罪。
“相聚东湖畔,论坛话未来,科技新发展,国际法当先。”在发言的最后,她以一则小诗,预祝此次论坛的顺利召开,为未来国际法发展寄予美好祝愿。
中国民航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主任孟庆芬聚焦无人机,她在分享中谈到,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的发展迅猛。2015年是无人机发展的元年,那时无人机市场的规模大约为60多亿,但到2020年无人机市场预计可以达到上千亿的市场规模。但是随着无人机市场的快速发展,无人机在航空安全和安保问题上面临挑战。在民用航空领域,无人机主要由国际民航空公约进行规制。但是航空器作为武器的犯罪形式并未涵盖在当时保安公约中,北京公约因此应运而生。在国内法律规制方面,我国公安各部委已起草规范条例,其他国家也正在加速推进国内立法。

图:孟庆芬
此外,她还在指出,现阶段中国民用航空业发展迅速,预计不久将超越美国,但是目前民用航空领域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她呼吁国际法专家学者多多关注民用航空业,以制度完善法律体系以支撑民用航空业的蓬勃发展。
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高级法官平阳丹柯亦关注了无人船舶的问题。他指出,中国目前的无人船舶技术基本与东亚地区保持同步,但仍以理论研究和小型试验为主。目前研究试验基地主要在珠海和青岛两个地方。珠海基地的技术成熟,但只运用于小艇;青岛基地以运用于船舶,达到自主航行的程度,未来可能应用于120个集装箱承载量的商船。总体而言,目前自主避碰已经实验成功,但航迹不理想,现有技术仍有很大提升空间。青岛基地方面,自主船舶实验需经海事局审议批准;珠海基地因没有部门监管,可自由实验。他认为,在无人机的研究试验方面,应开放实验空间,减少行政干预。

图:平阳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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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论坛第三单元围绕“电商领域金融与法律风险与挑战”主题展开了讨论。与会嘉宾围绕金融空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数据合规等方面分享了观点。
本单元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主持。

图:李虎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作了题为《金融科技安全发展与制度创新》的报告。他说,当前是技术驱动金融创新、金融与科技协同发展的新时代,也是需要保证金融科技安全发展的新时代。金融科技经历了从自发探索到规范发展、从零星开拓系统架构、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统筹的变化,要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发展,必须保证技术、市场、监管协同发展。近几年,我国不断推进金融科技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法律不完备,监管滞后等问题,如何使法律跟上市场及技术创新的节奏是目前面临的一大问题。近几年,在金融科技探索方面呈现出监管日趋明朗(政策多、监管信号强)、监管科技的推广备受关注、金融信息保护更加严格、金融科技系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科技严监管执法成新常态等趋势。他认为,金融科技制度的创新建议以监管制度标准化、企业内容合规化、软件技术代码化为路径,尝试监管沙箱等以及金融科技技术创新集中探索等模式。

图:黄震
京东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伟分析了跨境电商业务的数据合规面临的挑战,并结合京东的实践经验分享了如何应该挑战。他回顾跨境电商从个人海外代购到海淘再到专业跨境电商的14年发展历程,并分析了目前跨境电商的两种主要业务模式(跨境保税进口模式与海外直邮进口模式)所面临数据合规挑战。在他看来,目前跨境电商所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主要呈现为不同国家合规要求的多样及繁复性,由于各种规则交织易于激发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以及隐私保护的数据安全问题等。他认为,数据合规应充分利用规则与技术,做到规则与技术相结合。一方面要保障用户隐私及数据安全,构建完整清晰的规则;另一方面要明确目标及方式与方法,技术驱动技术解决合规的问题。他认为,随着数字贸易规模的增大,企业所面临的数字合规及保护方面的挑战会不断升级。

图:付伟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颖从律师实务出发,分别从产品质量合规、广告合规、商标的平行进口三个方面梳理跨境电子商务合规的新要点。第一,在产品质量合规方面,主要采取原产地质量标准原则以及告知义务,即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的,须告知消费者自行承担风险。在进口产品标签内容边界,要确保能够获取中文电子标签。对于企业进口产品是否还要遵守国内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规定,立法与实务中并不十分明确,但建议企业不要突破中国的法律监管和强制性规定。对于企业而言,要做好企业内部的合规性自查,如有差异应明确告知消费者。第二,在标签涉及的广告合规问题上,商品的中文标签应与外语严格对应,不要增加其他内容或过多艺术处理。中文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体现产品本身功能,翻译内容不应违反国内强制性法律法规。第三,在零售进口商标合规方面,我国商标法未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明确,司法实践中主张国际用尽规则,承认平行进口合法性。

图:袁颖
道琼斯中国区风险合规总监马建新对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的国际制裁合规形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他的应对策略。他分析认为,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制裁合规、反洗钱合规、出口管制合规等的形势都尤为严峻。例如在制裁合规方面,中国被制裁的机构及个人数量不断增加,理由多样,且机构及高管都会被制裁。所以做好合规体系建设十分必要。做好合规体系建设要做好管理层承诺、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和审计、合规培训等多方面的工作。此外他也强调,合规不仅是遵守自己国家的法律,还要考虑具体场景项下的其他对方。与此同时,合规要从端到端,从供应端开始控制,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业务,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图:马建新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所企业风险管理与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孟宪领亦强调了做好企业合规及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重视风控能力建设才能有效提升企业能力,从而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梦想。

图:孟宪领
湖北省商务厅副巡视员艾力指出,企业合规不仅仅只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如何帮助企业应对合规风险也是政府的一项职能,许多企业亦提出注入要求政府加强监管等方面的期望,其实政府正在着力做好相关工作,如出台出口管制方面的立法、制定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指导等。

图:艾力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勇回应了单元演讲中提到的电商合规的问题。

图:杨勇
他说,从立法进程上看,电商发展二十余年后才有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是十分缓慢的,但从产业发展角度上看,这却给电商的迅猛发展留出了空间。在他看来规则高给创新留出一定的空间,要平衡好二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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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邓朝晖主持,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分别致闭幕辞。
刘超全面总结了本次论坛取得的成果,期待下届论坛办得更好。他同时简短介绍了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筹备和成立的情况,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国际法领域的规则制定,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

图:刘超

图:邓朝晖
本届论坛得到众多学者、专家的广泛支持,由于受篇幅所限,我们只能将部分嘉宾的观点和发言作简要的摘录和整理。在此,我们对所有参与本次论坛的嘉宾以及所有工作人员表示最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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