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沈圆博士作为《新闻夜线》受邀嘉宾,为您揭露“留美学生晒持枪照威胁教授被遣返”事件背后的代价
新闻事件回顾:美国媒体报道称,一名就读于爱荷华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因为在社交网络上张贴持枪照,并暗示如果考试挂科,将效仿当年枪杀多人的中国留学生卢刚那样,射杀教授,因此这名中国留学生被遣返。

当事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持枪照
2月14日晚间,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沈圆博士受邀作为上海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夜线》栏目的点评嘉宾,就该学生行为的性质,以及引发的中美两国文化差异、中国留学生在国外求学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与主持人进行了探讨。

就该学生行为的性质,沈圆博士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前的判例,如果该学生并没有威胁的故意,则此类言论并不足以定罪,因此,根据现有的信息,该学生的行为并未明显违反美国的法律。但是考虑到爱荷华大学之前发生过的中国留学生枪击案件,以及美国校园枪击案的频繁发生,学校有理由认为该学生的言论客观上对学校构成了威胁。因此,学校较重的处理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该学生的言论,已经客观上威胁到了公共安全,警方有理由通过没收枪支等手段,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

就主持人提出的,该留学生是否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帮助,甚至重返校园的问题,沈圆博士表示,由于整个事件进展非常快,学校很可能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如果这种程序上的瑕疵确实存在,那么该留学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这个事件也再一次反映了中美文化上的差异,某些行为在中国可能并不会被视为严重的威胁或罪行,但是在美国,则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例如,2015年3月在美国发生的校园欺凌、绑架和酷刑折磨案件,实施这些行为的留学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并可能遭受最高终生监禁的处罚。由此可见,在中国后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某些行为,在美国社会看来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同时,沈圆博士结合自身的留学经验体会,告诫留学生,应当充分尊重和了解东道国的文化,避免自己的不当言行产生严重后果,尤其是某些歧视性的言论,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对于主持人提出的中国留学生法律意识淡漠的忧虑,沈圆博士表示,随着留学生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低龄留学生数量的增加,留学生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也是日益明显。而且,这不仅仅是留学生对东道国法律缺乏了解的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部分民众尚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对中国的法律都不是非常了解,更遑论美国的法律了。
本所高兴律师作为《新闻夜线》受邀嘉宾,分别对两起航空新闻事件进行专业的法律点
两起新闻事件回顾:
事件一:2015年11月9日,一名记者乘坐南航CZ6101航班前往北京采访时,在飞机上突发肠梗阻,求助乘务人员,飞机降落后,“救护车就在10米之外,却接近50分钟,才打开舱门。”两名急救医生登机,未携带担架,而是与空姐、机长吵成一团,推脱由谁将他送下飞机。最终,当事人“半蹲半爬下飞机,并进入救护车,”身边没人扶他一把。
事件二:2016年1月21日,东航一上海飞北京航班,乘客39人到达机场后被告知因“超售”满座无法登机。
对于以上两起事件,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高兴律师与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展开了讨论。
对于事件一的观点:

高兴律师认为,乘客购买了一张机票,从法律角度来讲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建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作为乘客他支付机票的价款,作为航空公司他有义务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而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也是一种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必须给机场提供服务费,那么机场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就包括完善的医疗服务。

在事件中航班落地滑行时由于刹车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不能继续滑行,等待拖车至停机位之后才开启舱门。主持人表示,应急的车辆是否有可能直接到滑行道上来接病人呢?高兴律师认为,这是要和机场做联动,不是机组人员可以决定的,而且这也仅仅适用于比较极端的情况,比如发生劫机或者紧急迫降才可能会采取这样的措施,消防车救护车全部到位,但是这种情况的话机场跑道是要全部关闭的,整个机场的运行都要停下来,因此这个情况不是机组人员可以决定的。
从法律和责任的角度来判断,到底是谁应该送张先生下飞机?这就要看法律的规定应该由谁来履行这个义务。从机组这个角度来说的话,合同法有规定航空运输责任人他是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在旅客发生疾病的时候,这个尽力救护一定是包括尽他的专业能力。而对于救护尤其是急救,作为乘务组来说他可能不具备一个非常专业的能力,他能不能够诊断能不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个就无法对乘务人员提出一个过高的要求。反倒是在场的医护人员,法律也有规定,医护人员应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诊疗义务的主体应该是医疗队,航班的乘务人员尽到的是辅助的义务。如果张先生要起诉的话,可能还需要看调查的结果,以及各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那这里面可能会包括航空公司包括机场以及机场的医疗服务人员。
对于事件二的观点:

高兴律师认为,“超售”是航空公司根据一些历史数据对一些航线超额销售机票的行为。也是一个国际同行的惯例。制定这样的规则主要是考虑到作为企业的航空公司有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诉求。从宏观角度来看,企业的成本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每一个消费者身上,成本的降低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件好事。
但对此事件东航官方的回复,说并非是由于超售而是由于机型的更换导致的乘客溢出。对于这样的解释,高兴律师认为,这应该算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尤其是导致乘客无法登机的事实,构成了合同违约。如果航空公司能提前通知到乘客的话就应该尽量通知,这也是合同附则的义务,而且这样一方面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航空公司来说也能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发展。

因为变更机型,导致乘客无法登机,航空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义务以及有什么法律依据呢?对于此问题,高兴律师这样表示,有些乘客会提出是不是构成消费欺诈的问题?但是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因为是行业惯例,因此尚不构成欺诈。但是由于作为承运人承运的义务没有完成,因此合同上是构成违约行为的。关于违约之后各个航空公司如何赔偿,这个每个航空公司有自己内部掌握的口径,这个标准是航空公司自定的标准,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法律强制力。
对于这种情况,乘客可以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走什么样的程序来追求责任?高兴律师表示,可以依据合同法来追究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如果乘客对航空公司的赔偿不满意的话,他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失,实际发生损失的金额是多少,和航空公司的违约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在订立合同之初双方是否能够预料到这些损失有可能发生。那么我相信如果到了法院,法院也一定会从这几个角度来考量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有没有一个更好的规范,就让这样的纠纷在机场内部就能解决?高兴律师认为,一方面航空公司应该把“超售”这样的行业惯例直接告诉消费者,这样消费者有更充分的信息可以做选择,避免临登机的时候被告知不能登机,避免纠纷激化。还有一种情况,航空公司可以在登机口征询自愿改签的乘客,给予相应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