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民法典时代 | 婚姻家庭编重点法条解读之第1053条
2020-07-28


婚 姻 家 庭 编


第1053条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01


主要条文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2


律师解读



在《民法典》总则编中,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结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但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理论能否适用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亲属法即婚姻家庭编,历来是理论难题。在现行《婚姻法》中,仅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并未将欺诈作为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欺诈可分为虚构事实的欺诈和隐瞒真相的欺诈。对于后者,需有法定告知义务而为隐瞒,方才构成。《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负有向另一方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这就使得知而不告构成了欺诈,从而发生结婚行为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婚姻家庭编和总则编的衔接。


现行《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并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此次《民法典》予以删除。事实上,无论患有何种疾病而结婚,本身并不必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法律若一概加以禁止,有悖对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惟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不告知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缔结婚姻,构成对对方利益——意思自由的侵害,故否定结婚行为效力的决定权在对方。从无效到可撤销,这个理念的转变是进步的。


关于何谓重大疾病,尚无统一标准,应以常理判断足以对缔结婚姻的决策产生影响,则为已足。除此之外,关于其他方面的欺诈,如财富、职位等,从婚姻本质的纯粹性、非交易性考虑,在法律上不应承认这些因素会影响结婚决策,否则有物化婚姻之嫌。目前法律规定的欺诈结婚情形,仅隐瞒重大疾病一种。但是,关于性取向,当事人在结婚前是否有告知对方的义务,不如实告知是否构成欺诈,值得思考。


若当事人在结婚时不知自己身患重大疾病,则不构成欺诈结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义务,此时应不离不弃。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对于欺诈结婚亦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撤销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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