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公司与债务重组法律专刊
2024-06-12


 目录

一、热点法规

1. 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印发《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

2. 深圳拟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3.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十项意见,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

4. 上海市监局发文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

5. 深圳破产法庭发布《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6. 厦门中院全国首发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

7.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8.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

9. 福州中院出台《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


二、新闻与交易

1. 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召开,强调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2. 市场监管总局:总局对地方市监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已无管辖权

3. 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

4.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5. 上海印发多项指导意见,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6. 上海拟发布18项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

7. 央行连发三条重磅通知,调整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

8. 北京市发改委联合市一中院发布典型案例及典型机制

9. 上海法院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新增网上阅卷功能

10. 2024年首届中国困境企业重组论坛

11. 天津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方案


三、案例解析

1. 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第三人作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

2. 异议债权人未在15日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产生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PART 01
热点法规



1. 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印发《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


近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等业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5件业务规则。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正式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包括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5项主要业务规则,以及4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具体包括3类:一是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及《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场督导指引》。二是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指引》。三是2项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 深圳拟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5月16日,深圳市司法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办法》共十三个条文,包括报酬标准、报酬调整、报酬来源、报酬确定程序、报酬支付等内容,明确采用按件、定额方式确定基础报酬,基础报酬标准按照管理人履职平均成本确定,对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的申请作出裁定的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基础报酬为三万元/宗;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以及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考虑管理人工作量相对减少,基础报酬折减至前述标准的75%,为二万二千五百元/宗;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未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基础报酬为一万元五千元/宗。


3.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十项意见,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


2024年5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十条内容,明确要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加大网络拍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国家标准,制定并推广使用覆盖网络拍卖全流程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切实规范拍卖签约履约行为;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平台技术创新,企业服务提升、活动监管执法与协作,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将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督促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明确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4. 上海市监局发文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


2024年5月20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共四方面12项内容,明确要对威胁城市运行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矛盾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管领域高风险、重热点无证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无需许可但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环境影响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定性裁量,确保依法及时处置到位。要认真分析不同类别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后果,针对不同情形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


5. 深圳破产法庭发布《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2024年5月16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以正确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及时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防止滥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防范破产欺诈行为。


本《指引》共包含20条内容,其中明确了债务人不符合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债务人存在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3)人民法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终止执行或者债务人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4)人民法院曾因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5)债务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债务人破产清算可能涉及与第三人之间财产、债权和债务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分割成本过高或者使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推进;(7)其他情形。


6. 厦门中院全国首发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


近日,厦门中院正式出台《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厦中法发〔2024〕26号),为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指引》明确规定,依托厦门中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升级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香港清盘人提供便捷的申请通道,建立高效、便利的沟通合作机制。在出台《指引》的同时,厦门中院立足厦门工作实际,同步发布10余份司法协助文书样式,明确文书制作要素,积累跨境破产协作实践经验。


7.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协商研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近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人执业表现、管理人队伍建设、执业能力建设等,分别占比60%、30%和10%;管理人执业表现由个案履职评价50%、破产受理法院综合评价5%、管理人协会评价5%组成。关于个案履职评价,破产受理法院建立管理人办理破产个案履职评价机制,市高院统一评价标准,管理人对个案履职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核。管理人履职报告是个案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


8.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


2024年5月28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


《办法》共五章,合计24条,其中重点在于规定了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程序,即:由市破产管理署召集、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专家、债权人代表发问,参会专家形成评估意见。但应当注意,评估意见仅作为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参考,但不能代替有关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及管理人调查工作。


9. 福州中院出台《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


近日,福州中院出台《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统一规范福州地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指定办法》试行后,福州中院将依托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在福建省法院首创以全流程“线上”方式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指定管理人。


该《指定办法》共六章、41条,对于管理人指定方式的创新亮点在于:创新搭建指定平台,指定工作线上全流程公开;指定方式采取“双随机”摇号,通过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以两轮电子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首选、备选管理人;还设置“双通道”分流,试行后,福州两级法院均可通过系统以电子摇号等方式自行指定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各基层法院无需再报请福州中院统一指定。


PART 02
新闻与交易


1. 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召开,强调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2024年5月21日,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对做好地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会议强调,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如期完成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加快形成央地工作合力,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当前,要统筹做好房地产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相互交织风险的严防严控,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协同强化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2. 市场监管总局:总局对地方市监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已无管辖权


2024年5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已调整的提示》。《提示》明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出了重大调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2024年1月1日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陆续收到一些对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这类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管辖权,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市监总局再次提醒广大申请人及时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注行政复议管辖权变化,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请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 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


2024年5月20日,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Mediation Center,SHICMC)成立。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由上海国际商会、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共同发起,是上海市第一家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批的调解组织。调解中心新版调解员名册共有调解员161名,来自11个国家和地区;新版调解规则于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4.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5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官微发布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法律义务、资管产品清算及赔偿责任、老年人投资权益保护、在线平台电子仲裁条款认定等问题。案例一系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的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明确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中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则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发布预测性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法院确定的损失计算标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可进行和解,快速解决纠纷。


5. 上海印发多项指导意见,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4月18日,上海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提出五方面11项产业体系构建措施,并给出五方面发展环境优化措施,明确提出全力支持浦东“全球专业服务商引领计划”、静安“全球服务商计划”,实施高端专业服务机构集聚专项行动,引导一批影响力大、专业能力顶尖的全球性机构入驻上海;建立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调查、广告等细分领域重点企业培育库,加强“一企一策”培育力度;将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支持优势领域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全面提高专业服务业标准化发展水平;积极搭建各类专业服务行业基础数据库或资料信息平台;支持法律、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发应用人工智能垂直行业大模型,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相关企业和平台给予政策支持,等等。


6. 上海拟发布18项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


近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1日。


《意见》共四方面十八项内容,明确要优化行政检查职权行使,厘清行政检查主体职责,细化行政检查类型,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规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大力推动综合检查力度,探索分级分类行政检查模式,优化行政检查方式,规范现场检查程序,规范行政检查全过程,规范行政检查数据归集,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优化案件移送机制等等。


7. 央行连发三条重磅通知,调整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


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三文件明确,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8. 北京市发改委联合市一中院发布典型案例及典型机制


5月30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与北京一中院联合召开“深化办理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 服务营商环境首善之区建设”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发展、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相关情况,共同发布府院联动典型案例和机制。


详情包括:六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重整企业股权变更,带封处置破产财产,一站式信用修复,企业信息一站式查询机制,多部门会商协调机制,房地产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共享绿色通道等破产相关疑难问题;另有二典型机制,关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破产疑难问题共同调研机制。


9. 上海法院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新增网上阅卷功能


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研发,上海法院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新增网上阅卷功能,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线查阅、下载、归档破产案卷材料。


新功能上线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可通过端口,完成向法院上传、查阅、下载破产案卷相关材料的全流程在线操作,无需来法院即可完成材料的递交和归档。对于破产程序中的费用缴纳,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直接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衍生诉讼的申请费,除了通过法院官网渠道进行缴纳外,还可通过手机扫描法院送达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上的二维码,或打开法院相关通知短信链接。


10. 2024年首届中国困境企业重组论坛


由东北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主办,火栗网、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等联合承办的2024年首届中国困境企业重组论坛将于2024年5月31日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困境与突围”。


论坛将就地方债务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房地产的纾困与投资、重整制度与重整投资等行业热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其中,关于“地方债务化解”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等议题的深度研讨,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


11. 天津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方案


2024年4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方案》,有助于提升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核查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便利度。


《方案》对办理方式作出要求:线上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线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窗口,实现线上线下集成办理;明确核查工作办结时间,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实现同步核查限时办结。实行“统一接件,统一登记,并行办理,统一反馈”的模式,各有关单位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


上述平台预计于2024年10月底进行试运行,优化完善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2024年11月底全面上线运行。


PART 03
案例分享


1.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第三人作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


【基本案情】


湖北某贸易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湖北某贸易公司79125540.74元及利息;湖北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实业公司返还50702670.24元及利息等。


判决生效后,深圳某投资公司以湖北某贸易公司权利承受人身份向湖北高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湖北某贸易公司对深圳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主体身份提出异议,并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


2021年3月25日,湖北高院作出(2020)鄂执34号执行裁定,认为深圳某投资公司的权利承受人身份尚未得到湖北某贸易公司的书面确认,驳回了深圳某投资公司的执行申请。


深圳某投资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理由是:一、其已经合法取得本案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为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其受让湖北某贸易公司债权的时间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前,不是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主体变更,无需得到湖北某贸易公司的认可。二、其已经先于湖北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推翻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情况下,其有权继续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1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复59号执行裁定,驳回深圳某投资公司的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承受人,是否能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裁判要点】


最高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要点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为避免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


3.在湖北某贸易公司对深圳某投资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湖北高院以深圳某投资公司的权利承受人身份尚未得到湖北某贸易公司的书面确认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文书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07


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59号】


2.异议债权人未在15日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产生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程某某以亚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粤04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以程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该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程某某于2021年11月19日向一审法院以亚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没有在收到《告知函》之后,依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无证据证明其因存在不可抗拒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其亦没有以前述理由申请顺延,故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立案,且亚某公司对程某某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提出了抗辩,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程某某的起诉。


程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审理。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另查明:程某某以德恒珠海所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再次于2021年11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结果正确,可以维持。


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限是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限,债权人即丧失了起诉权利和实体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异议债权人未在15日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否产生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最高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要点如下: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是关于破产债权确认及异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条关于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系起诉的合理期间,并非就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多少等实体问题请求法律保护的时效规定。异议债权人未在该十五日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产生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多少,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原审法院以程某某超过十五日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文书索引】


程某某因与亚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58号】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黄艳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huang_yan@boss-young.com


黄艳律师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不良资产交易与处置、公司法、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对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资产与股权交易并购、公司设立、股权债权重组、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公司法律领域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主办了多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专注于企业保护、纾困与重整领域。为诸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资产处置、清理清算辅导及整体退出方案的设计。


徐冰清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xubingqing@boss-young.com


徐律师主要擅长业务领域为公司、并购、债务重组、金融证券、融资租赁与保理。


王婷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wangting@boss-young.com


王婷主要擅长业务领域为公司、股权纠纷、破产和重整、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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