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特辑 | 中国法律服务业务发展
2019-09-29


编者按


20199月,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已走过40年,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司法体系的日臻完善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法律服务行业飞速发展。值此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之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市场部搜集多方素材,与多名资深合伙人、律师展开对话,共同回顾行业发展历史,探讨行业热点问题,展望未来发展。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救济手段也不断趋于完善。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订与完善,根据国家发展状况和市场变化逐步扩大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应的部门法律也陆续出台。权利保护的确立为民商事主体对抗侵权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也由此激活了社会对法律服务日益旺盛的需求。

本期文章我们将以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变迁为线索,看法律服务行业在所处时代下为保障权利所做出的努力,并探讨当今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不足与可能的改进。
 

1

确保公民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文革结束之初,中国刚刚脱离政治色彩浓烈、阶级意识鲜明、没有法律约束的混乱状态,社会的转型和民众的意识转变都还需要时间缓冲。文革末期,大量知青返城,大批人成为待业青年,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1978年,全国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53万起,1981年这个数字蹿升至89万起。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国家急需制定适合当时国情的社会规范。

于是,在19793月到5月的短短两个月中,全国人大制定了包括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七部法律,同年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次年发布《律师暂行条例》。代表公权力的司法部门和代表公民权利的律师制度得以重建。《刑法》和《刑诉法》的制定,为整治社会不安因素提供依据。

司法制度建成初期,律师承办的业务中与经济类相关的委托代理需求较少,民事代理业务其次,类型也大多为离婚纠纷和个人间的买卖、租赁、借贷纠纷,而刑事诉讼辩护案件占业务量比重最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除了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并不敏感,在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往往不知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

王家德律师

“当时司法机关在遇到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相矛盾时更倾向于维护前者。而在政策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情况下,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在此背景下,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功能进一步凸显,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道屏障。我们这一代人,经历过八十年代的‘严打’,能更深刻地体会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秩序必须要有律师的参与,而且律师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必须与公检法机构不同,才能共同构筑起法治的大厦。”



19838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正式揭开了声势浩大的“八三严打”。1983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作了修改,直接授权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这一决定直接导致了严打期间2.4万人被处决的骇人结果,暴露了当时我国法律制度的众多缺陷,尤其在人权保护这一方面。“从重从快”四个字是当时公检法的办案原则。为求快速结案,不少案件在起诉时连证据都尚未完备,甚至还有判决已生效的案件被重审改判死刑。

在司法部门不能提供应有救济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就成为被告人争取权利的最后一根稻草。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堆积在案,律师们四处奔走,只为了收集有力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但这条维权路上阻碍重重。

社会舆论首先发声,认为律师应当响应国家“严打”的号召,停办辩护业务,甚至有人认为刑辩律师站在了司法机关的对立面。一些刑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自身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有些律师因为辩护词的用词不当,险些锒铛入狱。我国的刑辩律师们顶着来自社会和政府的压力,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在“严打”的大势中成功维护了部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以重庆市司法局的统计数据为例,自19838月至12月,全市21个法律顾问处共办结刑事辩护案件986件。其中检察院撤诉13件,退回补充侦查29件,宣告无罪10件,免于刑事处罚20件,改变起诉事实75件,改变犯罪性质43件;另外,发现漏诉建议追诉并被采纳的28件。通过律师辩护,共有218件,占总案件数22.1%的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趋于准确。在这218件案件中,又有43案件得到撤诉、宣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辩律师的努力下得到了保障。

王家德律师

“虽然严打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犯罪率有明显降低,但严打并没有根除社会治安问题,反而让许多家庭遭遇失去亲人的不幸。直至今日,仍有许多冤假错案未能得到及时纠正,仍有许多被告人家属在坚持上访。我们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所以在面对公权力的错误判断时,律师们要勇于站出来指摘其错误,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54人,其中包括颇受社会关注的聂树斌案。2014年至2016年间,法院部分或完全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4.29%。我国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相比八十年代,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似乎在律师们的参与下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目前,全国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仅5.2万人左右。刑事辩护律师资源的缺乏使得刑事案件辩护难以做到全覆盖。在全国范围统计数据中,刑事律师辩护率排名第一的上海,其数据也仅有22.94%2018年,我国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诉讼案件达70万件,同比仅增长0.11%,而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同比增长41%58.59%

洪流律师

“刑事辩护收入少、风险大,并不是律师们首选的专业领域。现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是什么案子都做的多面手律师。虽然国家也有相关政策要求律师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的诉讼代理服务,但没有合适的激励制度,律师们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


在这样的局面下,政府和市场正在积极探索如何将刑事辩护服务做得更好。政府开始加大对义务辩护的投入。另外,现在全国各地都陆续出现了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资源正在逐渐被整合。市场和政府双管齐下,大力推动政策实施和市场自身优化,使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成为可能。”



2019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正式启动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强调国家将增加法律援助经费,逐步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同时探索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办理案件难易程度、服务质量等发放办案补贴,体现差异性,提高律师工作积极性。
 

2

行政诉讼范围不断扩大,约束公权力成为可能

尽管82年宪法就已经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少有人意识到,依据宪法能够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告上法庭。

陈午雄律师

“过去老百姓但求安居乐业,大家对人权都没有什么概念,尤其在面对公权力的时候,官与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非常明显。


大家都知道城市管理监督局管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城管。现在城管队伍要求具备公务员身份,拥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城管人员的行为也是受到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管制的。但在过去有一个和城管职能相似的职业,叫联防队。在行政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时期,联防队滥用职权骚扰民众,甚至敲诈勒索的事件常有发生。而群众的维权意识尚未培养起来,许多受害者畏惧公权力,‘官老爷’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他们不知也不敢将公权力诉至法庭,而公权力主动纠错的内部监管机制也尚不成熟。如此一来公权力得不到社会监督和法律的约束,对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1983年《民事诉讼法》出台,其中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从这时开始,行政诉讼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业务也逐步进入发展轨道。也是从这一年开始,行政诉讼相关的统计数据开始出现。但由于支持行政诉讼的制度还在建设当中,民事主体对公权力的敬畏态度也一时难以扭转,在1983年至1986年间,每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并未均未超过1000件。

陈午雄律师

“在中国传统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界限明显,公权力和私权之间始终存在不平等的关系,而这种观念依旧留存在当事人们的潜意识中。这种集体意识是对公权力滥用的纵容,也是对自身权利的践踏。改变世俗观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也是推进法律服务业务十分必要的过程,身为法律服务者,我们也在主动寻找机会。”



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出台,该法明确了民事主体应对公权力的救济方式,标志着行政法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在立法、执法和争议解决三个方面做出要求,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

同时,行政诉讼也逐渐发展为成熟的法律服务业务:从《行政诉讼法》出台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从1万余件逐渐上升到15.1万余件。2014年后,行政诉讼业务再次实现了飞跃:2015年至20176月的两年半内,在全国公开的31万份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中有律师代理的达18万件,占比达57.51%,比同期公开的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案件的45.99%高出11.52个百分点。仅2018年,全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达到16.5万件,远高于2014年的6万件左右。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积极回应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建设,也实际为在公权力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陈午雄律师

“行政诉讼是除了刑事辩护以外,直接与公权力对抗的一类业务,而且涉及多种专业领域,面对的是整个中国行政体系,而不仅限于司法机关。所以这对行政律师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部分案件起诉前还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与复议对象之间是上下级监督关系,又往往存在利益牵连,行政律师们需要拿捏好主张权利的范围和力度,尽可能让三方都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



法律服务者不仅在“事中”为行政相对人方提供法律服务。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定下了2018年各级党政机关都要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中国亦将有数万名律师受聘担任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的出现,能够从风险规避的角度约束政府对公权力的行使,在“事前”将侵权行为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从上述数据来看,我国行政诉讼业务似乎在不断发展壮大,行政诉讼维权机制正在稳步发展。但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增长来看,行政法领域的权利保障仍受到大量制约。根据2000年至2012年的调查数据,行政诉讼案件以撤诉结案占据了已结案件数量的一半,最终单独赔偿的案件甚至不到案件总数的5%。其中土地资源类、公安类和劳动保障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高于平均水平,而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权利。

陆国飞律师

“我国行政诉讼仍然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官官相护是非常常见的,许多当事人看到胜诉希望渺茫,就会放弃继续起诉,毕竟诉讼成本也不低,当事人等不起也耗不起。


另外,“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也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三大痛点。行政诉讼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但司法资源有限,许多地方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不予立案。审执混同、重判轻审的不良态度对我国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形成阻碍,难以在最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果一桩案子最终得不到执行,当事人会认为花时间和金钱在诉讼上是不值当的一件事。这会打击当事人的维权积极性,也会让公众对我国司法失去信心。”



政府的行政权几乎遍及中国的每一个角落,为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官民矛盾、解决官民矛盾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必然远大于西方国家。法律服务市场和立法机关正在对平衡官民权利付诸努力。在上海,行政法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正在如雨后春笋般陆续成立,专业律师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中。2017年年底,上海律协在虹口、闵行两区进行律师专业水平试点评定,两区共1915名律师中有28名被评定为专业行政法律师,同期刑辩律师仅29名,两者相差无几。

“虽然行政诉讼案源较少,胜诉率低,收益低,但许多有经验有理想的资深律师们都纷纷踏入这个领域。另外,法律法规的推出,强化了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干预,提高了当事人起诉的积极性,支持着行政法律服务领域的发展。”

2015年的新法实施当年的一些数据为例,就足以见这令人欣慰的回暖:行政诉讼案件出现井喷,5月份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6万件,同比上升221%;全年案件数量增幅达到55%;原告撤诉率下降到21.6%,原告胜诉率则回升至13.3%

“看到这些喜人的变化,法律服务行业在行政法领域为保障当事人权利所做的努力得到了回报,这是鼓励我们继续下去的动力。”

3

涉外法律服务:与国家经济发展共同成长

在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我国实行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这些运动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使得中国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文革时期的中央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至阶级斗争上,中国的经济发展进入停滞状态。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中国正式进入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1979年制定的七部法律中,就包括了规范涉外经济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为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提供合理依据的法律。我国律师行业在中外合资创办内地企业的过程中有了出台亮相的机会,突破了我国法律服务行业传统的刑民业务,打开了涉外非诉法律服务市场。

然而在市场开放的同时,国内商务法律人才资源却没有及时跟进,国外律师事务所则察觉到了中国非诉法律业务这块尚无人开垦的荒地。又由于在招商引资的过程,掌握谈判桌主导权的往往是外资方,这些外国投资者更愿意聘请本国律师提供专业服务。司法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在1981年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以国家强制力限制了外国律师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从业的可能。但正处改革开放阶段,国内对外商投资的需求极大,只能以聘请“法律专家”的名义委托外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外国律师在招商引资的初期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这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形成了一次正面冲击,中国涉外法律服务急需人才补给,以应对市场被侵占的局面。

1989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发生了转型的初期变化,新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陆续设立,其中不乏许多专门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知名的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是这一领域的排头兵。

“从国办所向合伙所转型而成立合作所,目的就在于迎合外资在国内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如果停留在国办所,中国律师的立场始终的偏向谈判桌的一边的,外资并不会信任这样的律师提供的服务。”

在成立初期,这些新兴律师事务所的生存环境并不理想。从组织合法性角度来说,当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尚未被法律正式承认,各地仅允许了少量合作所进行试点运行。由于一些政治原因,九十年代初在国内投资的外商数量锐减,真正涉及投资融资项目的法律服务项目不仅数量少,外商也更倾向于选择本国律师来华进行调查。

徐国建博士

“当时涉外商务律师的大部分业务是处理国内企业和外资公司之间的纠纷,很难接触大项目,涉外商务律师本就数量少,经验少,如果不能及时投入实务,自身的业务能力无法得到提升,甚至可能面临退化的风险。”



与此同时,在1992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同出台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992年暂行规定),放开了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的口子。这对国内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挑战重重。

徐国建博士

“虽然在1992年暂行规定中限制外国律师‘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这意味着在一个法律服务项目中,外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须与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作,但许多国内律师事务所缺少独立承担投资并购业务的经验,往往成了最后为外国律师所写的法律文件签字盖章的角色。


当然,国内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并不会坐以待毙,我们也抓住了外国律师的弱势进行了反击。由于投资并购项目落实在中国,需要遵循中国法律和中国的商事规则,而外国律师对我国法律和市场并不熟悉,往往需要向中国律师咨询请教。而我们就利用了这一优势,直接用英语和项目外资方对话,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让外资方看到中国律师的专业能力。”



一些原本在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律人们,看到了国内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巨大的发展空间,陆续投身进这一领域,成为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中“元老级”的律师。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国建博士也是这一批勇敢创业的律师之一。他从事业发展顺利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跳出,与其他几位律师共同在上海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徐国建博士

分析当时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我们可以从中发现竞争力低下的主要症结:人才能力不过关以及事务所管理有缺陷。九十年代的律师群体中,拥有最基本外语能力的律师都非常少,通晓国内外法律的人才更是稀缺。


而竞争力低下的最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律师并没有前瞻性,只是紧抱着自己已有的业务不放,对踏入新领域有一种天然的畏难情绪。而进入这个领域的老律师对相关的法律也不够熟悉,语言能力方面也存在不足。

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仅发展了十年,十年时间不足以培养数量足够多的法律人才去填补这个缺口。看到这样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我离开了原来的外国所,回国开办律所发展业务,除了看准了其巨大的发展潜力,也是为了将我国涉外法律人才集中起来,培养下一代优秀涉外律师,为即将到来的国际化提前做好准备。

另外,律所管理制度也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当时我国处于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状态,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可谓是千差万别。国资所和合作所都没有完全脱离国家的掌控,只有合伙所做到了独立执业,独立管理,自负盈亏。而合伙所刚刚被法律所认可,既有数量有限,执业经验和能力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相比,就像是襁褓中的婴儿和一个成年人,没有竞争力可言。

所以我们在创办邦信阳所之初,就在事务所管理制度上下了大功夫,借鉴了外国律所的管理模式,结合我们自身的发展目标,最终将管理体系建立起来。这在二十世纪初期,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大胆的举动了,但对律师事务所未来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在徐国建博士等一批涉外法律人才的积极参与下,本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务量逐渐增长,一些律师事务所也渐成佳绩,在外国投资者圈内打出了自己的品牌和声誉,在国际市场上有了一定得知名度,为未来成为国际型律师事务所(global firm)打下基础。

九十年代末,随着国内证券交易市场的开放和大型国企、银行的境外上市,IPO业务成为非诉律师的另一个主要业务类型。我国的涉外法律业务也逐渐从“外商投资”向“对外投资”转型。进入千禧年,中国加入WTO,将贸易向世界全面开放。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同时更多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这一变化为中国律师带来了更广阔的服务领域和空间。中国在“入世”还承诺在一年内取消在中国设立外国律所数量、外国律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数量及地域的“三个限制”。

2003年内地与港澳特区政府签署CEPA,为港澳律师提供了在大陆执业的机会。至2007年初,169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和72个香港律师事务所已经被批准在中国大陆执业。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不仅仅是给中国律师带来竞争的压迫感,在也为中国律师学习外国先进经验、提升法律服务能力水平提供机会。

徐国建博士

“在这个时候,执业经验并不是核心竞争力,因为我们在商务领域的执业历史远不如西方国家,人才储备量也不能与之对抗,但我们可以从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这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指标,不仅包括你的业务是否熟练,专业性是否达标,还需要有服务精神,这也是如今律所发展中的重点,这是可以通过形成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律所文化培养出来的。”



尽管在中国迅速发展的四十年中,法律服务市场也随之发展迅猛,并已经有不少能力顶尖、规模顶尖的律师事务所形成,但从整体水平来看,我国法律服务者的业务能力仍然不比英美等发达国家。其中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稀缺仍是阻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

首先,人才数量依旧不足。国际贸易领域从事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海洋领域、国际投资争端领域等涉外执业律师少,无法满足需求,政府扶持也远远不足。处理国际化的法律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专业知识,比如跨国收购项目大多同时涉及金融、投资、税务、证券、诉讼等多方面的问题。而我国法律人才中的复合型人才非常稀缺,单个专业团队难以应对这样的项目,这对规模较小的精品所来说几乎没有机会和人数规模较大的事务所抗衡,即便其在某专业方面有很强的业务能力。

徐国建博士

“现在许多留学在外的法律人才直接考取当地的执业资格,在海外就业,造成我国法律人才的外流。确实从收入来看,外国律所的薪酬更有吸引力,这一招为这些事务所带来了许多人才资源。我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目前还没有这个财力和魄力做到这一点。加强人才培养机制和律所文化建设,以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也是律所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



其次,人才水平差异化严重。人才的稀缺和水平差异化直接导致了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马太效应:优秀人才集中在头部所,头部所的涉外业务也就越做越好,优秀人才进而能得到更好的资源和锻炼机会,其业务能力也能得到大幅提高;至于中端所,位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律所涉外业务机会较多,人才的发展空间较大,锻炼的机会也较多;位于中西部地区的本土律所就没有那么好的教育资源和业务资源,固定人才的能力有限,留下的人才能力也有限。这使得我国涉外法律服务质量的地域性差异十分明显。

徐国建博士

“虽然‘一带一路’的建设带动了新疆、西安等内陆地区发展法律服务业,但由于发展的基础薄弱,本地发展起来的律师事务所屈指可数,大部分都是中大型律所在当地成立分所,将业务资源进行共享,以此来支持当地业务的拓展。”


现在,为加快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号召“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并明确要求:“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20184月以来,司法部积极开展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20193月,编印发布《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册》,并在司法部官网开通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查询系统,共收录985名优秀涉外律师相关信息,涵盖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海商海事、金融与资本市场、跨国犯罪追逃追赃、跨境投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能源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等9个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供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选聘涉外律师时参考。

除了政府的项目支持以外,从全国律协到各省(市)律协,都在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涉外律师培训,包括国内的涉外业务培训和委派青年律师到国(境)外的短期培训以及考取国际证书。该类培训对于提高涉外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国际化水平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加强了与外国律师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服务的水平。

2017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基础库

徐国建博士

“为了提升我国律师行业的整体水平,跟上国际化的进程,政府的政策支持、财政支持,以及律所之间的扶持、各地律协之间的沟通交流都是必要的。为了应对来自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冲击和挑战,律师整体服务质量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仅发展了数十年,还有很大上升空间。主动对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行动,积极迎合国际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业务拓展战略规划,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应当有的积极态度。
 

4

21世纪的新挑战:法律服务行业的快速更迭

挑战一: 提高了对律师的综合能力的要求


21世纪进入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都与互联网“沾亲带故”:线上零售业,互联网金融业,人工智能领域……这些行业已经融入了我们的生活,并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这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这些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从维护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稳定的角度来看,及时出台相关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是国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对法律服务市场而言,领先立法一步,预测立法走向,为这些新兴行业中的企业提供有预判性的风险规避方案和合规经营制度,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杨文珺律师

“现在是一个立法滞后,市场超前的时代,如果企业等到相应的法律出台,确定自己面临何种法律风险后再投资进入某一产业,别说是分一杯羹了,恐怕连残渣都看不到。”



大部分企业在决定进入某一新生领域之前,会先由内部的法务部门和外部聘请的法律顾问团队对可能面临的监管风险和违规风险进行预测,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服务行业而言,掌握立法动向,预测立法趋势的能力就非常必要。
 
以人工智能领域为例,人工智能最初被提起时还只是人类的一个愿景,对其最终实现的可能性,就连该领域的专家都没有十足的自信,自然也没有人意识到需要对人工智能进行立法上的规制。直到第一个可以与人进行日常对话的机器人问世,社会才开始讨论“机器人是否应当享有人格权”这个充满伦理色彩的问题。沙特阿拉伯甚至直接赋予了机器人公民身份,此举引起国际社会的热烈关注,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巨大争议。

沙特阿拉伯机器人公民“索菲亚”

为应对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2016年英国发布《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报告,重点阐述英国将如何规范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道德、法律和社会问题;2017年底,美国国会提出两党议案——《人工智能未来法案》,该法案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对经济发展、劳动就业、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并为进一步开展具体行业立法奠定基础。2018年,日本内阁府发布《以人类为中心的AI社会原则》,从宏观和伦理角度阐明了日本政府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态度。而中国立法机关尚未对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出现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回应,相关问题还在研究讨论中。

杨文珺律师

“这和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进展也有关系,相关社会问题的研究也就会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不过法律服务市场已经有了忧患意识,为开发人工智能的公司设计合规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时,有意识地参考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观点和大部分国家认可的方式来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这样一来开发者可以没有顾虑地专心于研究,我们则为这些前沿科技公司保驾护航。”



杨文珺律师看来,在市场变化剧烈的时代,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变得更加灵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不是单纯以现有法律为导向。研究非法律专业领域是为该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做好的功课。律师这一职业现在需要的,是通才,对人才要求的提高,也对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杨文珺律师

“比如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不仅要对我国现有的立法非常了解,还需要有预测未来立法趋势的能力,并且对该新生领域挖掘得比较透彻,这就需要律师花大量时间去研究一个自己不熟悉甚至未曾接触过的领域。只懂法律的律师不是好律师,这句话不再是调侃,而是现实。


目前仍大部分国家都处在专才的培养模式阶段,通才可遇不可求。我国正面临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转型阶段,或许利用此次转型,融入通才培养模式,或许就能在人才培养方面有超前的进展。”



挑战二:市场变化多端,法律服务提供者需要找准发展方向


21世纪是充满机会,也是充满风险的时代。法律服务行业在波涛汹涌的全球市场中,宛如一叶扁舟随风浪沉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杜爱武律师认为“大到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小至每个律师个体,都需要找准指引他们继续前进的灯塔。对个人而言,市场的热点即是职业发展的方向;对律所来说,客户权利和需求就是探索法律服务业务新风口的灯塔。”


这并不意味着律所需要将业务领域发展得“大而全”,而是要选择适合自身执业风格和所处行业地位的业务领域深入挖掘。在国际化、规模化是发展大势的今天,律师和律所更要在复杂的业务领域中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拓展业务。

杜爱武律师

“比如前段时间非常热门的大湾区法律服务建设,许多律所争相抢占席位,但大湾区业务以资本市场业务为主,在许多专长这一领域的头部所已经进驻该市场的情况下,对于我们事务所来说,这并不是拓展业务的最佳选择。所以并不是所有热点都是你的发展方向。要在丛林法则中生存,律师和律所需要做好职业规划和发展战略规划,在紧紧把握市场动向的同时,对自身的长短板有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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