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融资租赁与保理法律动态
2025-01-19


目录

一、热点法规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二、新闻与交易 

1.《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指引》《再保理、双保理和联合保理业务操作指引》《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管理操作指引》团体标准获准实施

2. 征求意见!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延长两年

3. 天津市发布2024年商业保理行业“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典型案例

4. 上海二中院首次联合9家辖区法院发布刑事审判白皮书

5. 官宣!国家发改委成立新部门!

三、案例解析

1. 逾期利息、违约金过高,可结合租赁物价值、租金支付等情况予以调整

2. 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但承租人未履行的,出租人可再行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3. 融资租赁中第三方担保机构作出概括性担保决议,出租人举证证明已就担保合同签订所依据的适格决议、决议通过的担保范围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应认定出租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


一、热点法规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指导金融机构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强化经营行为约束,提升合规管理质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合规管理是金融领域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的迫切需要。

2006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16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是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的两项基础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在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业发展环境不断变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实践探索也在持续深化。两项制度文件的印发时间较早,不能有效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制度执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办法》,旨在切实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Q:《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实现什么样的合规管理目标?

《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合规履职从高层做起,培育合规文化,提高全体员工合规意识,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氛围,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

Q:《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和监管主体。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Q: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规管理工作承担什么责任?

金融机构要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将合规管理有机融入公司治理体系、运营管理架构和业务流程,这就要求合规必须从高层做起,高位推进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并细化了具体岗位职责。要求相关人员做好高层引领,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保障合规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落细。

Q:《办法》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目的是什么?

合规的核心要义是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不触“底线”、不碰“红线”,这就要求合规管理具备相应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前期,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设置了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首席合规官等岗位,但具体职责不够明确具体,难以满足合规管理的独立性要求。《办法》顺应合规管理实际,并借鉴国际良好做法,统一相关岗位名称,明确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办法》对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给予了充分的履职保障,包括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以及相对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等,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设定相关义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应当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Q: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是否可以由其他人员兼任?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考虑到各金融机构人员职数、资源配置等现实情况,允许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或者由金融机构不分管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不分管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由行长(总经理)兼任的,豁免任职资格条件,不需要取得任职资格许可。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需要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Q:《办法》施行前,已经实际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人员是否受任职资格限制?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人员,履行《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岗位职责,在岗位调动前,不受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无需重新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Q:《办法》对合规管理部门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办法》明确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包括制订合规规范,推动合规规范的有效执行,检查、评估合规规范的执行状况,预警、识别违规行为,组织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等步骤,厘清了合规管理的基本工作逻辑。

另外,金融机构设置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共同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的牵头部门。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决定设立一个或者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办法》对此不作干预。

Q: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在合规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办法》明确业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要求业务部门主动做好日常合规管控,管好业务的同时也要管好合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各项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合规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对机构经营管理合规性的审计监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机统筹,有效衔接,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评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下同)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二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

制定《通知》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衡。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通知》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做好监管制度衔接,为金融机构在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有关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Q:《通知》对监事会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Q:《通知》对职工董事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通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Q:对于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能否转任独立董事?

《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监督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秉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同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大情形,监管机构将不予核准高管任职资格

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2013年原银监会颁布出台。

从内容上来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包括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相较《办法》,删去了“任职资格终止”章节,并将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失效情形编入“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章节中。

对于高管的“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等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判断标准,《办法》主要通过设置“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规定。

从最新修订来看,对于受过处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规定,同时,将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具有时效性的限制性措施。

例如,出现以下情形,对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即视为不符合“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要求——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

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监管机构不予核准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二)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新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任职前要求

在“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章节中,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拟任人在任职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具备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的规定。

在“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章节中,征求意见稿拟强化金融机构对有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报送义务,明确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规定在相关信息系统中报送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被撤销、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况。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中央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根据中央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向其提供有关机构和人员情况。


分情形、分期限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手段。例如,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外,明确了分期限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最严重的情形是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这些情形包括: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来源:券商中国)



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9章81条,包括总则、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强化数据治理顶层设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二是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要求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并将一般数据进一步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三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转移、公开、共享等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开展安全评估,采取相应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安全稳健开展。四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按照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享和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应履行个人告知及取得同意的义务。五是完善风险监测处置机制。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为保障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奠定坚实基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节选)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A:金融数据具有高价值和高敏感性,金融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变革加速演进,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数据合作共享日益频繁。与此同时,金融领域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形势复杂严峻,也给金融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对此,有必要充分发挥监管的“指挥棒”作用,通过强化政策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机制,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的安全。

Q:《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A:《办法》共9章81条。包括总则、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党委(党组)、董(理)事会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数据安全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是明确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指定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本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主责部门,承担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维护数据目录、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等职责。

三是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明确管理流程,主动评估风险,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监测,防止数据破坏、泄露、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发生。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审计、监督检查与评价。

四是强化数据安全评估。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数据处理活动时,应事先开展安全评估。根据数据处理目的、性质和范围,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和对数据主体权益影响,评估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合规性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五是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基线。将数据纳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对存放或传输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机房、网络实施重点防护,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内采取有效访问控制管理措施,采用安全有效的传输方式保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Q:《办法》在数据分类分级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A:《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动态管理和维护数据目录,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数据分类方面,对机构业务及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型包括客户数据、业务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数据等。在数据分级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其中一般数据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当数据的业务属性、重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变化,导致安全级别不再适用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Q:《办法》规定的数据安全管理职责有哪些?

A:《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数据安全保护策略;根据数据处理目的、性质和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要求,对相关数据业务处理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和对数据主体权益影响,评估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合规性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收集数据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在数据集团内部共享的过程中,应建立总行(公司)与其子公司数据安全隔离的“防火墙”,并对共享数据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办法》还对数据加工、委托处理、共同处理、数据转移、数据跨境等具体的数据处理场景分别提出了相应安全管理要求。

Q:《办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A:《办法》单独设置“个人信息保护”章节,以进一步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要求,体现保护消费者信息和权益的政策导向。主要规定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处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取得必要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在开展涉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当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受托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保护措施和期限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Q:《办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包含哪些内容?

A:《办法》将数据安全事件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要求机构建立内部协调联动机制和外部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的报告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二是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开展事件定级,按照预案及时采取业务、技术等措施控制事态。三是建立数据安全事件报告机制,根据事件安全等级制定报告流程,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按照规定报告,同时按照合同、协议等有关约定履行客户及合作方告知义务。四是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或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缺陷时,立即开展调查评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应在数据安全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属地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2小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直至处置结束。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事件及其处置的评估、总结和改进报告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行业动态

1. 《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指引》《再保理、双保理和联合保理业务操作指引》《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管理操作指引》团体标准获准实施

《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指引》(T/CATIS 023—2024)《再保理、双保理和联合保理业务操作指引》(T/CATIS 024—2024)《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管理操作指引》(T/CATIS 025—2024)三项团体标准已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批准实施,并在“第十二届(2024)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十一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开幕式上正式发布,现标准文本已上传至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指引》


《再保理、双保理和联合保理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管理操作指引》


《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管理操作指引》


2. 征求意见!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延长两年

12月10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监管工作通知》从多个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安排,以下是租赁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1.聚焦内部治理。《监管工作通知》提出,每三年要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至少完成一轮全面检查,聚焦重点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异常业务,加强对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大股东占款、转移资产等问题的专项检查和动态监管。

2.规范信息上报。规范分级报告,要求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等重大事项5个工作日内报告,重大负面舆情、重大风险事件24小时内报告,常规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报送。报送主体方面,要求存量机构要全部纳入统计范围,未实际开展经营的机构,业务数据可以“零申报”。

3.合规经营。在业务经营方面,《监管工作通知》提出以下两点:一是深入摸排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涉地方债务风险底数,有序压降存量业务,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是紧盯风险较高机构,有力整治不当营销、乱收费、出租出借业务资质、违规开展通道业务等经营乱象,并强调严禁将核心业务流程外包,不得为助贷机构变相从事融资增信业务提供通道。

4.业务导向。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绿色产业发展。投放区域方面,鼓励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市场定位、产业属性、业务特点等因素,加大对天津地区租赁业务投放。

5."两地"规范要求。要求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在注册地设立经营场所,并安排属地常驻办公人员,规范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

6.延长监管过渡期。监管过渡期从2024年底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该项适用于纳入天津市监管名单且2023年评级B级及以上的公司,如过渡期内遇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颁布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则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规定执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3天津市发布2024年商业保理行业“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典型案例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

为深入落实中央会议精神,按照工作安排,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围绕商业保理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主题,继续遴选发布第三批天津市2023—2024年度商业保理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对天星(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政金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和信(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兴(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农(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传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楚昌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联想(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简单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的10个典型案例予以宣介,以天津商业保理高质量集聚优势及服务实体经济良好成效,展现行业深耕细分产业领域,深化产融结合和科技融合的发展路径。(天津市金融管理局官方网站)

商业保理行业“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典型案例

一、科技金融案例

案例1:

案例名称:缓解科技型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稳定供应链经营发展

案例简介:小米集团某供应商是一家专业生产智能门锁和智能猫眼等多款家居安防产品的企业,主要服务于家庭和租住消费市场。因市场需求增长,遇到了资金周转困境。天星(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一是以该企业与集团的业务往来为基础,提供入库保理产品,将其为集团提供产品作为参考来投放保理资金;二是以该供应商为核心企业,为其上游采购提供债权多级流转凭证,满足该企业上下游融资需求,稳定了产业链、供应链,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经营效率。

项目亮点:将入库保理和债权多级流转凭证两种保理产品相结合,针对企业上游采购和下游销售提供定制化保理产品,充分体现了商业保理产品灵活快捷及深入细分产业的优势特点。

应用价值:以商业保理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稳定资金流,积极应对市场扩张挑战。

复制推广情况:天星保理已累计为该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款近7亿元。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天星(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例 2:

案例名称:“保理额度承诺+保理融资”链式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

案例简介:A智能终端公司为大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多次参与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因经营需要要求供应商提供较长账期;B电气公司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资金问题是其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近期,B电气公司成功中标A公司电气设备采购项目,但由于资金实力较弱,原材料采购出现困难。政金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了“保理额度承诺+保理融资”的金融服务方案,即对B电气公司提供不低于其中标合同金额60%的保理额度承诺,打消其上游供应商的后顾之忧,推动上游供应商及时向B电气公司交付原材料,待产成品交付A公司并产生应收账款后,为B电气公司与A公司间的贸易提供保理融资,用于定向偿还B电气公司上游供应链欠款,抹平了AB公司之间的账期,有效解决了B电气公司上下游账期不匹配问题。

项目亮点: 政金保理积极拓展市场化业务,深入研究企业痛点,创新服务和产品形式,为快速发展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定制化链式服务,由“点”向“链”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生产周期资金需求。

应用价值: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具备一定技术优势但信用及资金实力较弱,上下游账期不匹配问题较为普遍。通过利用商业保理公司信用与资金资源,解决上游不敢赊、下游不付现的痛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定制化科技金融服务。

复制推广情况:政金保理为该项目授信1000万元,目前已投放600万元。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政金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二、绿色金融案例

案例 3:

案例名称:供应链金融绿色资产证券化

案例简介:和信(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成功备案发行京能国际供应链金融第3期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期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天然气热冷电联产项目,绿色评估机构认为其符合绿色项目界定标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穿透后用于购买上述应收账款债权,为绿色项目上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化融资,为绿色企业在金融产品方面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项目亮点:发挥商业保理特色优势,将绿色项目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结合,为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企业提供标准化、公开市场产品。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门槛,调整融资结构,通过科技手段,引入批量化资产收集整理流程,并进一步简化企业融资手续、优化企业融资流程。

应用价值:截至本期专项计划封包日,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业务有效支持了科尔沁、双柏、施甸、伊川等地的乡村振兴。该专项计划为金融支持绿色能源项目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复制推广情况:本期专项计划储价50亿元,目前已累计发行30亿元。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和信(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例4:

案例名称:以绿色金融支持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扩产

案例简介:某企业专注于新能源动力电池下箱体及液冷系统的研发与制造,与多家知名汽车制造商建立合作关系,并于2022年成为小米汽车的电池托盘供应商。因企业处于持续扩张阶段,生产线投资和人员管理等经营活动支出较大,产生了资金压力。天星(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积极发挥稳链、强链作用,帮助该企业对接原材料公司,降低其采购成本,并基于该公司的应收账款提供金融服务,助力企业扩张产能并优化财务状况。

项目亮点:该企业既是小米集团的供应商,也是其产投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和投资板块,采用投贷联动模式,结合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资金支持。同时,利用集团的天星供应链金融平台,利用数字化手段优化供应链管理,帮助企业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应用价值: 通过保理融资深入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为股权融资提供信息支持,充分发挥了商业保理深耕细分行业领域的特色作用,创新金融服务,助力绿色制造型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业务扩展和市场份额增长。

复制推广情况:天星保理已为该企业提供5000万元保理融资,支持企业日常经营和产线投资。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天星(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例 5:

案例名称: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

案例简介: 新兴(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托集团在沧州打造的绿色产业基地叙做保理业务。集团某核心企业开展全钒液流电池项目,需要采购机器设备。新兴保理依据设备订单合同,在设备交付前,受让未来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帮助核心企业及时投产,助力国内首条全钒液流自动化生产线于沧州新兴产业园区如期下线,打造“全钒液流电池全产业链+绿色新能源+共享储能电站”一体化现代化企业,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项目亮点:依据销售订单合同、设备订单合同,通过受让未来应收账款对新能源企业提供商业保理融资服务,支持设备更新改造和产业优化升级。

应用价值:发挥商业保理金融“毛细血管”作用,充分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定制化产品,以特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复制推广情况:新兴保理已累计为绿色产业基地投放保理融资款约1.4亿元,为该全钒液流电池项目提供保理融资款约4100万。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新兴(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普惠金融案例

案例6:

案例名称:物流与资金流相结合,服务中小微企业冷冻肉贸易

案例简介:首农(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集团成员合作,由集团内贸易企业接受下游订单,从海外进口肉类冻品,销售给下游的各类从事餐饮、肉类加工、贸易等中小微客户。贸易公司利用自身海外供货渠道及仓储物流服务能力,对货物实施控制,实现物流与资金流的合并,以保障应收账款的回收,助力提升集团内贸易发展水平。

项目亮点:作为产业背景的保理公司,首农保理依托集团仓储物流优势,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以普惠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中小微客户的融资难题。

应用价值: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降低融资成本等措施,逐步实现仓储物流科技平台赋能商业保理业务,继续延伸供应链保理服务触角,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复制推广情况:首农保理于近两年已为该项目累计投放保理融资款近10亿元。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首农(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例7:

案例名称:保理场景与主业经营相结合,服务中小物流企业

案例简介:传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所属集团在全国广泛布局建设公路港。苏州中杨物流有限公司入驻其苏州公路港,在为上游货主开展运输服务中存在约三个月账期,资金流动性不足。传化保理依托苏州中杨物流有限公司与集团的长期合作基础,充分了解其运营情况,根据货物进出、水电使用数据等进行前期风控,并联合其母公司开展授信,为其提供总授信加循环提款的保理融资服务,帮助其不断拓展专线配载、物流咨询等业务,助力中小物流企业发展。

项目亮点:传化保理以集团主业为依托,为物流中小企业客户量身定制了金融服务产品,充分利用集团主业开展前、后期风控,保理融资款投放后对货物进出园区进行管理,多措并举助力客户深耕物流领域。

应用价值:探索物流企业金融发展的有效模式,助力园区中小微物流企业优化资金使用与管理,实现了与生态内的“小、散、弱”物流企业的共同成长。

复制推广情况:传化保理在固定授信、循环投放的模式下,已为该企业累计投放保理融资款约8000万元。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传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四、养老金融案例

案例 8:

案例名称:商业保理赋能养老社区建设

案例简介:某保险集团旗下综合性医院构建“医教研养康”五位一体综合园区,将医院建筑与山脉、水体等自然景观融合,创意打造养老社区,引领养老新风尚。某医药公司长期以来是该项目的独家药品供应商,提供24小时的药品配送服务,年配送药品量达到1.3亿多元。天津楚昌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耕医药产业领域,结合供需双方的交易背景,以受让该供应商(医药公司)对该医院的应收账款为基础,将应收账款设计成资产池,再通过保理的金融功能将资产池转变成资金池,为医药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款,为养老社区的药品供应提供金融服务。

项目亮点:发挥商业保理深耕细分行业领域的功能作用,根据基础交易特点及客户需求,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基础,提供整体保理授信,客户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实际资金投放,将资产池的应收账款及时变现,为养老社区建设提供金融助力。

应用价值:将商业保理服务与养老产业紧密结合,为客户提供灵活、低成本金融服务,彰显行业的金融价值与社会价值。

复制推广情况:楚昌保理已为该项目授信2000万元,后续公司将把此类业务作为重要场景,拟累计提供授信2亿元。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天津楚昌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五、数字金融案例

案例 9:

案例名称:联想保理海外信用管理系统(Linkredit),助力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水平

案例简介:联想(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商业保理信用管理技术、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打造信用管理平台,上线联想保理海外信用管理系统(Linkredit)。在展业过程中,该系统通过科学的分析手段,对海外分销商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内容包括信用评级、综合授信、信用政策、风险预警及信用情况监控等,借助综合信用管理服务,提升数字化金融风险防控水平。

项目亮点:一是多维度监控。通过设定各项指标,搭建动态化、交互式的分析图标模块,对分销商进行实时监控。二是引入第三方数据。将各种非结构化、半结构化、结构化数据进行整合,引入国际信贷风险监控机构数据,及时获得海外分销商业绩表现、高管变动、法律诉讼、并购和破产新闻资讯,查询分销商企业信贷风险得分(FRisk),为评估企业经营情况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应用价值:联想保理海外信用管理系统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客户等级、维度构建细分模型,进行探索性分析,建立统计模型,并根据各个模型的评估结果测算和制定授信额度、账期等,提高了授信的科学性与及时性。

复制推广情况:联想保理已通过该系统并与集团合作,投放保理融资款达数亿美金,且该系统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制造业企业等各类领域。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联想(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例 10:

案例名称:数字系统赋能户用光伏供应链金融服务

案例简介:户用光伏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主要为户用光伏代理商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代理商开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过程中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该业务通过数字化系统对接获取电站数据,进行前期风控,后续受让电站并网验收的建设开发应收账款,为代理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助力代理商快速开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加快电站建设并网,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项目亮点: 简单汇集团研发上线微贷系统,展业过程中与总包方户用光伏业务系统实现对接,形成数字化金融风险防控手段,提升展业效能。

应用价值: 以数字金融服务解决代理商建设光伏电站资金短缺痛点,助力新能源产业发展。

复制推广情况: 已累计推广超20个客户享受户用光伏供应链融资服务,共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近3亿元,其中涉及天津属地企业的融资额超3000万元。

业务所涉商业保理公司:天津简单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 上海二中院首次联合9家辖区法院发布刑事审判白皮书

为推进刑事治理现代化,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上海二中院于12月4日下午联合辖区9家基层法院召开“治罪治理并重”刑事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共同发布12篇刑事审判白皮书,向社会通报涉电商经济类、金融经济类、电信诈骗类、交通及执法类等犯罪案件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上海二中院辖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庭负责人及干警代表,宝山公安分局、普陀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上海二中院特约监督员,快递、电商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参加了发布会。

近年来,在传统金融犯罪的风险性已为公众广泛认识的背景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成为危害金融安全的新因素。《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以2019年至2024年6月上海法院审结的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为样本,总结案件情况,剖析犯罪成因,提出治理对策,以期能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为,组织形式呈现公司化、层级化运作;交易平台具有非法性、虚假性;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诱导性;催生大量“黑灰”产业链;涉案资金流转较为复杂。对此类案件提出以下治理建议:完善立法,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审核与管理;整合多方力量,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节选自上海市二中院官微)


5. 官宣!国家发改委成立新部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机关司局”栏目更新显示,新设立了低空司,全称为低空经济发展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信息,该司是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低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等的职能司局。

低空经济到底指的是什么?中国民航局综合司副司长孙文生表示,低空经济是新兴产业,是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既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业态,也融合以无人机为支撑的低空生产服务方式,还涉及无人系统、无人驾驶、芯片等多领域。

业内专家认为,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态,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发展低空经济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可以预期,随着发展低空经济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基础条件的不断提升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低空经济发展将乘势而飞、前景可期。

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央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行业管理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大力支持低空经济发展。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低空经济”概念写入国家规划,标志着低空经济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低空经济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发展低空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未来,低空空域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有望取得更多突破。

从地方层面来看,今年以来,全国已有近30个省份将发展低空经济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或出台相关政策。北京、上海、杭州、合肥等15个城市与企业携手共建低空经济生态圈,计划到2025年打造涵盖低空飞行路线、低空应用示范区等多个领域上百个示范项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建立了专门的产业基金,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基础。

除了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外,我国低空经济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方面也具备较好的发展条件。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政策仿真实验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张晓兰撰文指出,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建成并登记通用机场449个、飞行服务站32个。同时,我国拥有超440条无人机航线,5G-A、人工智能、卫星通信等技术也正被应用于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国内已有300多个城市启动5G-A网络部署,一些城市正在探索基于5G-A网络的低空智联网,为低空飞行器提供高速稳定的通信服务。另一方面,潜在技术优势不断释放。我国在无人机、人工智能、先进通信和材料等技术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发展低空经济具有明显的潜在技术优势。特别是无人机技术已迅速赶上并在相关领域实现了技术引领,5G、北斗卫星导航、大数据等快速发展,为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和低空飞行器广泛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我国低空经济发明专利申请量从2014年的852件快速增加到2023年的14134件。

未来,随着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和市场需求持续释放,我国低空经济发展不仅可以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还将深刻改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此,应强化低空经济规划统筹,加快构建低空经济产业体系,不断探索低空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积极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张晓兰表示。(金融时报)

三、案例解析

【导览】

近日,北京大兴区法院召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进行分析,并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1.逾期利息、违约金过高,可结合租赁物价值、租金支付等情况予以调整

【基本案情】

甲租赁公司与乙养殖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约定由甲租赁公司向乙养殖场购买养殖设备并出租给乙养殖场使用。双方约定设备采购价4033000元,租金4710128元,租期36期,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逾期利息,另约定承租人违约时按未到期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加付违约金。

甲租赁公司向乙养殖场支付了货款,乙养殖场支付了4期租金后未继续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起诉主张剩余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乙养殖场支付逾期利息和未到期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该案中,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设备的租金总额高于其购买设备的价款70余万元,其通过收取租金已获得较高的收益。且提前收回未到期租金及支付逾期利息已经对于出租人的损失进行了补偿,亦是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故对出租人单独主张的未到期租金30%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收益,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确定。因租金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种或多种违约应对措施。在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并同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则上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但融资租赁作为银行信贷、股权融资等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肩负着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作用,其利率标准不能过高以致超过实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因此,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或者出租人主张的多项逾期利息、违约金总和过高,法院对约定过高部分可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调整。


2.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但承租人未履行的,出租人可再行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基本案情】

甲租赁公司与乙科技公司、案外人某贸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三方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同日,甲租赁公司与乙科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为出租人,乙科技公司为承租人及租赁物使用人。保证人丙、丁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公司担保函》,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甲租赁公司依约交付租赁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科技公司迟延支付租金,保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甲租赁公司将乙科技公司及保证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乙科技公司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乙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因承租人及保证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甲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甲租赁公司收到部分执行案款,剩余债权未获清偿。2023年,甲租赁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乙科技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该案中,乙科技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后,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但经执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故甲租赁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虽通过法院判决对剩余未付租金进行了确认,但承租人并未履行的,出租人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租人通过执行程序、债权债务抵消、保证金抵消、破产债权分配等方式,债权仅得到部分清偿,且承租人客观上对于剩余租金债权无力清偿,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两个诉中出租人均可能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前一个诉中出租人诉请仅要求全部租金加速到期。后一诉中,出租人诉请损失赔偿应以取回租赁物为基础,按照全部租金与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计算,在此情形下出租人在两个诉中诉请的金额构成不同。关于两份判决的效力问题,应予说明的是,出租人再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基于法院作出在先判决后,承租人不履行在先判决确定的义务这一新的事实而产生的纠纷,如若出租人的后一诉请能够得到支持,该判决的效力应替代在先判决。


3.融资租赁中第三方担保机构作出概括性担保决议,出租人举证证明已就担保合同签订所依据的适格决议、决议通过的担保范围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应认定出租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乙机械公司出租挖掘机一台,丙公司、丁某出具担保函对乙机械公司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甲租赁公司交付租赁物后,乙机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租金加速到期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抗辩甲租赁公司提交的其股东会决议形成时间晚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能涵盖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甲租赁公司对丙公司的对外担保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担保函应无效。

【裁判结果】

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其明确载明为融资租赁客户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租赁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已经提供的担保和未来提供的担保”,且“无需再由股东会就担保事项另行作出股东会决议”。因此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丙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提供的担保系涵盖该股东会决议之前已经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因此丙公司对本案债务提供的担保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法官提示】

基于融资的现实需求,弥补承租人信用不足产生的履约风险问题,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会引入第三方提供担保,且第三人担保占比颇高。特别是实践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公司作为被告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即担保的效力问题。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也即非关联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也即关联担保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持审慎态度,只有尽到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才能有效应对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风险。

所谓出租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一般包括对决议文件、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等形式上的审查。

第一,审查公司担保是否形成决议。

第二,审查决议类型是否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此时需要区分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若为非关联担保,出租人需审查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类型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进而判断公司提供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担保数额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而实际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则该担保决议就不符合章程规定,出租人需谨慎判断是否订立担保合同。若为关联担保,此时法律规定的担保决议类型为股东会决议,如果出租人没有审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签订担保合同,在构成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第三,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以及关联担保情形下,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

上述案例中,公司抗辩股东会决议的担保范围不包含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但出租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中已明确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范围形成了概括性担保决议,应当认定出租人对公司担保决议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但为避免疑义,出租人在与形成概括担保决议的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决议担保范围是否涵盖相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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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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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融资租赁、保理、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其代表性的案例包括不良资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供应链平台、公司并购及债务重组等,熟悉电子商务、IDC、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电子签约与存证、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金融知识、数字化能力等赋能客户。其代表客户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局、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工商银行、东方资产、国家电投、中远海运、江铜国贸、上海城建、锦江国际、巴士租赁、银联商务、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联合电服、金润征信、京东金融、达疆网络、凯德置地、HTC、KAVX等。



徐冰清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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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冰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并购、债务重组、融资租赁与保理,具有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同样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金融业务纠纷、公司股东内部争议、股权和资产交易及处置纠纷等问题上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徐律师常年为十余家地方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曹天鸣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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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保理以及相关商事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业务,也从事网络与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相关法律服务,如云存储与云计算、软件许可、数据跨境安全评估和 SCC 备案、为企业提供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数据产品挂牌与交易等法律专业专项服务。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Boss & Young Since 1995

法治兴·知行于·大道向

使   命: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

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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