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2021-10-19



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与此同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使得债权人权益落空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离婚协议提起撤销之诉?


债权人仅能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意见。离婚协议往往具有双重属性,即离婚和子女抚养具有人身属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具有财产属性。离婚协议中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属于夫妻和子女身份关系,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约定。但是夫妻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亦应当受上述规范的规制。


在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偿付债务的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在债权成立之后;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行为;该行为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债务人因此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以下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3民终7826号游文彬与王某等债权人撒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根本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有害于责任财产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判断标准应是处分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利益。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游文彬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被执行法院查封,本案二审中经询问,游文彬称上述被查封房屋尚在拍卖过程中,且执行法院已对该案恢复执行,并采取了执行措施,因此本院认为考虑该执行案件尚未执行终结的情形,结合游文彬主张撤销行为所涉金额,目前尚不足以认定债务人刘某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游文彬的利益,故一审法院以游文彬现阶段主张撤销权依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游文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闽01民终337号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杨培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广东理文公司主张撤销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纵观该离婚协议的约定,杨培辉和杨海松的一对儿女均在福州居住学习,均由杨海松直接抚养教育,故讼争两套房产归杨海松所有的分配亦合理,且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存在明显差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培辉存在通过此举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且目前杨培辉作为广东理文公司的债务人并未丧失偿还债务的劳动能力和收入能力,广东理文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并不必然受到损害。再次,杨培辉与杨海松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广东理文公司对杨培辉的债权尚未通过诉讼确定,故不能认定杨培辉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或杨培辉与杨海松存在恶意串通的情节。


离婚财产分割中放弃财产份额的行为,虽具有受让方未支付财产性对价的特征,但不能据此一律认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考虑是否具有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过错赔偿等合理事由综合判断。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的行使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认定,实践中多以知道离婚协议中具体的财产分配内容之日起计算。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仅能知道债务人离婚的事实,对于债务人的离婚协议之内容无从知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沪民申1158号 何雪莲与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李向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债权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应理解为明确知晓撤销事由之内容,并且该事由的内容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系仅了解到双方已离婚,并不代表即已清楚双方离婚过程中之财产分割具体状况且该状况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达到保全其债权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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