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帮助资本市场参与机构及人员了解2025年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司法现状和最新动态,邦信阳证券虚假陈述业务组结合公开案例和承办案件,制作本年度观察报告。
本报告聚焦诉讼程序特点、实体争点,希望为资本市场主体提前防范纠纷并充分应诉提供实务指引。
文 | 证券虚假陈述业务组
示范判决引领类案处理为主流,程序创新多点突破
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案之后,2025年,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投服”)接受“金某灵”、“某某生态”案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虚假陈述诉讼,并推动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1]虽然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有投资者默示加入的自动聚合效果,能够有效提升投资者索赔效率、扩大索赔覆盖面,最终实现较高投资者赔偿总额,但其启动条件极为严格,不仅要求案件具有典型性、重大性及示范意义,而且要求索赔投资者须达到50人以上。
据此,邦信阳证券虚假陈述业务组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绝大部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仍将延续单一投资者诉讼或普通代表人诉讼形成示范判决,后续类案批量参照示范判决进行裁判或调解化解。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目前仍处于初期应用阶段,短期内难以成为普遍适用的纠纷解决方式。2025年“某资源公司”案,被告在示范判决后主动承诺后续同类案件均参照示范判决先行调解,正是这一趋势的生动体现。[2]
除主流程序外,2025年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领域涌现两项值得关注的程序创新,为纠纷高效化解提供了新路径:
其一,先行赔付基金的前置应用。在“某技术公司”欺诈发行案中,四家中介机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正式提起诉讼索赔前,主动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先行赔偿。同时,利用基金条款中“投资者接受赔付视为将索赔权利转让给基金”的特别约定,成功引导706名投资者后续撤回起诉。实现了纠纷的快速化解,既减轻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降低了各方主体的诉讼负担。[3]
其二,责任保险介入调解程序。市场上出现相关案例:被告因提前购买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保险,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引入保险公司参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理赔,有效化解被告的赔偿风险,为虚假陈述纠纷的多元化化解提供了新的实践思路。[4]
非典型虚假陈述行为新增,相关主体合规风险凸显
2025年,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新增多项非典型情形,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虚假增持承诺、上市公司实控人违规减持未披露等行为尤为突出,值得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警惕、重点防范。
邦信阳合伙人及律师代理了市场首例董高增持承诺虚假陈述案,该案具有前沿、先导性,对后续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作出增持承诺有极大参考意义。结合该案审理思路及实务经验,业务组对此作三点合规提示:
第一, 坚守真实履行意愿。董事、高管在作出增持承诺时应当有真实的资金准备,并在增持承诺后续履行时,积极筹措资金,相反的,不应制作虚假资产证明应付监管检查,否则增持承诺容易被认定为缺乏真实履行意愿的“空头支票”,进而构成虚假陈述;
第二, 关注“重大性”认定风险。若增持承诺主体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实质关键作用的、增持承诺金额跟净利润相比较高以及增持承诺作出后对市场价量影响较大的,增持承诺与增持履行的差异,被认定为具有重大性的概率较高;
第三, 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需在发布增持承诺公告前、履行中,核实、跟进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公告的义务,进而避免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5]
此外,上市公司实控人违规减持未披露,亦成为2025年虚假陈述纠纷的新增热点,需上市公司密切关注。某上市公司相关案例显示,其实控人陈某两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超过1%,但上市公司未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尽管证监局仅对实控人作出行政处罚,未处罚上市公司,但法院审理认为,上市公司对其实控人的减持行为负有密切关注、核实真实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及时公告的义务;上市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对实控人虚假陈述行为有过错,应就实控人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6]
除上述情形外,2025年还涌现了投资者特殊身份(上市公司核心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特殊交易模式下(含回购约定的定增股票且回购履行不畅)的虚假陈述行为认定,个案特殊交易背景也会成为未来司法实践中的新增难点,资本市场主体也应当予以充分关注。[7]
专业化、精细化审判趋势明显,原被告应诉需强化准备
2025年,交易因果关系作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核心实体争点,呈现出争议多发、案情多样的特点;同时,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日趋精细化,打破了以往“一刀切”的审理思路,体现了专业化审判趋势。结合全年案例梳理,业务组发现,上市公司提出的下述交易因果关系抗辩,均获得法院支持并成功免责,值得相关主体重点关注:
(1) 投资者买入/卖出证券的行为,系基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之间的其他重大事件,而非受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8]
(2) 定向增发股票的交易模式为买卖双方面对面谈判、议价,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系基于私下面对面沟通议价结果,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联;[9]
(3) 机构投资者投资实施日虽晚于实施日,但决策日早于实施日,其投资行为未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10]
(4) 多层嵌套的投资模式中,上层主体的投资决策早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下层主体的投资行为系基于上层决策,未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投资;[11]
(5) 投资者买入证券的目的系争夺被告公司的控制权,并非对虚假陈述信息的信赖;[12]
(6) 券商集合计划优先级持有人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其投资决策是基于员工持股计划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差额补偿信赖作出,非基于虚假陈述。
“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重大事件切断交易因果关系”的抗辩逻辑,在2025年的典型案例中获得法院支持,值得上市公司重点研究。具体而言:若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如上市公司遗漏高额债务担保)与揭露日之间,存在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事件(如利好的重大资产重组),且投资者买入股票的时间恰好处于该重大事件存续期间(如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至终止公告日期间),则该重大事件将被认定为足以切断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投资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3]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证券交易模式的日益多元化,以及证券法规制适用范围的持续扩容,交易因果关系作为虚假陈述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其争议价值将进一步突显。这就要求资本市场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各相关方,在面临虚假陈述纠纷时,需高度重视交易因果关系的梳理与论证,委托专业律师全面研讨案情、充分准备证据,提升应诉能力。
2025年,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追首恶”第一案(“东方金钰”案)正式落地,标志着监管与司法的联动更加紧密,“严厉追究虚假陈述第一责任人、最终责任人”的司法导向更加明确——上市公司不再为组织、指使虚假陈述的主体“买单”,从根源上压实了相关主体的合规责任。[14]
与此同时,2025年法院在虚假陈述不同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上,追责颗粒度进一步细化,打破了以往“签字即追责”的惯性思维。例如,在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认定中,法院明确区分内部董事与外部独立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接触公司核心经营信息的内部董事,需承担更高标准的勤勉尽责义务;而外部独立董事若已履行充分的核查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依法免除责任。[15]
上述案例均表明,自2019年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量井喷以来,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技术日趋专业化、精细化,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责任主体的划分、过错程度的界定,均形成了更加清晰、严谨的审理思路,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公平原则,也为相关主体的合规履职提供了明确指引。
股债区分视角下,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认定已出现部分代表性案例,但仍有多个问题待厘清,债券纠纷的发起及应诉化解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早在2024年,已有案例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纳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受案范围,既丰富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所涉金融产品的种类,也进一步扩大了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权益保障范围。但该案中,法院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核心理由有二:一是四级子公司的财务差错,在集团整体财务体量(以发行人营业收入为参考)中的占比极小;二是从发行文件披露的偿债保障措施来看,投资者因信赖该四级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而投资发行人中期票据的合理性、充分性明显不足。需注意的是,该案未公开法院就银行间市场债券产品虚假陈述责任其他实体要件的分析思路,未能形成全面的裁判参考。[16]
2025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纠纷典型案例(一审审理阶段,判决尚未生效)正式出现,该案同时也是全国首例应用专业损失核定模型的同类案件。因该案损失成因复杂,叠加宏观市场环境、实控人被调查等多重因素影响,法院首次委托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采用“债券价值对比法”,分三个阶段核定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共计1.28亿元。该案的审判实践,填补了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损失精细化核算的空白,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损失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17]
从实务风险来看,债券虚假陈述侵权索赔一旦发生,发行人往往已出现现金流困难,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将在诉讼中面临较大的赔偿压力。随着上述典型案例的出现,中介机构在开展债券相关业务时,需进一步强化对发行人核心信息的穿透式核查,妥善留存履职底稿,明确自身过错比例及责任逻辑,熟练掌握“债券价值对比法”的分阶段核算规则,切实降低被索赔的风险。
但遗憾的是,目前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司法认定仍存在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相关裁判规则尚未形成共识:一是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债券座谈会议纪要的债券范围尚不明确;二是在重大性认定标准、揭露日界定、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有效市场假设的适用、损失因果关系与损失扣除,以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定与衔接等核心实体问题上,各地法院的审理思路仍存在差异。上述问题导致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发起、应诉及化解,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待后续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综上,2025年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司法实践在程序创新、行为认定、因果关系裁判、责任追究上均呈现鲜明的专业化、精细化趋势,债券领域亦实现突破性进展,但仍存诸多待明确的裁判难点。邦信阳证券虚假陈述业务组将持续关注司法动态、深耕实务案例,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专业合规指引与纠纷应对支持,助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来源:金融时报
网址: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2024-12/24/content_415169.html
[2]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网址: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3]来源: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7
网址: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4]来源: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8
网址: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5]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6]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最后一次访问2026年2月13日,业务组曾就历史发布稿留存,可后台联系我们获取
[7]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最后一次访问2026年2月13日,业务组曾就历史发布稿留存,可后台联系我们获取
[8]来源:广东高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之案例6
[9]来源:广东高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之案例7
[10]来源: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初14号、新浪财经新闻
网址:https://file.finance.sina.com.cn/211.154.219.97:9494/MRGG/SBGG/2025/2025-8/2025-08-05/11280750.PDF
[11]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案例5
[12]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网址:全国首例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这样判!
[13]《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14]来源:广东高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之案例2
[15]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案例4
[16]来源:北京金融法院,最后一次访问2026年2月13日,业务组曾就历史发布稿留存,可后台联系我们获取
[17]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BOSS & YOUNG

商事与金融诉讼、仲裁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蓝鲸财经认证专家
荣登首届Legal500 “争议解决”榜单,承办、协办多个超亿元的商事纠纷案件,其中部分作为知名律所全国诉讼策略模拟大赛题目、入选最高院公报案例、最高院2017年民营企业家股权纠纷三大重点督办案件之衍生纠纷案件、知名律所的年度优秀案例。

商事争议解决、刑事业务领域、资本市场及并购重组
上海大学法学学士
持中国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业从业资格及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曾为国内外多家大型知名企业、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在法律业务办理过程中注重法律和商务并行,使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金贇律师曾处理多起中、高院以及最高院的复杂、疑难案件。同时,金律师入选《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师名录。

结构化金融产品、金融争议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承办多个超亿元的商事纠纷案件,荣获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师名录、“2023 ALB China 长三角地区律师新星”,代理案件获上海法院十大金融案件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金线司法案例-金融与投融资”

争议解决、刑事业务领域、反商业贿赂与反舞弊调查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
邹伟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批捕等相关工作。执业十多年来,邹伟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公司合规治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曾在上海首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善林金融、国金宝等P2P案,领导干部受贿案等社会影响力较大案件中从事刑事辩护及代理等工作,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且富有创造力的法律服务。除此之外,邹律师在公司治理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曾作为企业代表处理相关大量公司合规、经营、内控及人力资源业务,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投融资、私募基金、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在知名机构从事十年法律工作,先后为近百个债权融资、股权投资项目及私募基金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蒋律师曾代理数件私募基金违约及侵权纠纷、公司股东与董监高纠纷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纠纷等诉讼和仲裁案件。

商事争议解决、刑事业务领域、资本市场及并购重组
东华大学 法学学士学位
王律师擅长公司股权架构处理、合同领域的争议解决及非诉业务。
曾为多家包括上市公司、证券类私募基金等提供长期法律服务,并先后曾任多家多家国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和大型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

投融资、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
上海交通大学生物医学类本科、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律硕士
参与的商事纠纷案件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领域。此外,曾负责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不动产项目,并参与上海浦东知名科投企业参与A+轮投资杭州某数据运营领域头部互联网企业等非诉项目。

商事与金融诉讼、仲裁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曾获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在《证券法苑》等期刊发表论文、译文数篇,协办的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公司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等领域。曾参与上海某投资机构参与C轮投资某头部生物医药企业等非诉项目。
代表性案例
· 代表某投资人诉“*ST华铁”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 代表某投资人诉“*ST信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代表某投资人诉“飞音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代表某投资人诉某金交所定融产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为客户在上海首例欺诈发行证券案中提供辩护服务,在多被告中为客户取得唯一缓刑判罚结果
· 为杨某等人涉嫌操纵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罪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辩护,所代表的当事人均被判处缓刑
· 代表杨某等人证券场外配资案(因金融杠杆配资事项在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标的约2亿,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该案属于该院人民法院处理民间杠杆配资案件的先例性案件)
· 代表杨某等人证券场外配置案(处理因民间配资事项与朱某之间的纠纷,通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标的约9000万)
实务文章
· 《新司法解释后,上市公司及券商怎么用好“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发布于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5年1月26日
· 《揭秘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后,法院如何重塑重大性要件认定标准》发布于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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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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