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发布《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下称“第61号公告”)和《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2号,下称“第62号公告”)。两份公告标志着中国在稀土领域逐步确立了以“物项+技术+境外适用”为特征的全链条出口管制框架。
本文将简要对上述公告的主要规定及其对企业的实务影响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关合规建议,以为企业提供参考。
文 | 甘震乾 张亦知
一、管制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货物贸易领域“0.1%含量阈值”的产品级管制
第61号公告首次在出口管制中引入“含量阈值”的概念,规定境外制造的永磁材料、稀土靶材以及含有相关材料的零件、部件、组件等产品中,若含有原产于中国的受管制稀土成分且价值占比达到0.1%及以上的,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再出口前须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1]
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于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元素的管制由境内原料出口拓展至境外再出口,且对境外再出口的管制进一步延伸至包括含有相关稀土材料的零件、部件、组件等下游制成品。由于第61号公告设定了0.1%的价值阈值,触发申报及许可申请义务的可能性并不低。
(二)技术贸易领域的“全流程技术管制”
第62号公告则进一步扩大了对于稀土出口管制的范围,将向境外出口稀土相关技术纳入出口管制,包括矿产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以及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等。[2]同时,第62号公告明确,相关技术的“出口”是指: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者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
因此,第62号公告项下,受管制的具体对象不仅包括与相关技术有关的工艺图纸、仿真数据、程序文件等资料,也涵盖装配、调试、维护、升级等行为。这使得包括科研合作、远程调试及技术支持、在线传输技术参数或境外专家访问相关数据等在内的业务行为都可能触发申报及许可申请义务。
同时,第6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即使出口的货物或服务未列入清单,但若“明知或应知”该行为将实质性助力境外稀土生产活动,仍须申请许可。[3]这无疑进一步扩大了稀土技术相关企业在科研合作、技术交流以及外部访问等场景中的合规管理义务。
总体而言,第62号公告的“全流程技术管制”将稀土技术从矿山开采、冶炼到磁材、靶材制造的各个环节均纳入中国出口管制体系,使得对于稀土的出口管制不再局限于货物层面,而延伸至数据、咨询、培训等无形活动。这也意味着相关企业在科研、工程及跨国协作等业务场景的合规管理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管制链条进一步延伸
(一)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
根据第61号公告,境外企业首次成为中国出口许可制度的直接适用主体。因此,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新的出口管制规定下,需针对中国的稀土出口管制完善其合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并完善稀土元素来源溯源机制,以追踪中国成分的流向与占比;
建立适配再出口环节的申报及许可申请的内部业务流程;
在再出口前应向下游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61号公告,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申请相关许可时提交的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4]因此,对于相关境外企业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中文材料的报送与档案留存制度。
(二)境内出口经营者
与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不同,第61号公告并未直接明确对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相关物项适用上文提及的0.1%的含量阈值。而从其他现有规定来看,商务部于今年4月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中规定:
“由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或电子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等),不属于管制范围。”
同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则在其规范性说明中规定:
“本清单中物项包括未使用的物项、使用过的物项,以及集成在其他产品中作为其主要成分且可被拆卸、移作他用的物项。”
因此结合对上述规定,或许可以解读为,对于境内出口经营者而言,如果其出口的产品本身并不属于受到出口管制的物项,且其所含的稀土成分并非该产品的主要成分或不可拆卸或移作他用,则并不触发与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相同的申报及许可申请义务。
然而,根据我们的经验,实践操作中,海关部门有可能参照第61号公告的规定,要求境内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含有达到适用阈值比例的稀土成分的零部件或相关产品时取得出口许可。而且,随着中国在稀土领域的管制体系不断完善,与第61号公告类似的含量阈值规定在未来也可能进一步延伸适用于境内出口经营者的出口行为。因此,与稀土或其下游制成品相关的境内出口企业今后仍应对相关出口管制的动态予以持续的关注。
同时,根据第61号公告,境内出口经营者需在出口时向下游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告知对方在再出口含中国稀土成分的物项时,须依中国法律申报并获得许可。[5]
此外,商务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2024年第46号公告明确禁止两用物项对特定国家的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6]因此,对于可能流向相关受限制国家的军事用户或用于军事目的的出口行为,我们建议境内出口经营者仍应要求接收方出具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相关的承诺文件,以尽到合规管理义务,防止相关物项流向受禁止的军事用户及用途。
三、合规建议
综上,中国日益完善的的稀土相关出口管制制度对于相关企业的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我们建议包括境内出口经营者及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内的相关企业从合规文化、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各个维度及业务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着眼,切实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体系。特别地,相关企业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内部出口管制的合规管理体系,以便更好地管控相关合规风险:
建立以产品为核心的稀土合规风险识别机制
结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不时公布的公告,识别产品链条中涉及的稀土物项、设备及技术,并根据不同的申报与许可申请要求,建立分类台账并及时维护、更新,以更好地识别业务中涉及的稀土出口管制相关风险。
健全跨境供应链溯源体系
对产品中使用的稀土原料、辅料、半成品及磁性组件进行原产地溯源和含量核算,确保能够证明中国稀土成分的来源、比例及用途,从而识别企业基于适用的含量管制要求而负有的相关申报及许可申请义务。
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为本”的合规控制
强化对客户身份、实际控制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尽职调查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同时,企业应从“风险为本”(risk-based)的原则出发,结合相关合规警示信号(red flag)研判相关业务安排的可行性,对存在明确风险的业务安排实行“一票否决”。
完善合同条款与事前合规管控
在交易合同中加入出口管制合规条款,明确买方转售、再出口及用途限制,明确约定审计条款及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合规要求获取书面承诺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从合同框架的维度对相关合规风险进行事前管控。
落实《合规告知书》的传递与留档
企业应按照《<合规告知书>指引》向下一个收货人、进口商或者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强化技术与数据环节控制
企业应依据第62号公告,完善对跨境的研发、技术支持、工程安装与调试及境外人员线上互动等业务活动的合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风险识别、事前审批,并建立相关技术信息的分级管理与访问控制制度。
[1]第61号公告第一条: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
[2]第6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
(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管制编码:1E902.b)
[3]第6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4]第61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ecomp.mofcom.gov.cn。
[5]第61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6]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链接:
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gzjgfxwj/art/2024/art_daaa02c05d8946179dcf5d1ba499ac46.html。
注:文中观点供交流讨论和参考,不代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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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本文由甘震乾律师、张亦知律师共同执笔。合伙人张士海律师、杨涛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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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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