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碰到了几起未签署书面投资协议的投资纠纷,返还全部投资款的诉求也不在少数。那么,在未签署书面投资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投资协议不成立,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以下将对未签署书面协议情况下的投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不应当单一的以是否存在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判断标准,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判断。该条规定的也明确了一个指向,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是不成立,但是形式并非合同成立与否的必要要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合意才是合同成立与否的实际要件。
在书面合同为合同成立要件,无书面合同为特例的情况下,明确何为特例中的必要要件。即明确何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以及对方是否接受,是无书面合同之特殊情况下的必要二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只要履行了主要义务就符合合同的要件,不要求必须履行次要义务。那么何为主要义务,其指的是合同的实质性义务,能够直接影响合同内容要件、影响合同目的义务。例如,赠与合同中,标的物的给付是主要义务;买卖合同中,买卖物的交付是主要义务;赠与合同中,标的物的给付是主要义务;借款合同中,借款的交付是主要义务。
但现实中仍有大量关系复杂的合同,各方无法明确合同的义务、无法分清主要的履行内容,此时可以结合合同目的来区分义务的主次。例如培训合同,教授培训内容的多少,可以辨别培训合同拟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并结合目的辨别已履行部分是否达到主要部分。
如果是投资协议未签署书面协议,如何辨别是否履行主要义务呢?首先要确认投资合同的合同目的,即投资以达到按比例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目的。带着以上要点,我们一起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以下案例中的观点。
案情:武凤英因要求中建公司返还投资款,将中建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武凤英与中建公司的称述,双方未就投资一事签署书面的协议,但武凤英已将投资款支付给中建公司,转账凭证中均明确被备注投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纠纷是投资法律关系还是借款法律关系。本案中,武凤英诉称其与中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口头约定合作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约定的内容为:由武凤英投资与中建公司注册资金相同比例资金即8000万元,用于支付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项目完成后,武凤英可获得该项目中商业项目的5万平米独立商业面积。因中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在2016年去世,上述事实现已无法查证。武凤英提交了其支付款项的12笔备注有“投资”“购地款”“购房款”“往来”等内容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中有1900万元汇入了重汽齿轮公司。根据一审中重汽集团的陈述,中建公司经拍卖程序购得重汽齿轮公司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开发涉案项目,武凤英认为1900万元投资款直接汇入了涉案项目土地的出让方即重汽齿轮公司,可更进一步证明涉案的款项为投资款。但是武凤英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中建公司就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鉴于武凤英实际向中建公司给付了9000万元款项,在本案起诉时仍有8000万元未归还,武凤英一审起诉时亦是要求中建公司返还其8000万元资金,本案按照借款关系处理,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故一审认定武凤英与中建公司之间为投资法律关系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
理解:对于(2019)最高法民终1337号,本人认为可以从投资协议是否成立的角度分析基础法律关系。首先,各方并未签署书面协议,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投资款对应的权利所指。而投资协议主要合同目的是获得收益、共担风险,以此可见投资协议的主要合同义务不仅仅是支付投资款而是支付确认标的的投资款,即该投资款的支付行为应有其明确所指。而该案中,武凤英虽然支付了大额投资款,但没有明确的投资的目的,即其支付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履行了投资协议的主要义务。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双方未达成投资协议。既然双方未达成投资关系,武凤英支付的“投资款”行为使其与中建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并非投资关系,结合款项系用于支付中建公司项目款项的目的,其性质符合借款关系项下借贷的特性。
若武凤英在转账时同时备标的,则应属于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例如向股权出让人支付的款项备注“**公司20%股权受让全款”,而股权受让人也接受的,应当视为已成立投资合同。
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是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相关权利的主要依据。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各自的合同主要义务。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取决于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所以仍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的情况下,可能还要结合合同的目的性质等来认定合同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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