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2020-03-10


最近,经常有客户咨询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约定对己方和子女更为有利,为此,笔者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相关问题进行统一的梳理。


Q1:离婚后,父/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权利和义务通过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行使探望权等进行抚养和教育,同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亦由双方共同分担,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假如双方协商一致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的,届时一方无特殊理由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难度就会比较大,需谨慎考虑。但如一方因客观情况无力承担全部抚养费且子女确实存在需求的,法院亦可能判决原先约定无需支付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Q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的抚养费金额?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但抚养费并非是没有上限的,法院有权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情况酌定具体数额。


法院所判决的抚养费原则上仅考虑保障子女可按照当地社会一般生活水平生活,不包括出国留学、国际学校、私立民办学校、课外辅导班、兴趣班等非公立教育资源开支费用,且仅判决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笔者随机选取2017年上海基层法院266个离婚案件判决书,统计后发现,上述判决书判决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平均仅为人民币1500元/月,甚至部分郊区基层法院判决的每月抚养费只有几百元。上海可谓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金额相比其他省份已相对较高,可想而之,其他省份地区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可能更低。总体而言,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不会很高。


因此,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尤其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言,可能会觉得法院判决抚养费金额难以满足子女实际日常开销、教育费等,己方将承担过多的费用。如有此种顾虑,笔者建议,可采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离婚后抚养费金额。


第一,协议离婚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可对子女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担心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可能将来不足以承担子女的实际所需费用的,可同时约定“上述抚养费金额不包括就医费用、私立学校费用、出国留学费用、课外辅导费等费用,该等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需注意的是,既然上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就费用的支出,双方也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非直接抚养一方可以上述费用未经过其同意为由不予以承担。


第二,即使诉讼离婚,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也可仅仅就子女抚养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后子女随己方共同生活,并要求男方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男方亦提出相同要求。在此情况下,法官常会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随对方共同生活,你方是否同意按照5000元/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当事人往往均会表示同意。这可能会被法官视为双方已就抚养费金额达成一致(仅是抚养费金额,不包括抚养费支付方式),并以此作为参考判决抚养费金额。


从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看,虽然子女抚养费金额与财产分割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联,但我们发现,不论双方在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时均会把所有问题整体考虑,权衡利弊,甚至法院判决时也会平衡双方利益。


Q3:抚养费一次性支付or分期支付?


如双方协议离婚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可约定抚养费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但法院判决离婚,除非双方在庭审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法院原则上不会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笔者建议,一般不采用一次性方式支付抚养费,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按月、按年等方式分期给付。通过分期支付抚养费,即使离婚,非直接抚养一方也可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避免非直接抚养一方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买断抚养义务,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展。


Q4: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建议


当事人往往就离婚后是否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各有顾虑: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担心另一方取得一次性大额抚养费后未将费用于子女抚养教育,肆意挥霍,又转而要求己方抚养或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担心另一方另组家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喜欢子女后不及时支付抚养费。笔者认为,如双方确实就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可采取第三方保管的方式解决,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建立银行联名共管账户

离婚时,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将约定的抚养费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双方在银行设立的抚养费专用联名共管账户,并设定双方共同取款最为取款方式。双方按照约定时间或子女发生实际需求时共同至银行取款。

该种方式的优点与缺点均是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支取该账户内费用,双方相互监督制约,如设定授权单方取款则起不到制约作用:非直接抚养一方即使不愿继续支付抚养费,亦不可单独支取用于其他用途;如非直接抚养一方故意不配合,直接抚养一方难以单独支取其中款项用于子女生活所需。但目前并非所有银行都有该项业务,具体办理时需咨询银行的相关规定。




2. 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离婚时,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抚养费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公证处,并与公证处约定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依据公证处发放的凭证按月领取一定固定金额的费用。

虽然公证处有提存公证业务,鉴于目前公证处其他业务量较大,且办理该业务人工成本较高,公证处是否接受办理,不同公证处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3. 设立信托

离婚时,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信托公司就一次性抚养费设立信托,将抚养费一次性足额支付到信托公司,以直接抚养一方为受益人,与信托公司约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按月领取一定固定金额的费用,信托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

设立信托的管理费用相对公证处提存公证费用较高,且信托公司一般仅办理大额项目的信托业务,除非双方约定的一次性抚养费金额较大,否则信托公司极有可能不予办理该业务。


上述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当事人可根据双方协商情况以及相关办理机构规定决定。


Q5:是否可变更已确定的抚养费金额?


当然,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不是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子女开支、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变化,抚养费标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如双方就调整抚养费金额协商一致的,可签署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的,主张抚养费变更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认为原判决或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支付子女实际所需,要求另一方变更增加抚养费,在此类案件中,起诉主体应为子女。虽然法律规定,可变更抚养费,但并不是任意的,应满足法定事由,归纳起来,主要为两点:一,父母确有增加给付抚养费的能力第二,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或无法满足子女实际需求。上述两项条件一不可法官一般按照子女目前的每月所需必要费用并参考非直接抚养一方目前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酌定具体抚养费金额。


在增加抚养费纠纷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直接抚养一方而言,子女的大额支出费用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保留书面证据,否则法院难以认可未经另一方协商同意就擅自支付的必要费用之外的费用,例如子女国际学校、出国留学、旅游、夏令营、课外兴趣班、辅导班等非公立教育费用以及其他高消费支出。


2.  对非直接抚养一方而言,应就己方目前的收入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如虚假陈述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且对方可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通过公积金中心、社保机构、银行等机构调查核实收入的真实性,一旦经法院审查一方发现谎称无工作或收入低逃避支付或少付抚养费的,法院反而可能会以非直接抚养一方未秉承诚信原则并履行作为一名父亲/母亲职责为由,支持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在确定或变更抚养费金额时,法官对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解释规定》规定的抚养费金额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目的并不是“打赢”对方,而是说明承办法官同意己方的诉求或观点。


笔者认为,如非直接抚养一方不同意变更增加抚养费,可从已确定的抚养费可满足子女目前生活所需和实际收入无法承担增加抚养费等两方面客观陈述并举证说明。


当然,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亦有权申请减少子女抚养费数额,但也应有法定事由。法院对于要求变更已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较为谨慎,如是确实存在经济收入减少或出现困难等客观原因(例如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无法支付原定的抚养费情形的,法院亦可酌情予以调整。



综上,关于子女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原则上以约定为准;如无约定,则由法院判决酌定抚养费金额;法院亦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就是否变更抚养费金额酌情确定。



郑彬彬 律师

zhengbinbin@boss-young.com


业务领域:家事法、动迁纠纷、银行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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