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客户人员人均400多元的茶叶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从最新执法案例看礼品的商业贿赂合规风控
2025-05-18

2025年2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杨浦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商业贿赂为由,对某知名外资医药企业的动物保健子公司(下称“当事人”)处以97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披露的内容,杨浦市监局认定当事人为与客户维系长久的良好合作关系,于2022年春节期间以通过节前拜访形式向4家兽类经营集团公司共计66人次赠送茶叶等节日风俗礼品,以期在市场经营中获得竞争优势,共计金额为27140元。最终,杨浦市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商业贿赂行为,并作出上述处罚。


文 |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

转载自公众号Market Regulation Compliance


- 01-

年节赠礼的合规界限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然而,对于何种礼品可以被归入上述“小额广告礼品”的范畴,官方一直以来并未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我们结合《暂行规定》第八条条文本身以及本案的情节,建议企业应在赠礼的过程中注意以下的合规风险控制要点:

(1)小额

即金额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参考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的《行业行为准则》(2022年版)中有关“推广辅助用品”的标准,我们认为小额广告礼品的单价不应超过人民币100元。本案中,当事人赠礼共66人次,总金额达到了27140元人民币,折合每人次单价超过人民币400元。尽管我们无法确定每人次是否对应的是1件礼品的单价,但是该单人次的平均赠礼价值,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限度。

(2)广告

即礼品上应印有企业标志。但需要注意的是,印有企业标志本身并非是“安全港”。也就是说,即便印有企业标志,但是如果礼品价值、礼品的种类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或者赠礼行为明显带有不当目的的,并不会因为礼品上带有企业标志而被认定为小额广告礼品从而被豁免。从处罚决定书披露的内容来看,我们无法判定相关节日风俗礼品是否都带有当事人的企业标志,但如前所述,即便带有企业标志,也并不意味着相关赠礼就一定可以作为小额广告礼品从而获得豁免。

(3)种类适当

小额广告礼品注重其宣传及礼节性,因此,一般以记事本、普通笔具等种类为宜。而茶叶、酒品等礼品种类,尽管其价值可能并不高,但因其可能因其对某些奢侈礼品的联想,因此较难被解释为小额广告礼品。无独有偶,除本案以外,在2024年7月,湖北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湖北某市监局”)以商业贿赂为由对湖北某民营医药公司(下称“湖北某公司”)作出处罚。根据处罚决定书披露,湖北某公司向前来参加其产品推介会的参会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及零售药店管理人员)赠送茶叶、U盘等作为伴手礼。最终,湖北某公司的赠礼行为被认定构成商业贿赂,最终遭重罚120万元。由此可见,从执法趋势上看,茶叶作为一种与酒品类似的可能被认为是奢侈礼品的品类,相较于签署的笔记本、笔具等常见低值用品,更容易引起监管关注并有更大可能被认定为向特定对象输送的不当利益。

(4)符合商业惯例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商业惯例”,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业的“普遍实践”或者此前的“过往经验”。对于《暂行规定》第八条的“商业惯例”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条款的框架内进行理解和解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是指行为人通过向三种特殊的受贿主体给付财物,促使其为行为人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赠礼行为被认为构成了上述给付受贿主体财物以换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就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并不会因为相关赠礼行为是“行业内的普遍实践”或“过往长期的惯例”而排除其违法性。

(5)重点行业、重点对象、重点场景应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在上述注意要点外,对于某些在商业贿赂合规领域受到更多监管关注的重点行业,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应在商务交往中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同时,在与政府官员、医务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受到更高的监管关注及适用更高的合规要求的人员进行互动时,也应对赠礼行为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并适用更为严格审批流程及标准。另外,对于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敏感时期的相关互动行为,也应更为审慎。

综上,考虑到目前国家对于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及对于官员接受赠礼的严格限制和“八项规定”的要求,我们建议企业,在商务交往的过程中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对于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监管风险的赠礼行为,应尽量避免并适用更为严格的合规审批标准。


- 02 -

执法部门在调查案件时

可能发现其他案件线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处罚决定书披露的内容,本案的相关线索是执法机关在查办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中发现的。

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会采取现场检查、调取数据、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询问当事人员工或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尽管执法机关对上述信息及文件的收集最开始只是为了另一个案件的调查,但在审阅相关文件或询问相关个人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可能会发现其他的违法线索,并据此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政府调查引发的合规风险并非是完全限于最初触发调查的因素,随着政府调查的开展,可能会发生其他此前未被列入考虑的合规风险。因此,在发生政府调查等合规风险事件时,企业从全局出发,启动全面的内部调查和风险摸排,避免在发生其他风险状况时措手不及。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政府调查的过程中应坚持依法配合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配合调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需要注意不得隐匿、篡改、毁灭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拒绝、阻碍调查,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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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观点供交流讨论和参考,不代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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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甘震乾律师执笔,合伙人张士海、杨涛律师指导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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