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下,数据已成为驱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资源,而数据合规则成为了保障这一进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邦信阳每月分享的《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法律动态》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让读者了解当前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的最新法律动态,帮助企业与机构把握合规脉络,规避潜在风险,促进健康的数据生态构建。
文 | 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
全国业务委员会
目录
一、热点法规
1. 4月1日起一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2.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3.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文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4. 网安标委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技术要求》
5.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6. 六部门联合发文 促进和规范金融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
7. 国家数据局公开征求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意见
8.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发布
9. 上海市政府发布《加快“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10. 杭州市拟出台人工智能产业扶持措施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1. 浙江发布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及管理办法
12. 江西省发改委发布《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3. 韩国政府制定半导体产业扶持方案
二、新闻与交易
1.网信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网上体育“饭圈”问题
2. 国家数据局开展2025年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工作
3. 国家网信办集中汇总发布首批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
4. 国家网信办召开全国网络举报工作会议 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
5. 市场监管总局聚焦五方面开展广告市场秩序整治
6.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7. 杭州律协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企业合规指引》
8. 广东发布2024年度数据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9.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0.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跨境电商典型案例
11. 苹果公司被罚款1.5亿欧元
12. 美方发布TikTok延期行政令
13. 国际能源署预测2030年全球数据中心电力需求将翻倍
三、案例解析
1. 个人不能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个人信息权利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九批)人格权专题
1. 科创法律观察(第三期)
1. 4月1日起一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4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个人信息处理、智能门锁网络安全、能源互联网系统、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人造板及其制品、文物出境审核规范等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其中,《数据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GB/T 44588—2024)规定了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规则内容、发布形式以及争议纠纷的解决处理等要求;《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2024)、《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2024)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电能计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范围、报送时限、报送层级,网络交易合规数据利用和管理等内容。其中,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每年1月、7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行为线索数据自平台相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协查数据按照《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数据按照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网络交易合规数据依法用于监管执法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更正、补充数据。
4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通知》共10条,重点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等。
4月3日,网安标委网站公布《关于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技术要求>的通知》。
《实践指南》规定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的技术要求,包括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未成年人模式技术要求以及模式联动技术要求,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供者开展未成年人模式的研发和应用,也可为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监督、管理、评估提供参考。
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的公告》。
《管理规范》共八章、四个附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要求。入驻环节,采集信息范围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运营环节,规定检查、展示、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管理要求;退出环节,强调信息公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报送环节,要求信息记录保存及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旨在提升网络交易监管水平,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据人民银行官网4月17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数据局近期联合印发《促进和规范金融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指南》。
《指南》旨在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业数据跨境流动更加高效、规范,进一步明确数据出境的具体情形以及可跨境流动的数据项清单,便利数据跨境流动。《指南》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据了解,《指南》针对跨境支付、跨境汇款、跨境开户、跨境购物等,指南明确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情形。对无法免于数据跨境相关合规义务,但基于实际情况又存在数据出境需求的,梳理形成了常见金融业务场景60余项。
4月18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的公告》,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5月18日。
本批公布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数据提供合同、数据委托处理合同、数据融合开发合同和数据中介合同。示范文本详细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数据产权安排、数据质量标准、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数据共享共用,促进数据有序流动。
4月23日,中国气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部门联合规章《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旨在鼓励、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国内首部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细分领域应用的部门规章。《办法》作为世界气象组织会员中首部关于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法律规范,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办法》围绕数据开放、算法模型研发和应用场景赋能等提出了具体政策支持和促进措施,加强人工智能与气象监测预警、预报预测、数值预报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构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场景。同时对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国际气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的发展和治理做出了规定。
4月10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改革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旨在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一网通办”平台建设。主要措施包括: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政策服务免申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提升涉外综合服务水平。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优化线上“千人千面”服务。强化数智赋能,推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业务流程,提升智能客服服务能级。健全政务服务效能调度机制,优化“一网通办”评估评价机制,深化电子证照应用。
杭州市发改委就《杭州市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高地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2025年4月22日。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保障机制四个部分。政策措施方面,《方案》围绕分担创新成本、培育应用生态、支持企业成长、激活创新要素等四大领域,谋划设计实施算力券和智能券政策、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等16条支持政策。其中提出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将人工智能重点企业纳入上市重点培育名单,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优质企业纳入证券交易所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接入交易所债券发行绿色通道。支持人工智能优质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近日,浙江网信网公布《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的通知》。
《办法》规定了浙江自贸试验区内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的制定、审批和使用管理,强调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负面清单管理应遵循安全底线原则,促进企业发展,并分批分类管理。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体系,各自贸片区负责实施细则。负面清单包括需要安全评估的数据和需备案或认证的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处理者需提交申请和备案,遵循合规出境流程。
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准则、职责分工、登记要求及程序。省数据局负责统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登记主体包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及法人组织,需按要求提交登记材料。登记申请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登记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申请续展。
韩国政府为应对美国可能加征高额关税,决定加强对半导体产业的支持,提升竞争力。
政府将通过“关税应对119”与关税应对代金券等咨询项目,加强对企业的支持,并研究缓解对进口依赖材料与零部件的成本压力,扩大国产半导体使用,积极支持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出口项目。此外,政府还将扩大对龙仁半导体集群基础设施的支持,承担电力输送设施地下化费用,放宽分散能源设备安装义务,进一步激励企业投资,并强化财政和政策支持。为强化半导体生态系统竞争力,政府计划成立“Trinity Fab”运营法人,支持无晶圆厂企业发展,推进1万亿韩元规模的On-Device人工智能半导体开发项目。政府还将建设设计验证设备,扩大相关基础设施,组建半导体生态系统基金,支持无晶圆厂企业成长。
1. 网信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网上体育“饭圈”问题
4月2日,中国网信网消息显示,近期,网信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网上体育饭圈问题治理力度,依法严惩拉踩引战和攻击谩骂等行为,清理违法违规信息160万余条,处置账号7.6万个,其中关闭账号3767个。
网信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针对网上体育“饭圈”问题实施了六方面措施:一、严打挑动互撕、引战的“大粉”“粉头”账号,对1376个违法违规账号予以关闭处置,同步解散相关违规群组5803个。二、惩处编造谣言、恶意炒作的“自媒体”账号。三、清理冒用运动员名义的账号群组。四、查处一批违规售卖涉运动员商品的商家店铺。五、及时处置存在不良导向的产品功能。六、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处置工作。
4月8日,国家数据局网站公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面向企业、行业、城市三类领域开展可信数据空间试点,其中,企业试点支持龙头企业共建数据空间,行业试点聚焦新材料、科技等领域,城市试点探索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融合等,并部署六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打造应用共创模式。(二)构建数据资源高效流通机制。(三)建立产业生态培育体系。(四)构建可持续运营发展模式。(四)构建可持续运营发展模式。(六)探索数据空间互联互通。
4月9日,国家网信办公布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年4月),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实施路径。
问答总结了网信办对近期收到的咨询问题的研究与答复情况,其中明确自贸试验区可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出境需评估必要性,重要数据需通过安全评估方可出境。外资企业可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集团公司可合并申报数据出境评估,提高效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可延长至3年。
4月15日,国家网信办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网络举报工作会议,回顾2024年工作成效,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
会议要求全国网信举报系统落实2025年网信工作要求,捍卫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推动网络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强调提升网络侵权举报实效,加大非法行为举报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提升社会影响。会议还强调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完善受理处置机制,构建工作闭环,解决难点问题。
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通知》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和互联网新兴媒介,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普通食品广告”“金融广告”“教育培训广告”“互联网广告”5个方面明确2025年广告监管有关重点任务,组织依法严查“神医”“神药”广告、食品广告疗效化宣传、保本无风险的金融理财广告、职业技能培训类违法广告、互联网违法广告等。
4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旨在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直播电商典型案例,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标权、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在案例九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经查,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主播在直播推广某品牌“酵母调制乳粉(免疫球蛋白型)”、某品牌食品、某品牌“艾草三伏贴”等商品的过程中,在商品卖点卡宣传内容之外,存在夸大宣传、虚构商品功能性能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市监部门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企业合规指引》,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参考。
《指引》涵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发合规、应用合规等方面。提出企业需设立专职算法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算法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物理环境安全及数据安全。企业应遵循开源协议,明确模型采购条款,评估模型部署风险。服务提供者需保障用户权益,防范违法信息传播,履行算法备案手续。指引强调企业需取得相应资质与证照,遵守特定行业法律法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数据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医疗、农业、政务服务等领域,展示数据知识产权在创新应用中的价值。
其中,案例一运用本数据集有效推动传染病溯源预警领域技术革新,精准识别流感、腺病毒等200多种病原体,帮助临床精准诊断和尽早治疗;有效推动传染病监测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型,预警响应时效极大缩短;通过数据库及平台系统的运用,将基层医院感染检出率提升28%以上,年误诊漏诊减少超20万例,县域患者平均确诊时间缩短57%以上,病原体检测准确率提升至98.5%,报告生成效率提高70%以上,有效破解基层诊疗资源薄弱难题,为全国分级诊疗体系提供实践范本。
4月28日,南京法院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案例包括浩某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大某客户端有限公司与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周某与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处理行政诉讼案,大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畅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季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莱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等。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跨境电商典型案例,聚焦恶意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主体认定等问题,引导从业者依法依规经营。
广州互联网法院梳理跨境电商案件,发布典型案例,涉及恶意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主体认定等方面。案例一中,品某公司恶意投诉巧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中,某公司提交合法采购证据,法院认定商品来源合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案例三中,SH**FY INC.仅提供建站服务,不承担用户侵权责任。案例四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仅负责支付结算,不承担交易真实性审查责任。案例五中,法院认定顺某公司为侵权责任主体。案例六中,法院协调平台化解跨境电商纠纷,促进双方和解。
3月31日,法国竞争管理局宣布对美国苹果公司处以1.5亿欧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滥用其在设备定向广告中的主导地位。
法国竞争管理局表示,此次处罚针对的是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之间苹果的违规行为;苹果公司于2021年4月发布“应用程序跟踪透明度”机制,宣称以保护个人数据为目标,但其实施方式“既无必要,也不适当”。该机制有偏袒苹果自身服务之嫌,损害了第三方应用程序利益。除罚金外,该局还要求苹果公司连续七天在其网站上发布该处罚决定的摘要。
近日,美方发布TikTok延期行政令,延期75天,暂不实施美相关法律。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注意到美方发布TikTok延期行政令的情况,并重申中国政府尊重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反对损害企业正当权益的行为。中方强调,具体商业安排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包括出口技术须经中国政府依法审批。
4月10日,国际能源署发布《能源与人工智能》报告,预计到2030年全球数据中心电力需求将增长一倍以上。
报告指出,到2030年全球数据中心电力需求将达到约945太瓦时,占全球总电力消耗的不到3%。人工智能是推动电力需求增长的主要动力。为满足需求,全球将利用多种能源,其中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因其经济性和供应便利度将占据主要地位。人工智能对能源行业有双重影响:可能带来能源安全压力,同时在技术创新和减排方面潜力巨大。报告建议国家加快发电和电网投资,提高数据中心效率,并加强政策制定者、技术部门和能源行业之间的对话。
(1)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答疑意见】
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一旦定型后除非通过科技手段,否则难以改变。因此,自然人的声音与肖像一样都可以成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可以对外展示个人行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实践中两者也经常同时使用,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同时还往往配上其声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有关肖像权权能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有关禁止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条有关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有关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规定,均可参照适用于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客体是自然人的声音本身,即纯粹的声音,既非声音的载体,也非声音中的具体内容。具体权能体现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比如,在“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的裁判要旨即认为,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权。
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为教学科研、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下,行为人对声音的使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自然人相关声音权益的侵犯。
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声音,并依法获取一定的利益。在声音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等方面,也与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遵循同样的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受到保护的声音应当足以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具有明显的特征指向性。另外,单纯模仿他人的声音,比如电视台举办的“模仿秀”等,不宜认定为构成侵权,不宜简单化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则。
(2) 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
舆论监督中合理使用肖像权涉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适用。一般认为,适用舆论监督合理使用肖像权应当满足两个要件:
一是目的的公益性,即对肖像权的制作、公开、使用,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所必须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2015)江宁少民初字第7号)的裁判要旨即认为,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帖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使用了施某某受伤的九张照片(使用时已经对脸部作了模糊处理),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应认定此行为构成侵权。
二是手段的相当性,即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所制作、使用、公开的肖像应当具有合法来源。比如,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新闻采访应当符合相应准则,不得以非法侵入等不当方式侵扰权利人的生活安宁。同时,在使用当事人的肖像时已经采取了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比如,在舆论监督不可避免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时,就有必要通过打马赛克等方式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进一步保护。此外,对合理使用的认定,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3)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
【答疑意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网站登录信息、观影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是上述信息明显具有与个人喜好密切相关的可识别性,对视频网络平台而言则具有营销价值。比如,很多视频网络平台可以通过观影记录计算会员偏好,从而不断推送类似视频,赚取更多流量广告收益。而且,视频平台也普遍在个人用户隐私界面设置其他人对观影记录可见或者不可见选项供用户勾选,这说明视频平台的经营者也认为观影记录具有私密性。综上,认定视频平台用户登录信息和观影记录为个人信息进而加以保护,具有合理合法性。
在用户注册会员时,视频平台的经营者通常会告知将收集用户登录记录和浏览观影记录;而作为一般用户,对平台收集自己的登录记录和浏览观影记录也是明知的。故在平台已明确告知并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形下,收集该记录通常并不构成侵权。但是,视频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人,对相应信息的使用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为边界,并遵循诚信原则,否则仍然可能成立侵权。
(4) 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答疑意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明确个人享有查阅、复制、转移、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当这些权利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是应有之义,否则法律规定的权利将无法实现。因此,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被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时,个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由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广泛性,个人信息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行使频率高、范围广,如果动辄诉诸法院,不但造成不必要的诉累,还可能成为诉讼人滥用权利的工具,阻碍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
因此,倾向于认为,个人因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等权利而向法院起诉的,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请求的初步证明材料,证明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在受理该类案件时,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明材料只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有关证明材料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应否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在审理程序中解决。
另外,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来说,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请求”的把握也不宜过于严苛,此“拒绝”应当既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也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个人的请求作出回复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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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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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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