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破产,早已超越简单的资产清算范畴,演变为多国法律规则、经济利益与政治考量的角力场。一方是主张“本国资产优先”的属地主义铁幕,另一方是追求“全球统一分配”的普遍主义理想;一边是债权人跨越时区争夺资产的焦灼,另一边是法院对“主要利益中心”(COMI)认定的管辖权拉锯。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债权人可能因国籍不同而受偿率悬殊,企业可能因离岸架构设计逃逸监管,而法律体系的碎片化则让公平清偿沦为空中楼阁。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企业“走出去”与资本跨境流动的加速,使得跨境破产从理论课题变为迫在眉睫的实务挑战。从《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互惠原则的细化,我国司法实践正试图在保护本土利益与国际协作间寻找平衡。
本文将以跨境破产的三重困境——资产分散、法律冲突与程序对抗为脉络,结合全球经典案例与中国实践,解析法律规则如何在跨国资产版图上碰撞、妥协与重构。在全球化退潮与区域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跨境破产不仅考验法律人的专业智慧,更是一场关乎市场信心与国际治理秩序的终极试炼。
文 | 夏晓萍 赵明月
一、跨境破产的定义
跨境破产(Cross-Border Insolvency)是指债务人(如企业或个人)的资产、债权人或法律程序涉及两个或更多国家或法域的破产案件。其核心特征是破产事务的“跨国性”,即债务人的资产分散在不同国家,债权人可能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且需协调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破产程序。跨境破产不仅涉及资产清算或债务重组,还涉及国际司法合作、法律冲突解决以及债权人权益的跨境保护。
我国对跨境破产的法律规制始于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该法虽未直接采用"跨境破产"表述,但通过第五条创设性规定:破产程序效力可及于债务人境外财产,同时明确外国破产裁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在境内申请承认与执行。这一条款为跨境破产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系统回应跨境破产问题。其第九部分设置专章条款,第四十九条对互惠原则适用标准作出细化规定,第五十条则从债权人权利保障与多方利益衡平角度确立裁判规则,标志着我国跨境破产制度从原则性规定向可操作性规则的实质演进。
二、跨境破产所面临的困境
跨境破产从来不是简单的资产清算,而是一场牵涉多国法律体系、文化认知甚至政治博弈的“法律战争”。国内破产通常在一国法律框架内完成,程序相对统一;而跨境破产涉及多国法律和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分散
与国内破产程序不同,跨境破产企业的资产往往分散在十几个甚至数十个国家,形成复杂的“全球资产版图”。例如韩国韩进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进海运”)2016年申请破产时,其资产分布于全球23个国家,包括港口使用权、船舶、银行存款等核心资产。这些资产因不同法域的保全措施(如美国Chapter 15程序下的资产冻结、新加坡法院的船舶扣押)被锁定为“资产孤岛”,导致债权人需在多国司法体系中分别主张权利,最终影响债权人的整体清偿率。
更严峻的是,债务人常通过离岸架构隐匿资产,加剧跨境追偿难度。以中国头部房企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中国”)为例,融创中国的注册地在开曼群岛,上市地在中国香港,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其在债务危机爆发前,曾将价值不菲的酒店资产装入开曼群岛SPV,导致债权人不得不在BVI、香港、内地开展法律拉锯战。
(二)法律冲突
当前,国际上对跨境破产的司法协助规则尚不一致,跨境破产领域的国际司法协作体系呈现显著的分化格局。在区域协同层面,仅有欧盟通过《跨境破产条例》(第2015/848号)构建了成员国间的统一规则框架,要求自动承认以“主要利益中心”(COMI)为纽带的破产主程序效力,并限制辅程序对抗性。然而,欧盟模式本质上仍是“区域性俱乐部规则”,其对外部国家的排斥性条款(如非成员国债权人仅能通过辅程序受偿)暴露出司法协作的有限性。对于全球绝大多数法域而言,跨境破产的司法协助仍被严格限定于国内法范畴。
理论上,主要存在属地主义和普遍主义的主要区分。普遍主义源自《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的理念,由于其在“一个债务人、一个程序”下倡导各国对跨境破产程序几乎无条件、无保留的承认与协助,在全球破产制度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基于对本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目前实践中没有任何国家采取这一原则。而部分国家根据属地主义,坚持“本国资产优先清偿本国债权人”。此外,不同国家对破产程序启动标准、债权人优先权、债务豁免范围等规定也存在巨大差异。法律冲突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债权人权力系统性损害。
(三)程序协调
跨境破产涉及外国程序承认、平行程序冲突、资产分配序列等复杂问题。核心挑战之一是“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认定问题,COMI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管辖权、资产分配规则及债权人权益保护。还是以融创中国为例,其注册于开曼群岛,系一家纯粹的控股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实质性业务,子公司的资产主要是位于中国内地的房地产。该企业在香港上市,声称总部设在香港,但除了"邮寄"地址外,在香港没有任何实际存在。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除首席财务官外,都在中国内地生活和工作。在香港法院受理融创中国破产程序后,其又向美国破产法院申请承认香港破产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以及主要利益中心地系香港,最终美国法院批准该动议。而在就COMI的认定引发的管辖权争夺中,可能导致债务人的资产一直处于被冻结无法处置的状态。
三、韩进海运破产案
韩进海运破产案是跨境破产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深刻揭示了跨境破产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作为曾位列全球第七大航运公司(按运力计算)的行业巨头,韩进海运于2016年8月31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随即引发全球连锁反应——其货轮在数十个国家港口遭扣押,船上数千个集装箱被困公海,导致全球物流链严重瘫痪。数据显示,韩进海运负债高达6.6万亿韩元(约400亿元人民币),负债率接近850%,仅2016年上半年净亏损便达4731亿韩元(约28亿元人民币)。
为应对危机,韩进海运向多个国家申请承认其韩国破产程序。而自韩进海运申请破产以来,债权人亦纷纷向各国法院申请船舶扣押及其他财产保全,继而启动诉讼程序,不同国家的债权人之间也进行了一场资产争夺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韩进海运在中国有十几家分公司及办事处,且韩进船舶挂靠中国港口较多,但并未发现韩进海运的破产管理人向中国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由于韩进海运的破产程序没有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此一些行动迅速、强势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执行等非破产程序把韩进海运的在华资产用于优先清偿他们的债权;而执行债权能力相对较弱的小型债权人,例如海运货主和负责货物运输的代理公司,却分文未得。这一结果违反了破产财产应公平清偿各债权人的基本原则,也使得那些本应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保护的优先债权,也很可能没有得到应有的清偿。
与此同时,本案中COMI认定混乱,韩国法院主张COMI在首尔,但核心资产分布在海外。且缺乏国际协作,各国未能建立统一债权人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导致船舶扣押期间每日产生数万美元滞港费又在不断加速资产的贬值。这些因素都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结 语
跨境破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其跨国性、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相较于国内破产的“单一战场”,跨境破产更像是多国法律规则、经济利益与政治博弈的“混合战争”。对于企业和债权人而言,需在投资或交易前通过法律架构设计、投保跨境信用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对于律师而言,则需精通国际规则、善用科技工具,在资产追收与程序协调中为客户争取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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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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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晓萍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和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与会员服务委员会副主任、破易云·法度研究院2023及2024年“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年度菁英领先人物”、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破产重整领域实力之星、2025年度钱伯斯破产重组领域潜质律师。夏律师专注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股权纠纷、保险争议解决等领域。夏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具有丰富的破产实务工作经验,曾作为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处理多起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破产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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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月律师,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并取得美国缅因大学法学院LLM学位。曾担任过大型企业公司法务,了解大型企业合同审核法律风险要点,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顾问及诉讼服务,协助草拟、制定、审核公司规章制度、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方案,参与诉讼纠纷。现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破产衍生诉讼,民商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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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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