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巢 成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思娴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继笔者在《企业改制法律实务(上篇)》中介绍了改变企业性质的企业改制(即将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操作实务后,本文将对“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介绍,即针对在改变企业性质的同时又改变企业资本结构的企业改制模式进行简要介绍。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以采用不同的手段来实现企业改制。笔者选取两种较为常见的实务操作模式(即通过增资扩股或通过国有资产出售)进行简要介绍。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改制,都必须经过改制的前期准备→确定改制取向→制定改制方案→内部通过改制方案→审批改制方案→清产核资→审计财物→资产评估。待完成前述步骤后,根据不同的企业改制类型展开后续工作。故,本文后续对改制第一阶段内容仅做简要概述,第一阶段具体内容请详见《企业改制法律实务(上篇)》。
增资扩股的实务操作模式
通过增资扩股,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前八步参照将“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操作实务。
第一步:改制的前期准备
第二步:确定改制取向
第三步:制定改制方案
【第四步】:内部通过改制方案
【第五步】:审批改制方案
【第六步】:清产核资
【第七步】:审计财物
【第八步】:资产评估
【第九步】: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因此,国有企业增资行为应当遵循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定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 第十步:确定投资方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 第十一步:签订增资合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企业确定投资方后,增资企业与投资方应当签订增资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 第十二步:公告增资交易结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第十三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完成后,增资企业与投资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四步:新公司名称核准及工商变更登记
▋ 第十五步: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 第十六步:办理原企业终结手续
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改制企业到国资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七步:处理未尽事宜
离退休人员落实管理部门、相关费用拨付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转让国有产权的实务操作模式
企业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后续工作。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前八步参照将“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操作实务。
【第一步】:改制的前期准备
【第二步】:确定改制取向
【第三步】:制定改制方案
【第四步】:内部通过改制方案
【第五步】:审批改制方案
【第六步】:清产核资
【第七步】:审计财物
【第八步】:资产评估
▋ 第九步: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 第十步: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信息披露的时间: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的内容: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信息披露的材料形式: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未征集到受让方的情况: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信息披露注意事项: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可协议转让的情形: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产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其他必要的文件。
▋ 第十二步:申请行政审批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第十三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第十四步:支付转让价款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五步:对外公告交易结果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第十六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七步:新公司名称核准及工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步: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 第十九步:办理原企业终结手续
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改制企业到国资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步:处理未尽事宜
离退休人员落实管理部门、相关费用拨付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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