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共同制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于2024年10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其中,共享和开放制度规则、运行机制相对成熟。《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本次出台的《办法》是落实《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要求,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奠定基础。
文 | 万波 张月勤
《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一是针对“谁来登记、谁来负责登记”,确定了登记主体的范围,以及登记机构的基本条件。二是针对“登记什么”,要求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三是针对“怎么登记”,规定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申请类型,以及登记材料提交与审核要求。四是针对“如何加强登记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登记服务标准化、便利化。五是针对“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确立了登记工作分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登记机构、登记主体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服务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梳理纳入登记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梳理需要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按程序提出登记申请。鼓励运营机构将加工治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二是依托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登记业务。加快“一个体系、两级平台”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重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开展,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省级平台重点支持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结果编码规则,统一赋码,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三是建立登记工作的标准规范。组织力量编制登记制度落地所需的配套标准、规范和指南,细化登记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地方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推进全国登记业务和服务标准化。
从条款文字上来看,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质修改的内容并不多,本文以表格形式,在逐条解读《办法》全文的基础上,对比《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并重点解读实质修订的部分。
下表为《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的对比表及相应解读(表格红色字体为两稿对比的不一致之处,解读部分的蓝色字体为针对不一致处的重点解读。):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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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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