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新定义了基础设施建设,把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定义为“新型基础设施”,随后“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被列入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4月的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官方首次明确了“新基建”的范围,其中:(1)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2)融合基础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3)创新基础设施则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内容。
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的成员长期关注“新基建”的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参与了多个数据中心、智算中心、云计算、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以及光伏、风电、储能等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系统认识和防范“新基建项目”的重点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积累的较为丰富的经验。
基于这些经验,考虑到不同的“新基建”面临的法律风险亦不相同,为了便于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更全面了解“新基建”的行业现状、发展趋势、法律要求、尽调要点,我们尝试从收购方的视角进行研究分析。
本文作为该系列文章的组成部分,聚焦算力中心这一新基建在并购实务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文 | 万波 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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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力中心的含义
数据中心(DC)是指由计算机场地(机房),其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软硬件、信息资源(数据)和人员以及相应的规则制度组成的实体。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是指拥有完善的设备(包括高速互联网接入宽带、高性能网域网络、安全可靠的机房环境等)、开展互联网业务的数据中心。与数据中心的区别在于由网络的接入,且对外提供服务。
算力中心可视为数据中心的子概念,其与传统数据中心的核心差异在于其高性能计算(HPC)设备,如高端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设备,旨在提供巨大的计算能力,为了支持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分析等应用,算力中心多包含专门的加速器硬件,如GPU或T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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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力中心的分类
算力中心的规模,根据我国工信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可按标准机架的数量,分为超大型数据中心(n > 10000)、大型数据中心(10000 > n > 3000)、中小型数据中心(n < 3000)。
算力中心的级别,可按《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47-2017)分为A、B、C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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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力中心的整合并购趋势
AI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全球正在加速发展AI技术,相应对算力中心特别是智能算力的需求强劲增长。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编制的《中国算力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
(1) 截至2023年底,全球算力总规模达到910EFLOPS,同比增长40%。其中,通用算力规模为551EFLOPS(FP32),智能算力规模为335EFLOPS(FP32),超算算力规模为24EFLOPS(FP32)。全球智能算力规模同比增长达136%,其增速远超算力总规模增速,智能算力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2) 截至2023年底,中国在用算力中心机架总规模达到810万标准机架,同比增长24.2%。算力总规模超过230EFLOPS,位居全球第二。
(3) 我国算力中心的能效水平逐步提高,截至2023年底,平均PUE为1.48,超大型算力中心平均PUE为1.33。
(4) 我国各地方政府积极规划智能算力基建布局,国内建成、在建、拟建的智算中心共计百余家。
(5) 截至2023年底,我国共培育196家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多个算力中心获绿色等级认证。
我国算力中心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算力中心项目的建设周期通常长达1-2年,投资回报周期持续6-8年,是典型的重资产行业,对资金和运营实力不足的前期投资具有较大的经营压力。而自2023年国家陆续出台的《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政策,都在引导算力资源从过去的无序分散建设,转向更加高效绿色的协同布局,算力中心产业必然进入“大鱼吃小鱼”的横向整合阶段。
此外,随着公有云的不断发展,云厂商与传统数据中心运营商的竞合关系越来越明显,不少算力中心运营商寻求专有云、混合云的转型之路。
如近期海光信息(688041.SH)和中科曙光(603019.SH)换股合并案,被誉为“国内算力产业最大吸并案“;又如东阳光集团携手东阳光(600673.SH)及其他联合投资人组成买方团,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拟以280亿元向贝恩投资收购秦淮数据中国业务公司100%股权等,则突出展现了垂直整合与软硬协同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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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
禁限区域与核准/备案的法律风险
按照艾瑞咨询的分类,将算力中心按其生命周期可以分为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四个阶段。而建设阶段涉及面较广,包括立项、用地、用电、用水、用网、IT设备、非IT设备、土建及安装工程、软件系统等多个方面。

其中,项目立项是算力中心建设的起点,也是并购交易法律尽职调查的第一道关口。
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其中,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现行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未将算力中心项目列入应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因此,算力中心项目的建设单位于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备案机关通常是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但各地具体规定存在差异,如《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即明确,该目录所列备案项目,除有具体规定外,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中:(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钢铁、石化、煤化工、水泥、船舶工业领域项目,以及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工业领域项目备案。(二)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三)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并购实践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有:
区域禁限政策:一线城市对算力中心选址有严格限制。北京明确规定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禁止新建和扩建算力中心。上海则要求项目建设宜在外环以外区域,严格禁止在中环以内区域新建。
备案内容一致性:IDC项目备案的建设内容应当与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保持基本一致。备案信息需包含“算力中心”或“云计算”等内容。以其他名义备案却实际开展IDC业务,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甚至面临罚款和关停风险。
报建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部分地区对于建设数据中心项目的报建主体有相应资质和资格要求,以上海为例,报建主体需具备国家或上海市颁发的运营许可,需具备有相关资格证书的技术团队,不得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优先支持有一定数量以上机架且有一定年份以上的运维经验的主体。
此外,涉政府投资的项目还需要遵守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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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
PUE指标与碳排放的法律挑战
节能审查是算力中心项目并购中的独特挑战,也是并购交易合规性的重要考量。
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并购过程中需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PUE指标要求:PUE(电能使用效率)是算力中心节能审查的核心指标。到2025年,全国新建大型、超大型算力中心平均PUE需降到1.3以下,国家枢纽节点进一步降到1.25以下。部分省市如江苏省要求“十四五”期间PUE<1.25,“十五五”期间PUE<1.20。
能耗指标合法性:部分地区要求算力中心项目在备案前取得能耗指标支持意见。实践中,为规避节能审查审批权限上升至省级,有项目公司将单个项目拆分为多个年综合能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分别办理节能审查,这种做法风险较高,应引起并购方的重视。
碳排放评价管理:较多算力中心运营公司属于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随着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于2025年9月的出台,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已经纳入节能审查制度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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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规:
用电设计与负荷超限的法律隐患
算力中心的运营高度依赖持续、稳定的电力供应,用电的稳定性和合规性,成为算力中心并购尽职调查不可或缺的一环。
并购交易中需核实以下用电合规事项:
电力设计安全性:如《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根据数据中心的使用性质,将数据中心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中心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或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作为备用电源;B级数据中心宜由双重电源供电,且当只有一路电源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C级数据中心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
用电容量合法性: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均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如供电企业采用转移负荷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因此,项目公司应当与当地的供电企业确定项目的供电方案并达成协议,以保障用电容量的合法性。由于数据中心的需求用电容量较大,且需要稳定的供电线路,故部分情况下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增设专为本数据中心所需的用户站并铺设相应电力外线,尽管外线工程实施均由供电公司指定主体负责,但外线所涉范围内可能涉及的清障补偿等事宜仍需由建设主体负责。
实际负荷与申报一致性: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电容量与实际用电负荷是否一致是潜在风险点。超负荷用电可能被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直接影响算力中心运营。
有序用电的供电次序:2022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在研究修订了《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对有序用电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2025年上海市迎峰度夏有序用电方案》就要求“优先确保重要用户、民生相关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新企业、稳增长重点企业用电”,算力中心在投资和运营期是否进入当地重点保障用户名单,能否获取较优先的供电次序,也应引起并购方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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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
分类管理与纳入环评项目的法定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的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并未将算力中心明确列入名录之中,因此,尚无需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但应当注意的是,变电站属于前述目录中的“输变电工程”,500千伏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因此,环评手续的完备性直接关系到算力中心项目的合法存续,在并购尽职调查中也应作为重点审查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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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牌照:
机房测评与IDC资质的法定要求
IDC业务资质是算力中心合法运营的通行证,也是并购交易后算力中心正常运营的基础。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IDC业务隶属于《电信目录》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并购过程中需重点关注: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属于“先照后证”的事项,即算力中心可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根据需要申请IDC牌照以及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牌照,如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IRCS)牌照、互联网接入服务(ISP)牌照等。
机房运行安全评测:申请企业的机房运行安全系统须通过工信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虽然根据工信部官网的解答[1],系统评测不是申请许可的前置条件,但目前仍要求企业在开通业务前,完成系统评测。因此,未进行机房运行安全评测即开始运营属于违规经营,可能被要求整改、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外资VIE结构:IDC业务不属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除CEPA政策项下以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规定的试点区域外,外国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IDC项目。实践中,外国投资者通过VIE结构在中国境内投资IDC的情况常见,外国投资者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重资产,并通过VIE结构控制境内公司,由该境内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此结构需特别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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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
AI芯片及算力来源的潜在风险
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出口管制政策已成为算力中心并购交易中不可忽视的法律因素,特别是涉及AI芯片进口的算力中心项目。其中,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所构建的长臂管辖体系,成为并购涉美国的GPU、TPU、AI训练与推理加速器芯片等专为算力中心和AI应用设计的芯片等相关物项的标的公司时,必须审慎应对的重大合规风险。
根据EAR的规定,以下三类物项(包括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都将落入其管辖范围:
美国原产物项(U.S. Origin Items)
任何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的商品、软件或技术,无论其身在何处,其后续的跨国流转都将持续受到EAR的管辖。例如,一家中国公司从美国采购了一批服务器,再将其转售给新加坡客户,这一“再出口”行为就必须遵守EAR的规定。
包含美国原产受控成分的外国产品(De Minimis Rule)
外国制造的产品,如果其包含的“受控”美国原产成分的价值超过了一定的“最低减让比例”,那么这个外国产品本身也将被视为受EAR管辖。对大多数国家的门槛是25%;但对于受美国禁运或制裁的国家(如伊朗、朝鲜),这一门槛会降至更低。
特定外国直接产品(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 FDPR)
FDPR是近年来美国出口管制影响最广的规则,尤其针对芯片领域。根据FDPR,即使一个外国产品完全在海外生产,不含任何美国原产的物理成分,但只要该产品是某些特定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或由使用了这些美国特定“技术”或“软件”的工厂设备所生产,那么该外国产品同样会受到EAR的管辖。
基于上述规定,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作为EAR的执行机关,其管辖权并不仅限于从美国境内发生的出口行为。
因此,当并购涉及高端AI芯片的算力中心项目时,需要将美国出口管制因素纳入尽职调查范围,评估技术获取的可持续性和相关被制裁负担。
结语
除了本文列出的上述重点法律问题,并购算力中心时还会有其他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应注意事项,譬如:算力中心用地取得的问题;算力销售模式的问题;SLA对算力服务的正常运行时间保证、赔付机制、服务中断的数据丢失率、故障响应速度和恢复时间的问题;还有网络与数据安全问题,根据工信部新近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的通知》,IDC业务经营者需建立健全客户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如算力中心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则还需进一步遵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特殊要求等。
上述任何一环的疏漏都可能使尽职调查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并购者的前期投资付诸东流,因此,法律合规与商业价值并不矛盾,审慎且专业的法律尽职调查正是实现投资回报最稳固的基石。
[1]https://ythzxfw.miit.gov.cn/cjwtjd/index.html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万波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nbo@boss-young.com
万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现为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主任,并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推进小组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大数据联盟成员、上海数商协会成员、上海仲裁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研究委员会委员、基于川渝的部省协同公路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联盟理事等社会职务。具有国际云安全联盟(CSA)认证数据保护官资质,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连续评为2022年“A-List”法律精英,2023年、2024年“The Visionaries睿见领袖”,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曾于2023年出版《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251则典型案例的分析》专著,并牵头撰写《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银行保险篇》、《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公共数据运营篇》等专题报告,并办理了上海首批2个“上海数据”品牌认证项目、全国交通行业数据产品挂牌及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项目、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融资第一单项目等。

秦蕊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qinrui@boss-young.com
秦蕊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审委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和城市治理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秘书长。擅长业务领域为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PPP及相关争议解决。在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领域县有丰富经验,作为主办律师参与成功处理了数个重大项目、案件,为境内外大量行业领先企业、大型集团、上市公司、协会商会、政府部门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在不动产及法学领域多家期刊、杂志、媒体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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