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0月17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在天津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检法机关的领导以及律界精英共3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
本届论坛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为主题,旨在通过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寻求 控、辩、审三方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目标实现相互平衡的方法,研究如何在审判中心诉讼制度下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的功能和作用。

作为一名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律师,本所合伙人洪流律师受邀出席了本次论坛。洪流律师向论坛提交了论文,并为作为“依法治国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单元的嘉宾发表了精彩的演讲。
今天,小编有幸获得洪流律师的允许,同阅者分享洪流律师这篇谈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的精彩发言。
从几点碎片谈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洪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感谢尚权所,感谢南开大学,感谢今天到会的各位老师、同仁、嘉宾。今天时间比较有限,而且在座很多都是刑法专家大拿,理论性的东西我不太敢去碰,万一说错了就露怯。我以前做过法官,后来出来做律师,因此今天我主要是想从自己的一些体会出发,作几点碎片性的列举,希望这些碎片不会浪费大家的时间。
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个角度来看,我个人认为,过去的三十多年,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总体来说是比较成功的。毕竟依法治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一个历史进程。说到历史,一年太短,十年也短,五十年、一百年在历史面前也就是时光的一朵小浪花。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真要把依法治国这件事做好,就要花时间。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中国今天的经济发展是飞速的,法治的进步必须要跟上经济的发展,否则这些法律就是滞后的,会拖经济的后腿。考虑到这两点,我个人认为要做好依法治国这件事,太激进了不好,太缓慢了也不好,应该采取一种较快的、渐进的改革方式。
我们国家的刑诉法,从79年到96年,再到2012年,再到最新的这个两高三部的规定,律师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群体,所得到的权利正在日益扩大,所涉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人数也在越来越多,这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实是成正比的。当然,这个当中也免不了有时会有一些小插曲,但我个人认为,总的来说,从历史的角度,从宏观层面上看还是好的。那么,是不是在这个过程中就没有问题了,当然不是。下面我就从我个人经验出发,从几个碎片来谈谈律师执业过程中权利还需要完善、提升的问题。
现在“法律人共同体”这个概念大家都很熟,随口就讲,动不动就把公检法和律师凑一块,好像这么一说彼此之间的联系就紧密了,觉得公检法和律师之间没有鸿沟,可以称兄道弟。但我认为,这个词用在公检法三家上还勉强可以,如果一定要把律师也搭进去的话,那么我们律师的确有点硬着头皮混圈子的感觉。为什么这么说呢?这就要和今天的主题扯到一块,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实是进一步强化法院居中裁判的功能,让控辩双方真正地实现对等、对立、对抗。那么,这种对等、对立、对抗如何实现?就应该让控辩双方都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如果没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就好比古罗马的斗兽场,扔给检察官一把钢刀,让检方和警方穿戴铁盔铁甲,然后扔给律师一把木头短剑,让律师赤身赤脚。这种对抗肯定是没办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
当然,随着法治的进步,法律给予律师的权利会越来越多。我也相信,随着这些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并且有明确的权利救济机制,到时律师就能真正地实现与控方的平等对抗。就像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条所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这些救济机制才是真正能让律师可以平等对抗,并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成功的条件。只有这样了,律师才能有资格、有实力说自己也是“法律人共同体”中的一员。
“法律人共同体”还有一层含义,即一种法律意识的共同体。也就是说,不论公、检、法,还是律师,大家要有“共同体的意识”,这样才能成为“法律人共同体”。举个例子,比如刑法中的自首。自首的构成要件我就不重复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检察官要被告做出一种认罪的表示,有的法官在法庭上一上来就问被告:“对起诉书有何意见?是否认罪?”但是,“认罪”这个行为其实不是自首的构成要件,有罪无罪是法院说了算,法院没有宣判前,判决没有生效前,被告认的是什么罪?是检察官指控的罪,还是法院认定的罪?实践中,很多检察官一看到被告不认罪或者沉默,就认为被告不构成自首,那么在自首这个问题上,控方与辩方就有分歧,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基本的观念、构成条件,大家有不同的看法。这其实就是一种“法律意识”的不同。如果大家连法律意识都不同,那如何说“法律人共同体”?而且我觉得,比起前面讲的律师权利不足的问题,达不成共同的法律意识这个问题更为可怕。
当然,从过去三十多年的法律教育来看,我们已经培养了相当多的法律人才,但是在这个培养的过程中,有没有意识到“法律意识”的统一性的问题?我们国家很大,东部和西部,发达地方和落后地方,大家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有一些不同的操作口径,就连学校里的老师也分流別派,这很正常。但有一些基本的原则、理论,尤其是在实践中运用的东西,应该是要避免分歧的,否则就会破坏刑法的稳定性,就说不上构建“法律人共同体”。
我以前在法院的时候,法院每年都搞公审公判,当然是比较早以前的事情了。可能很多法官都知道公审公判,就是把一些要被执行死刑的、被宣布逮捕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直接装上车,在城里边走上一圈,武警把机枪架好,浩浩荡荡,让人民群众都看清楚犯罪分子的丑恶嘴脸,让人民群众都知道犯罪分子的下场。后来发现不对了,认为这是在侵犯人权,所以不搞公审公判了。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发现现在又有一种新做法。这种新做法从本质上来讲,和以前的公审公判没什么区别。我印象比较深的,比如薛蛮子的案子,人刚被抓,就马上被拎到央视,在全国人民面前痛哭流涕,悔不欲生;还有郭美美,也是一被“拿下”就媒体曝光。现在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远非以前的公审公判能比,这种变相的公审示众比以前的游街示众有过之而不及。如此一来,在被电视、网络全面包围的时代,对这类被告进行审理的法官如何保持中立和客观?西方国家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都挑选那些对案情、对被告不了解的,在审理期间还不能接触媒体、电视,以保证陪审员的独立判断。而我们现在的这种做法如何保证法院审理的客观性?这种做法,其实是在帮助警方和检方强化犯罪证据,为案件的起诉准备强有力的铺垫。相应的,这样的案件对律师来说就是不公的,这其实也是在变相地削弱律师的诉讼权利。现实中,这种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如果我们继续这么搞下去的话,对于整个的法治建设的破坏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我有个想法,现在两高三部出了规定,应该加一个宣传部,能不能再出个规定,对媒体舆论也有一个制约。法治新闻的报道应该树立相应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要客观,另外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不能侵犯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能拉偏架。而如果媒体可以帮助控方,建立控方主场,那么相应的,可不可以考虑也给律师一个主场?
我们国家法律条款模糊性由来已久,这当中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实践中,这种模糊性来带的危害在于:控方可以随意地利用条款的模糊性来达到他的目的,而辩方要用却没有那么容易。
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会见受限的三类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里的“特别重大”如何把握?是要达到多少数额?还是情节要有多严重?还是官员的级别要到达一定的标准?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就玩起了这种的游戏,充分利用法律条款的模糊性,甚至有时候还狸猫换太子,先以贿赂名义抓人,“拿下”后再查其他的罪行。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请律师也没有用,律师的诉讼权利依然还是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总的来说,今天既然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离不开讨论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只有保障了律师的诉讼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对抗,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
谢谢大家。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