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猫咪成为适航要件:海商法“适航”义务的历史解构与现代重生(中)
2025-12-16

文 | 薛勇 章美阳


时间界限

“开航前与开航当时”的精密切片

《康索拉度法典》给与了承运人“猫死亡免责”的特殊规则,但这种免责,仅限于“在航行过程中”,即船舶开航之后。在现代法中,这种规则被明确化为“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那么什么是“开航”呢?这是一个没有定义的概念。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海商法(2025)》,都没有对“开航”一词进行精确定义。对于“开航”的理解,只能依赖于对判例的分析。

物理理论的观点是:船舶在物理上离开泊位,即为开航。

指挥理论的看法是:即使船舶仍处于靠泊或锚泊的状态,只要船舶处于船长完全指挥之下,即为开航。

持续过程理论的意见是:开航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包括从装货开始、装货完成、船舶检查、直到最后离泊的一系列程序,而并非单一时间点。

还有理论认为:开航是“船员开始执行航次任务的时刻”,例如,船舶在引航员指挥下离开泊位,但因主机故障返回,而引航员尚未离开船舶,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法院认为,由于船舶并未真正“启航”,因而“开航当时并未完成”。


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不同的理论,在判例中就出现了不同的结果:

解缆说:解除最后一根缆绳时,为开航当时。

动车说主机发动,船舶不可逆转地离开港口。

开航命令发出说船长正式下达或接收开航命令的时间点。


之所以没有对“开航”进行精确的定义,主要原因有两个:

其一,是由于英国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即通过区分事实而非定义法律概念的方式,来充实法律的内涵;

其二,是“功能主义”导致的,法院更加关心的是,承运人是否尽到“谨慎处理义务”,而不是将某一个具体时间点作为义务是否履行的判断依据。


当然,研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的最终目的,是确定承运人谨慎处理义务的履行标准,而不是去定义这个词语本身。

与“猫条款”完全一致,设立这一时间界限的立法目的,在于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限定在其实际可控的航次准备阶段,从而避免承运人对海上航行过程中不可控的风险承担无限的责任。

既往的判例对“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的描述方法不尽相同,“船舶被完全检查、清洁,并为航行做好准备”“被告雇佣了熟练且胜任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这些人员也认真且胜任地进行了检查”“船舶离开泊位,开始执行航次任务”。

通过这些表述的区别,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于承运人是否履行了谨慎处理义务,通常是用概括的事实陈述来进行表达,而不是具体针对某一个动作,例如“起锚”、“解缆”等等,但即便如此,“动车说”仍然是最被广泛认可的理论。

以“动车说”为理论基础,如果对“开航”进行具象化的表达,那么应该包括:(1)开航瞬间,主机、舵机、导航等设备必须达到立即可用的状态;(2)承运人在开船前已经进行了无过失的检查。此时,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终止。

而如果在开航后,船舶因为发生故障而丧失了适航性,就不会因违反适航义务而承担责任。


中国判决书中的表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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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187号】

富成公司主张涉案事故起因属于保险合同列明风险中的“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开航前船长、大管轮多次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向富成公司汇报船上主机尾轴漏水问题无法解决,而并无证据显示富成公司就主机尾轴进行了修理更换涉案船舶开航前已经存在尾轴漏水问题,在富成公司已经明知主机尾轴存在故障的前提下,不能将主机尾轴故障认定为船舶的潜在缺陷。同时,船长及大管轮在发现尾轴故障后已经通过微信及电子邮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富成公司,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船长、船员存在疏忽行为。综上,富成公司关于涉案事故原因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以及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倒置迷宫

承运人要“自证清白”

在适航性争议中,货主在发生货损后,通常会主动证明:

1、货物遭受了损失;

2、损失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3、损失与船舶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为了应对货主的索赔,承运人需要证明的事实不仅仅包括:

1、船舶证书,用来说明船舶适航、适货以及船舶的结构;

2、装货前的船舱清洁证书,用来说明船舶适货,符合装运货物的要求;

3、开航前的检查记录,例如轮机日志、船长声明,用来说明已经进行了谨慎的检查;

4、船员资质与培训记录,用来说明已经妥善配备了船员;

5、供应品采购清单与有效期证明,用来说明妥善配备了船舶供给品;

6、货舱准备记录,例如清洁、消毒、通风实验报告,用来说明船舶是“适货”的;

7、装货后的熏蒸文件,用来说明熏蒸对船舶保持密闭的要求;

8、航程中承运人和货主、代理等来往的函件,用来说明船舶航行中,包括进港、靠泊、卸货的基本客观事实;

9、航海日志,用来说明船员在航程中妥善和谨慎地运输和照料了货物。

在“猫时代”, 承运人若要免除适航责任,只需要证明“猫在装货时已上船”(交付证明),且,“猫在航行中死亡”(航海日志)。

而“猫条款”的现代翻版,则进化为承运人已经按照国际规则完成了所有的开航前检查。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但二者的共同点都是,作为承运人,你是否看上去已经足够“谨慎”了,并且,这种“谨慎”需要用书面文件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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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猫咪成为适航要件:海商法“适航”义务的历史解构与现代重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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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tony.xue@boss-young.com

薛勇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薛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包括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海商海事(物流、仓储、国际货运、会展物流、非贸物流等)、公司(解散、清算、破产)、房地产销售与租赁、创意/文体园区运营相关法律服务等;服务内容包括日常运营、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商业风险控制、诉讼及仲裁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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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美阳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zhangmeiyang@boss-young.com

章美阳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现主要致力于海商海事(国际货运、物流、仓储等)、公司事务、房地产租赁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核心参与合同管理、争议解决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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