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简讯:纵向垄断安全港确定了!市场份额和营业额计算将成为重点
2025-12-22

1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发布了总局令第111号“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111号令”),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文 | 杨涛 张士海


111号令对纵向垄断安全港规则进行了细化,包括修改原《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七条以明确安全港阈值,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安全港证明材料范围与内容,以及第十九条明确安全港适用的程序性规定。以下我们对111号令的要点以问答形式进行简述(文末附件可查看安全港规定的演变历史表):


01

安全港的阈值是如何规定的?















1)针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

a)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同时

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2)针对其他纵向协议

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无营业额条件。

但是,并非只要在港内都能够被推定为不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和不违法,111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安全港)规定”。


02

安全港的适用需要同时考虑上下游市场吗?















是的。由于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影响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只有交易双方均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无法适用。因此,企业在进行协议约定的时候不仅要对自己的市场份额和营业额等进行了解,也需要对交易对手方的进行了解。


03

垄断协议通常涉及多个经销商此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如何计算?















需要合并计算。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合并计算。


04

企业什么时候可进行安全港主张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相关协议进入调查程序后,企业可以进行安全港主张申请,即RPM是原则违法,是否符合安全港条件,举证责任在被调查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实施协议有关情况;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关系、在相关市场的经营状况;

3)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协议期间的年度市场份额、年度营业额,并提供计算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份额的证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性问题,通常而言,需要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如产品市场、地域市场,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更复杂的情形)。如果有条件,优先采用第三方权威数据(政府、行业协会、独立机构报告),辅以经营者自身客观数据(如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需要时结合市场调查与专家分析。

4)其他任何经营者认为可以支持安全港主张的材料。


05

申请安全港主张后可能的结果是什么?















1)符合安全港要求的,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

2)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安全港的规定;

3)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未立案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企业提供的有关安全港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或者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开展调查。


06

安全港是否有例外规定?















有。由于行业差异,111号令预留了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协议的空间。例如《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的安全港规定如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三条),区别于111号令的规定: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受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影响的任一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

3)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难以获得,或者市场份额不能准确反映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但在相关市场上除协议各方控制的技术外,存在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能够以合理成本得到的由其他经营者独立控制的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


07

规定对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111号令将于2026年2月1日施行,我们理解届时可能会有大量的执法行动,包括许多此前已经进入调查程序但是由于安全港不确定而暂停的案件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此时,企业有关市场份额(核心在于相关市场的认定)以及营业额的计算与确定将成为核心问题,企业应当对此做好准备。


附:安全港规定的演变历史表

图片

注:文中观点供交流讨论和参考,不代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BOSS & YOUNG


作者介绍


本文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规与政府监管业务组杨涛律师结合业务组经验和过往成果起草,张士海律师修订、审校。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业务团队由前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官员、前公司法律与合规顾问、具有留学背景人员等律师构成。主要从事合规业务,包括出口管制与贸易合规、广告合规、促销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商业贿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反垄断、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关系、商标保护、白领犯罪等。

张士海 合伙人

联系方式:zhangshihai@boss-young.com


Shawn Li  高级顾问

联系方式:Shawn.li@boss-young.com


杨 涛 合伙人 

联系方式:yangtao@boss-young.com


甘震乾 合伙人

联系方式:jason.gan@boss-young.com


侯天仪 律师

联系方式:houtianyi@boss-young.com


龚玲珑 律师

联系方式:gonglinglong@boss-young.com


张佳晟 律师

联系方式:killian.zhang@boss-young.com


张亦知 律师

联系方式:zhangyizhi@boss-young.com


沈 睿 律师

联系方式:shenrui@boss-young.com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Boss & Young Since 1995

法治兴·知行于·大道向

使   命: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

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图片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转载请注明来自“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8621 23169090,邮箱:shanghai@boss-young.com

图片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