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公司与债务重组法律专刊》
2024-05-12

以下文章来源于数企法通,作者黄艳、徐冰清、王婷律师


目录


一、热点法规

1.反洗钱法拟修订,明确金融机构相关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及特别预防措施

2.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3.工信部拟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4.中国资本市场迎第三个“国九条”: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

5.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拟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6.十部门印发16项措施,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7.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4年度重点立法任务

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9.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临时账户管理的通知》


二、新闻与交易

1.国务院:打造向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唯一出口”,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2.上海:进一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提出24条举措,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

4.郑州中院召开2024年度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会

5.首例!法院对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所罚款20万

6.不用多头跑,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一次办!

7.金科地产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8.石家庄中院发布建立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库的公告

9.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出炉


三、案例解析

1.重整程序债转股后如何确定担保人责任

2.田某诉上海G餐饮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职工债权在执行中仅得到部分清偿时采用“并还原则”以确定相应破产债权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数企法通”



一、
热点法规


1. 反洗钱法拟修订,明确金融机构相关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及特别预防措施


2024年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修订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相关反洗钱监管,并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主要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规定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办法》还提出,各地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3. 工信部拟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4年4月18日,工信部网站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8日。


《条例》修订草案共38条,比现行条例增加9条,对现行条例中1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将条例分为总则、款项支付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与救济、法律责任、附则5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明确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基本原则。(二)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三)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出建立报告研究制度。(四)加强大型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应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信息纳入到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五)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强化行政救济。(六)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从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并强化相关人员问责。


4. 中国资本市场迎第三个“国九条”: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


2024年4月12日,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九方面内容,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国务院再次出台的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


其中,《若干意见》要求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等。


《若干意见》要求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


《若干意见》强调,落实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资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拟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为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二是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三是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文件,整合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的条款,修订部分文书样式。


6. 十部门印发16项措施,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2024年4月19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若干措施》聚焦境外机构业务特点和境内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提出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机制4方面16条具体措施,支持境外机构通过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将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将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名单,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7.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4年度重点立法任务



2024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2024年度重点立法任务及项目列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将制修订公司法配套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标准物质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推动修订禁止传销条例,继续推动已报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早日制修订出台。


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为有效疏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2024年4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省高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事项,涉及到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破产程序中的税费事项处理,以及对破产重整与和解的支持,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处理流程和规范。


本次制定的《意见》在债权申报与确认方面,相比于2020年的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更细化了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与确认的流程,并新增了申报主体及范围、尽职履责和申报期限与补充申报,实务操作中,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些规定不仅规范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行为,保护了企业和其债权人的权益,也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与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9.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临时账户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开设临时账户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管理人临时账户资金安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2024年4月23日,重庆五中院发布《关于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临时账户管理的通知》,对管理人临时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比如明确了管理人临时账户的开设需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临时账户开户银行由管理人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银行需按期与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完成技术对接、升级;管理人应当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管理人临时账户收支报表,并对管理人临时账户收支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归档,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监督。



二、
新闻与交易


1. 国务院:打造向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唯一出口”,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2024年4月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共五方面十二条内容,并随附件发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内含17种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内容与方式。《实施方案》提出将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并将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


《实施方案》还明确,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将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鼓励地方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等。


2. 上海:进一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2024年4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三部门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措施》,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若干措施》共提出9项举措,包括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协作平台、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便利度、提高地方标准的参与度、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等。《若干措施》明确,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加入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


3.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提出24条举措,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


2024年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二十四条举措,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绿色保险保障、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支持、加强绿色保险经营管理能力支撑以及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将围绕绿色低碳科技领域,加快推进研发费用损失类、知识产权类、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类等科技保险发展,探索开展涉碳数据保险,将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纳入公司治理、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流程,探索建立绿色投资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等等。


4. 郑州中院召开2024年度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会


2024年4月12日,郑州中院召开2024年度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会,会议通报了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对2024年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除了强调要践行人民至上原则,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价值、紧抓破产审判质效及加强队伍建设外,还强调了要扎实开展“执破融合”工作、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公益强制清算推进、破产前端机制建设等专项工作。


5.首例!法院对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所罚款20万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担任管理人的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当履职行为,处罚30万元。


据悉,在履职过程中,该管理人未依法及时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无视担保债权人要求,未及时处置担保财产,涉嫌违反职业道德风险。


同时,其作为一级管理人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被法院依法撤销。法院依法对其作出警示后,其态度仍极不端正,拒不接受法院批评、监督和指导,拒不改正错误行为。


故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该管理人罚款30万元。其后该管理人提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复议决定,驳回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据悉,此次处罚是东莞第一法院首次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司法处罚,对破产管理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6. 不用多头跑,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一次办!



2024年4月14日,安徽政务服务网升级推出企业破产信息查询“一件事”,旨在简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的流程。以往,需要携带各类证件和文书资料前往多个部门逐一查询,费时费力。现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一次办,仅需“一次提交”,即可完成包括车辆信息等多项业务查询,实现“一站式”集成办理。操作指南包括登录网站、搜索“企业破产”进入在线办理、填写表单、上传材料、信息确认和提交。


7.金科地产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4年4月22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重庆五中院正式受理重整(案号:(2024)渝05破申129号)。因金科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金科股票于2024年4月23日停牌一天,并自2024年4月2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金科”,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5%。


金科董事会在《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中指出,金科除被受理重整外,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重整完成后其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金科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金科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金科将按规定办理,并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8.     石家庄中院发布建立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库的公告


为规范企业推出市场机制,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服务保障盛会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4月24日,石家庄中院根据《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公开招募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石家庄辖区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


对于债权人人数较少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公益管理人制度:

(一)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转入破产清算的案件;

(三)法院认为其他适宜指定公益管理人的案件。


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不收取管理人报酬,担任管理人期间的工作补助及垫付费用由破产援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偿。每件破产案件的补助标准为5000至20000元,由破产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审核确定。


若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追回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相关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并收取破产案件申请费。


9.  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出炉


2024年4月29日,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公布。此次评选由多家编辑部和研究机构共同发起,共收到131个案例的申报。评选委员会共计52位评委,通过三轮投票选出10个获奖案例。其中包括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信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上海国际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协助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案等。这些案例涉及跨境破产、合并破产、大型企业重整以及个人破产重整等多个领域,展现了中国破产法治理念和实践经验。



三、
案例解析


1. 重整程序债转股后如何确定担保人责任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2)在重整程序债转股情况下,应当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清偿。允许债权人对债转股抵债资产不足部分向担保人求偿,并不影响破产重整的效果。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虽然破产法院裁定批准,但债权人并未与债务人实际上就变更债务清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整计划中每股抵债价格过高,明显偏离其实际价值,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应通过评估、参照市场价等方式确定债转股股权实际价值,并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及继续承担责任的范围。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作出(2018)京04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确认某银行对丙公司享有债权,乙公司作为抵押人、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某银行将债权转让给甲公司。


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受理丙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甲公司向丙公司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债权总额约为人民币1.19亿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丙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担保债权人共7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约为人民币47亿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共6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85.7%,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46%。甲公司未同意该重整计划。银川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裁定:批准丙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丙公司重整程序。


按照《重整计划》的偿债方式,甲公司所申报的破产债权,其中抵押优先受偿了约1900万元,剩余转为普通债权约1亿元,受领普通债权偿债资金50万元后,转为抵债股票取整为17062833股。甲公司在受领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后,清偿比例为100%。


2019年12月26日,银川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经查,丙公司A股股票2019年全年均价约为每股1.8元,2019年下半年均价约为每股1.9元;《某证券公司关于丙公司股票估值咨询报告》根据2020年-2024年盈利预测及其他相关数据得出结论:“本报告采用市盈率法对本次破产重整后,上市公司股票的合理价格进行分析: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达到的价格为9.41元/股和6.46元/股”。2021年11月股票价格曾超过了4元/股。丙公司《重整计划》债转股的价格,最终定价是每股5.87元。


乙公司在银川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主债务已全面清偿,该公司作为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应撤销对该公司的执行。


北京四中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京04执异32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该院(2019)京04执恢32号执行案件中对乙公司的执行。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申请复议。


北京高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京执复124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北京四中院(2020)京04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乙公司不服北京高院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7号执行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乙公司是否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丙公司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问题。原审认定担保人乙公司仍应承担停止计息期间的利息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担保债务从法律性质而言是主债务的从债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应超出主债务范围。主债务因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的效力应及于担保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也体现了上述法理,与企业破产法精神一致。因此,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因破产重整停止计息,担保人乙公司不承担停止计息期间的利息。


关于乙公司能否以甲公司的债权在丙公司重整程序中已获得全部清偿为由,主张排除执行问题。在重整程序债转股情况下,应当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清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允许债权人对债转股抵债资产不足部分向担保人求偿,并不影响破产重整的效果。其次,《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甲公司未同意该《重整计划》,虽然破产法院裁定批准,但债权人甲公司并未与债务人实际上就变更债务清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如果《重整计划》中每股抵债价格过高,明显偏离其实际价值,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原则。《重整计划》中每股抵债价格为5.87元,当事人对《重整计划》每股抵债价格是否偏高,其实际价值是否可以覆盖债权价值存在争议。


综上,因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获得的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影响到乙公司的责任范围,故应通过评估、参照市场价等方式确定债转股股权实际价值,并确定乙公司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及继续承担责任的范围。申诉人不能仅以按照《重整计划》债权人已经获得全部清偿为由,认为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文书索引】


执行异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执异32号执行裁定(2020年6月30日)

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执复124号执行裁定(2020年9月28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7号执行裁定(2023年7月11日)

(源:微信公众号“上海破产法庭”)


2. 田某诉上海G餐饮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职工债权在执行中仅得到部分清偿时采用“并还原则”以确定相应破产债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执行款的清偿顺序与破产债权的确认及清偿顺序两项法律制度。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到部分款项,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且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时,对执行款的清偿顺序的认定将影响后续破产债权的不同顺位。


关于执行款的清偿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关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系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及利率等进行计算,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一项执行措施,需根据上述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该解释第四条所规定的“先本后息”仅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


若金钱债务中包含主债务、一般债务利息及实现债务的费用等,则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先息后本”确定清偿顺序。


若金钱债务中仅包含主债务,例如本案所涉基本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则应采用“并还原则”按比例进行清偿,以确定原告尚享有的基本工资债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债权之金额,后通过破产法上的债权审查制度确认原告的债权性质。


【基本案情】


根据2020年7月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上海G餐饮公司需向田某支付工资12,391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后田某申请执行,仅执行到10,792元。2023年4月,浦东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G餐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破产程序中,田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认为其应有债权扣减已执行到的款项后的余款61,599元均应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但管理人仅确认田某享有职工债权1,599元(计算方式:12,391元-10,792元)。后田某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G餐饮公司享有职工债权61,599元。


G餐饮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就已执行到的10,792元应按照“先本后息”的清偿原则,从工资12,391元中予以扣除,田某享有的职工债权金额应为1,599元。


【裁判观点】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已执行到的10,792元的清偿顺序,进而如何确定职工债权金额。


工资12,391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均系独立的金钱债务,并无本息之分,应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需支付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经核算,执行到的10,792元分别在工资12,391元中予以折抵1,847.60元,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0元中予以折抵8,944.40元。另外,G餐饮公司经执行程序对田某进行的清偿,并不构成偏颇性清偿,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据此,判决确认田某对G餐饮公司享有职工债权10,543.40元(计算方式:12,391元-1,847.60元);确认田某对G餐饮公司享有普通债权51,055.60元(计算方式:60,000元-8,944.4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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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艳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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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律师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不良资产交易与处置、公司法、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对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资产与股权交易并购、公司设立、股权债权重组、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公司法律领域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主办了多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专注于企业保护、纾困与重整领域。为诸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资产处置、清理清算辅导及整体退出方案的设计。


徐冰清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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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主要擅长业务领域为公司、并购、债务重组、金融证券、融资租赁与保理。


王婷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上海

   wangting@boss-young.com


王律师主要擅长业务领域为公司、股权纠纷、破产和重整、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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