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 GmbH,下称费希尔技术公司)起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教具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雅讯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所戎朝律师团队代理费希尔技术公司主张被告侵犯了费希尔技术公司对“慧鱼模型”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等著作权。这一主张在终审判决中得到了支持。该判决对实务中认定“模型作品”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对审理未来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原告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费希尔技术公司系德国慧鱼集团旗下成员之一。在费希尔技术公司于2004年推出“慧鱼模型”产品。消费者可以依照说明书所载步骤,将产品搭建成30种不同机械原理的静态模型。
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在2009年购买涉案产品后,与另一被告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与“慧鱼模型”具有相同原理和功能的“创意组合模型-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以下称“涉案商品”)。费希尔技术公司发现,涉案商品完全模仿并抄袭了“慧鱼模型”,于是,费希尔技术公司将二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侵犯了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等,并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原告产品模型展示图样、拼装组件展示图例和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其表达形式非常有限,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费希尔技术公司所主张权利的30种搭建完成的静态模型仅仅是一个中间过程,并非立体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故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观点:“慧鱼模型”不构成作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模型展示图、拼装组件展示图及组件拼装步骤图示构成图形作品,而静态模型不构成作品。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6万元。
一审判决后,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慧鱼模型”属于模型作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慧鱼模型”的30种立体造型抽象于现实中的机械、工程结构,但又不完全是复制实物,能展示实物所蕴含的机械原理和物理结构,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模型作品构成要件,并各自独立于图形作品构成模型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原告在将“慧鱼模型”对外提供给消费者时,即享有对模型作品的复制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原告对“慧鱼模型”享有的复制权。
本案意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国内司法实践中首次对模型作品做出正面认定。这对未来同类案件的裁判认定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终审判决中对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顶格判赔决定也体现了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近年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程度。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纠纷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尤其在国际贸易当中,加大对他国商事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我国商事主体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规审查意识,将为我国国际贸易市场创造更稳定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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